車禍或事故訴訟的管轄法院為何?
問題摘要:
車禍或事故案件之訴訟管轄法院,不僅須依程序類型加以劃分,更須因應事故實際發生地、當事人住所地、契約履行地或消費行為地等多元因素而定,民刑交錯且行政亦參與其中,顯現此類案件管轄判斷之複雜與多元,當事人若有訴訟需求,宜審慎評估提起訴訟之法院,以爭取程序上之有利地位與訴訟效率,必要時更應委請專業律師進行訴訟地選擇與程序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並有效處理車禍或事故爭議所衍生之民刑事責任與行政處分爭訟問題。
律師回答:
關於車禍或其他事故訴訟的管轄法院,須首先明確區分所涉案件是屬民事、刑事或行政性質,並依其程序性質分別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或特別法規定加以判斷。
一般而言,車禍或事故可能涉及人身傷害、財物損害、保險給付、交通違規或犯罪行為,其所生法律責任可能橫跨民刑事雙重領域,甚至涉及行政罰處或行政救濟程序。
就民事訴訟部分而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原則上係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若被告無住所,則以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準。但車禍或事故若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依同法第15條規定,亦得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
換言之,原告除可選擇被告住所地法院外,亦得選擇車禍發生地法院起訴,此即所謂「行為地與住所地之雙重管轄」,舉例而言,若車禍發生於台中,而加害人住在新北市,則受害人可選擇台中地方法院或新北地方法院起訴。若事故係基於契約關係,例如租車契約或運輸契約糾紛,則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於契約履行地法院提起訴訟,而契約中如有明訂履行地者,即以該地為管轄法院,否則以義務履行地準用前述侵權行為規則。
此外,若事故與消費者提供之交通服務有關,如大眾運輸、公車、計程車或租賃車服務,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規定,消費者可於消費關係發生地法院提起訴訟,亦即搭乘地、事故發生地、車票購買地等均有可能構成管轄法院,此為保護消費者之規定,目的在於減少其訴訟成本,避免其因業者據以主張契約管轄條款,而喪失起訴之便利性。
若事故係勞工於提供勞務時發生職業傷害,得依勞動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勞務提供地、或雇主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且若有勞動契約合意指定法院者,亦不得對勞工發生拘束力。於訴訟實務上,法官亦會審酌當事人利害關係、證據所在地及訴訟便利性,綜合考量是否裁定移送或駁回。
至於刑事部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犯罪地法院有管轄權,並與被告之住所、居所、所在地並列為管轄法院。車禍為最常見的刑事案件類型之一,若涉過失傷害、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名,皆屬公訴罪或準公訴罪,非單純民事和解即可免除刑責。
舉例而言,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罪,惟如傷勢嚴重或涉及酒駕、無照駕駛等加重情節者,則依刑法第185-3條、第185-4條或第276條構成非告訴乃論罪,即使被害人撤回告訴或與加害人達成和解,檢察官仍可提起公訴,法院亦須依法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6條亦規定,若同一行為涉及數個犯罪,應由得處最重本刑之罪所屬法院審判,其目的在於集中審理避免裁判矛盾,而第7條則明定如有共犯或案件具關聯性,可合併審理,以求整體訴訟經濟與裁判一貫性之實現。
此外,若車禍或事故造成多人受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之一規定,由主要被害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亦得視情況由交通肇事地法院集中審理。
又實務上,若車禍涉及刑事案件,而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尚未獨立提起,則得併同刑事案件於刑事附帶民事程序中請求損害賠償,此類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法院受理,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以下規定辦理,但若民事部分另行起訴,則適用民事程序,並應另行於民事法院提起。若車禍案件引發之爭議包含行政機關之處分,例如交通違規裁罰、吊扣駕照、拒絕酒測之處分等,則屬行政處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起訴於作成處分機關所在地之管轄行政法院,並由相對人提起撤銷訴訟。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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