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評估錯誤,可以求償嗎?
問題摘要:
醫師評估錯誤能否請求賠償,取決於是否涉及醫師注意義務違反與因果關係的成立,若單純屬醫療風險範疇,例如即使正確評估仍可能發生的不良結果,則醫師不需負責,但若確屬評估錯誤或說明不足導致病患未能作出知情同意,則不論侵權或契約責任,醫師與醫院均可能需負賠償責任,因此病患在訴訟中須積極蒐集證據,而醫師與醫院則須證明已遵守醫療常規,雙方攻防核心正圍繞在「醫師的評估是否合乎專業標準」與「病人是否充分理解風險後仍選擇治療」,這也正是醫療訴訟中最具爭議的焦點。
律師回答:
醫師評估錯誤,可以求償嗎這個問題涉及到醫師診斷與治療判斷錯誤的法律責任,以及病患是否得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賠償,首先要釐清醫師在診斷或治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失,過失包括對於症狀判斷的疏忽、未依醫療常規進行必要檢查、未告知病患風險或未提出替代治療方案等,若醫師因專業判斷錯誤而導致病患損害,則病患依法得以主張賠償責任,在法律上,醫師的責任可能透過侵權責任或契約責任兩種方式追究,侵權責任係基於醫師違反醫療注意義務,直接侵害病患之生命、身體或健康法益而成立,例如誤診導致病患延誤治療,或施行手術時未遵守操作規範造成傷害,此時醫師應負個人侵權責任,而醫院因醫師屬其受僱人,也須依民法第188條承擔連帶責任,另一方面,契約責任則基於醫療契約關係,病患與醫院締結診療契約,醫師僅為醫院的履行輔助人,若醫療過程因評估錯誤導致損害,醫院須負不完全給付之契約責任,不論醫師是否個別有過失,病患均得直接向醫院請求賠償,因此在多數實務案件中,法院會同時審酌醫院與醫師責任。
舉例而言,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醫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案例中,病患因視力模糊就醫,眼科醫師懷疑是腫瘤壓迫視神經,轉診腦神經外科,醫師建議開顱手術,術後病患失明,並主張醫師未盡說明義務未告知可能的失明風險,遂提起訴訟請求醫師與醫院賠償,法院即針對醫師是否有注意義務違反、醫院是否負契約責任進行審查,結論上認為醫師若未盡告知義務,即構成不完全給付,醫院作為契約相對人應負責任。實務上關於醫師評估錯誤的賠償請求,常涉及三個層面,第一是診斷錯誤,例如忽略不正常血壓、咳血未鑑別診斷、未即時轉診,這些屬於診斷瑕疵,若因此延誤治療造成損害,病患可主張醫師過失,第二是治療錯誤,例如麻醉後呼吸困難卻離開病人、早產兒體溫未測導致失溫、給錯藥物等,屬於直接治療過程的過失,第三是說明義務的違反,病人有知情同意權,醫師必須就手術原因、成功率、可能併發症完整告知,若僅以專業理由自行決定,未讓病人了解即施行手術,即使病人簽署同意書,仍可能因說明不足而被認定違法,法院多將說明義務視為契約附隨義務,違反即屬不完全給付,可請求賠償。
此外,民事醫療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也是核心問題,原則上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病患需就醫師過失與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但由於醫療資訊掌握在醫院,證據偏在嚴重,法院會在顯失公平時適用重大醫療瑕疵原則、可完全控制危險原則或事實說明自己法則,來減輕病患舉證負擔,例如手術後發生通常不會發生的併發症,且過程全由醫師控制,法院即可能推定醫師有過失,要求其提出反證,因此在醫師評估錯誤的案件中,若病患能舉出病歷、手術紀錄或專家鑑定意見,證明醫師未依醫療常規評估或未完整說明,則有機會獲得賠償,而醫院則須提出證據證明醫師已盡合理注意。
就像台灣常見的退化性眼疾-白內障,隨著年齡增長,眼睛內原本透明而有彈性的水晶體逐漸混濁、硬化,導致視力模糊、視線昏暗甚至最終失明,台灣與世界各地老年人常見的眼科疾病,雖然市面上有許多號稱能改善白內障的藥水或藥物,但迄今並無科學證據證明藥物能逆轉或治療白內障,因此唯一有效的治療方式仍是手術置換人工水晶體,而在臨床上,白內障手術並非單一模式,而是依據患者的病情、經濟條件、生活需求、醫療設備與醫師評估來決定手術方式與所植入的人工晶體種類。
白內障手術是一種高度依賴醫師專業判斷的醫療行為,手術方式與人工晶體選擇多樣,涉及醫學知識與病人需求的平衡,若醫師評估錯誤或未盡完整說明,病患確實有機會透過法律途徑請求賠償,但若僅是因醫療風險或病人本身眼睛條件限制導致結果不如預期,則不能當然歸責於醫師,因此病人術前應積極詢問,醫師則應善盡評估與說明義務,雙方在充分資訊下作出選擇,才能降低爭議,避免醫療糾紛。
然而在這樣的醫療選擇過程中,如果醫師的評估錯誤,導致病患術後效果不佳甚至出現其他併發症,病患是否可以要求醫師或醫院負責,這便涉及醫療過失與醫療訴訟中的舉證責任、醫療常規認定以及病人知情同意權等法律議題。現今臨床常見的白內障手術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種是超聲波乳化微創手術,醫師以超聲波震碎並吸出混濁的水晶體,然後植入人工晶體,此法傷口小、恢復快、併發症少,因此成為目前最普遍的白內障治療方式;第二種是飛秒雷射白內障手術,透過高精密的光學測量與雷射切割輔助手術,減少人手操作誤差,提升安全性與準確性,但費用較高且手術時間較長;第三種是囊外白內障摘除手術,屬於傳統方法,切口較大、須縫線,術後可能導致散光,因此多用於特殊或複雜個案。除了手術方式,病患還需選擇人工晶體的種類,例如單焦點、多焦點、散光矯正型或高階非球面設計,每一種都有優缺點,例如單焦點晶體費用低但需依賴眼鏡矯正遠近視,多焦點晶體可同時解決遠近視但可能產生眩光或對比敏感度下降,散光矯正晶體可針對角膜散光患者改善視力,而這些選擇通常仰賴醫師的專業建議。然而問題就在於,如果醫師在建議過程中評估錯誤,例如忽略病人角膜弧度、瞳孔大小、視網膜狀況,或沒有完整告知各種晶體的優缺點,使病患術後無法達到預期視力改善,甚至因晶體選擇不當導致併發症,病患是否能以醫療過失為由請求賠償?
法律上一般認為醫師並非保證治癒疾病,手術本身具有風險,病人術後視力未必能恢復如常,這些屬於醫療行為本質的風險,不會因結果不如預期就當然構成醫師過失,然而若醫師的評估明顯違反醫療常規,例如對合併青光眼或黃斑部病變的病患建議植入不適合的多焦點晶體,或在患者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採用昂貴但風險較高的手術方式,這就可能被認定為醫師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構成醫療疏失。
此外,醫師必須履行說明義務,即向病人說明手術原因、方式、可能成功率與風險,並讓病人基於充分資訊下作出同意,若醫師未清楚告知手術有可能出現視力不佳、夜間眩光或必須依賴眼鏡的情形,而病人術後產生這些結果,病患可主張醫師違反說明義務,屬於契約不完全給付,醫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再者,若病人簽署手術同意書並不代表醫師或醫院可以完全免責,因為同意書僅能阻卻醫療行為對身體侵害的違法性,並不能免除醫師因故意或過失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換言之,如果醫師在術前評估或術中操作確實有錯誤,病患即使簽署了同意書,仍然可以請求賠償。另一方面,醫師與病人之間在訴訟上會面臨舉證責任的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原則上病人需舉證醫師有過失並與損害有因果關係,然而由於醫療資訊大多掌握在醫院端,病患舉證困難,因此法院實務上發展出如重大醫療瑕疵原則、可完全控制之危險原則或事實說明自己法則等方式,來減輕病人舉證責任,舉例來說,如果醫師在明知病人有散光卻未建議散光矯正晶體,術後病患持續散光導致視力模糊,法院可能推定醫師有過失,要求醫師提出反證說明其評估合理。
法律上一般認為醫師並非保證治癒疾病,手術本身具有風險,病人術後視力未必能恢復如常,這些屬於醫療行為本質的風險,不會因結果不如預期就當然構成醫師過失,然而若醫師的評估明顯違反醫療常規,例如對合併青光眼或黃斑部病變的病患建議植入不適合的多焦點晶體,或在患者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建議採用昂貴但風險較高的手術方式,這就可能被認定為醫師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構成醫療疏失,此外,醫師必須履行說明義務,即向病人說明手術原因、方式、可能成功率與風險,並讓病人基於充分資訊下作出同意,若醫師未清楚告知手術有可能出現視力不佳、夜間眩光或必須依賴眼鏡的情形,而病人術後產生這些結果,病患可主張醫師違反說明義務,屬於契約不完全給付,醫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再者,若病人簽署手術同意書並不代表醫師或醫院可以完全免責,因為同意書僅能阻卻醫療行為對身體侵害的違法性,並不能免除醫師因故意或過失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換言之,如果醫師在術前評估或術中操作確實有錯誤,病患即使簽署了同意書,仍然可以請求賠償。另一方面,醫師與病人之間在訴訟上會面臨舉證責任的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原則上病人需舉證醫師有過失並與損害有因果關係,然而由於醫療資訊大多掌握在醫院端,病患舉證困難,因此法院實務上發展出如重大醫療瑕疵原則、可完全控制之危險原則或事實說明自己法則等方式,來減輕病人舉證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醫師在明知病人有散光卻未建議散光矯正晶體,術後病患持續散光導致視力模糊,法院可能推定醫師有過失,要求醫師提出反證說明其評估合理。總結來說,白內障手術是一種高度依賴醫師專業判斷的醫療行為,手術方式與人工晶體選擇多樣,涉及醫學知識與病人需求的平衡,若醫師評估錯誤或未盡完整說明,病患確實有機會透過法律途徑請求賠償,但若僅是因醫療風險或病人本身眼睛條件限制導致結果不如預期,則不能當然歸責於醫師,因此病人術前應積極詢問,醫師則應善盡評估與說明義務,雙方在充分資訊下作出選擇,才能降低爭議,避免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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