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如何合法修改病例,怎樣是違法竄改?醫療糾紛中應該由誰負舉證責任?
問題摘要:
合法修改病歷必須符合程序規定,並且不得違背事實;違法竄改則涉及民刑事責任,可能導致醫師被追訴或醫院敗訴。舉證責任上,在民事醫療糾紛中,雖原則上病人要舉證,但因證據偏在醫院,法院常會轉換舉證責任,要求醫院自證清白;在刑事訴訟中則必須由檢方證明醫師有竄改行為,且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標準,方能成立犯罪。這種差異設計正是為平衡病人權益保障與醫師執業環境之間的張力。
律師回答:
醫生如何合法修改病歷,怎樣才算違法竄改,這在醫療糾紛案件中是一個爭議頻繁的核心問題,因為病歷本身具有法律上的「業務上文書」性質,是法院審酌醫師有無過失、因果關係如何的最直接證據,而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與可信性更直接影響舉證責任的歸屬與審判結果。依醫師法第12條及醫療法第67條以下規定,醫師執行業務必須製作病歷,病歷需詳實記載診斷、治療、檢查與病人狀況等資料,並依法保存。這樣的規範是基於病歷對病人權益及醫師責任追究的重要性,所以病歷本質上已不單是醫師個人工作筆記,而是法律強制要求的專業文書。
實務上,醫師當然可能遇到記錄上的疏漏或錯誤,因此修改病歷本身並非絕對禁止,但必須「合法修改」。依醫療法第68條第二項規定,病歷的修改必須清楚標示修改人、修改時間、修改內容及原始內容,換言之,不得直接塗銷、刪除或使原始內容不可辨識,而應保留完整修改軌跡。現今醫療院所大多使用電子病歷系統,其設計上即會自動留下修改紀錄,避免事後爭議。如果醫師依程序修改,且修改內容符合事實,這是合法行為。但如果醫師或醫院為掩蓋過失,違反規定暗中刪改、抹除原始資料,或者製造與事實不符的紀錄,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或第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民事責任上,竄改病歷會讓法院認定醫院誠信受疑,進而採取對病患有利的不利推論,甚至導致舉證責任倒置。至於舉證責任,在醫療糾紛中尤其複雜。
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病歷始終扮演最核心的角色,因為它是法院判斷醫師是否有過失、醫療行為是否合乎常規的第一手證據,而病歷不僅是醫師診治過程的紀錄,更是法律上明確規範的「法定業務上文書」。醫師在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詳實記載相關內容,而醫療院所有製作與保存病歷義務,病歷不僅關乎醫師專業責任,更具有法律上存證與舉證的價值。正因如此,病歷修改與竄改問題成為爭議焦點。
實務上,大部分醫院已經全面採用電子病歷系統,雖然理論上醫師應於診療當下即時記錄,但實際運作往往難以完全做到,多數情況是醫療行為結束後依照記憶回溯填寫,或者先由護理師、住院醫師協助記錄,再由主治醫師審核並簽署。由於主治醫師對診療結果最終負責,因此若發現內容有疏漏或需要補正,醫師可以修改病歷,但修改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範。依據醫療法第68條第二項,病歷修改必須留下修改人、修改時間、修改內容與原始內容,不能直接塗改或刪除,而應保存修改軌跡;若違反規定,醫療院所可能依醫療法第104條遭處新台幣一萬元到五萬元不等的罰鍰。此外,病歷的性質是業務上文書,如果醫師任意登載與事實不符之內容,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15條的「業務登載不實罪」,甚至在行使病歷作為訴訟證據時構成刑法第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這代表,合法修改病歷與違法竄改之間的界線不在於「有無修改」,而在於是否依程序留下完整紀錄,以及修改內容是否真實符合事實。
民事訴訟中,若病人主張醫師竄改病歷,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理論上病人應舉證。但現實問題在於,病歷由醫院單方保存,病人難以自行蒐證,因此法院實務發展出「證據妨礙」的概念。如果醫院有意隱匿病歷或拒絕提出病歷,法院可以依職權認定該隱匿對己方不利,進而推定醫療過失的存在。換言之,若病人能合理指出病歷疑似被修改或有缺漏,舉證責任可能會轉換,由醫院負責提出病歷完成時間、修改紀錄,來證明其依規定製作並未隱匿或竄改。
這正是所謂「舉證責任倒置」的實務操作,法院透過減輕病人舉證負擔來平衡醫病雙方武器不對等的問題。不過,這種舉證責任轉換也是雙面刃。由於現代電子病歷系統幾乎一定會保留修改紀錄,若病歷上完全沒有任何修改紀錄,反而會強化病歷的可信度;反之,如果有明顯修改軌跡,法院則會進一步審查修改是否合理,是否涉及掩蓋醫療過失。若醫院無法提出合理解釋,可能會遭法院依「證據妨礙」推定不利。
刑事訴訟則不同,基於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無罪推定」原則,病人若指控醫師竄改病歷,必須提出具體證據,檢察官也必須排除合理懷疑才能提起公訴或定罪,標準遠高於民事訴訟的「高度蓋然性」。因此,即使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可因病歷疑點而推定醫師有過失,刑事上仍可能因舉證不足而判醫師無罪。
至於如何區分合法修改與違法竄改,重點在於是否「合乎事實」與「程序透明」。若修改內容僅是補充當時未記錄的病況,或將醫師的診斷意見更正為符合醫學邏輯之表述,只要依程序記錄修改時間與修改人,這樣的修改屬於合法補正。但若醫師為規避責任,事後將病人病情描述改得較輕微,或刪除施用藥物的紀錄,則屬於違法竄改,除民刑事責任,還可能被衛福部認定違反醫師法而遭懲戒。總結而言,病歷是醫療糾紛的核心證據,醫師可以修改但必須合法記錄,否則就可能構成違法竄改並承擔刑事責任。在民事訴訟中,病歷隱匿或不當修改可構成「證據妨礙」,法院得推定醫師有過失,並藉由舉證責任倒置平衡醫病資訊不對等;刑事訴訟則因無罪推定,必須有確切證據才能認定竄改成立。這樣的設計,正是在病患權益保障與醫師執業環境之間尋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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