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注意義務是什麼一回事?是「醫療常規」抑或「醫療水準」嗎?
問題摘要:
醫生注意義務的本質是一種「合理醫師標準」,其判斷基準並非絕對,而是動態的,隨著醫學發展、科技進步以及社會對醫療期待的不同而調整。法院透過醫療鑑定意見、醫學文獻以及臨床標準,來輔助判斷醫師是否已盡到其應有的注意義務。病人與家屬則應理解醫療過程中存在的不可預測風險,避免僅以結果來苛責醫師。唯有透過這樣的法律與醫學互動,才能在保障病人權益與維護醫療專業之間,取得真正的平衡,並維持醫病關係的基本信任。
律師回答:
醫生注意義務是什麼一回事?從法律、醫學以及社會實務三個面向來看,這是一個極具爭議且攸關病人生命健康的重要課題。
所謂醫生的注意義務,主要意涵在於醫師在執行醫療業務時,應該依其專業知識、醫療經驗以及當時醫療水準,盡到合理且必要的謹慎義務,以避免對病患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關於注意義務規定之問題:民法對注意義務之規定,依其輕重不同分五種:1)絕對責任:即對於不可抗力也需負責;2)抽象過失責任:即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應負責;亦即所謂羅馬法上的「良家父」之注意;3)具體輕過失責任:即未盡與處理自己事物為同一注意而應負責;4)重大過失責任:為顯然欠缺注意,如稍加注意,即得避免損害發生;5)故意責任:就故意始負責任。(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冊)》,頁122-123,臺北,三民書局,2002年11月。)
醫療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具有專業性與高風險性的活動,即便醫師出於善意並盡最大努力,仍有可能因病情惡化、個體差異或醫療風險而導致治療失敗,甚至造成傷亡,因此法律在評斷醫療過失時,必須在「避免過度苛責醫師」與「保障病人權益」之間取得平衡。
醫療法第82條的規範,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而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時,只有在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範圍的情況下,才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這一規範的立法意旨,即在於避免醫師因無法控制的醫療風險而承擔無限責任,同時也要求醫師必須在其專業範圍內,做到合理的判斷與處置。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經常會遇到難題:病患或家屬往往以「醫療結果」作為主張依據,認為只要病人死亡或病情惡化,必然有醫師疏失;然而司法實務卻強調,醫療過失判斷的重點應放在「醫療過程」而非「最終結果」,因為醫療的本質就是一種有風險的科學行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民事判決揭示,醫護人員是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得僅以醫療常規作為唯一之認定標準:
「醫療事業旨在救治人類疾病,維護人民健康,醫療水準隨時代進步、科技發達、生技發明、醫術改良及創新而提升,故醫學乃與時俱進,不斷發展中之科學,而鑑於醫療行為本質上所具有之專業性、風險性、不可預測性及有限性,醫護人員於實施醫療行為時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或依醫療法規規定或醫療契約約定或基於該醫療事件之特性所應具備之注意義務,應就醫療個案、病人病情、就診時之身體狀況、醫院層級、設備、能力、醫護人員有無定期按規定施以必要之在職訓練及當日配置人力、病患多寡,醫護人員有無充裕時間問診照護與其他情形,綜合而為研判,尚不能僅以制式之醫療常規(醫療慣行或慣例)作為認定醫護人員有無違反注意義務之唯一標準。」
醫護人員是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能僅以醫療常規作為唯一判斷標準,還必須依據病人病情、就診時之身體狀況、醫院層級、醫療資源、醫護人員的訓練與工作量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
換言之,醫療常規只是「最低標準」,醫師應依診療當時之醫學知識,斟酌醫療行為的價值與風險,並考慮避免損害發生的可能性與成本,綜合判斷後才算是符合醫療水準。這裡所謂的「醫療水準」,其實是指在當時當地的醫療條件下,合理且合格醫師所能達到的專業判斷與處置標準,因此台大醫院與地方小診所的醫師注意義務程度並不相同。
最高法院也首次明確表示,不同層級的醫院應該有不同的注意義務標準,這與實務上的主流見解相呼應,顯示我國司法逐漸走向差別化的醫療責任判斷標準。醫師注意義務的法律基礎,可以追溯到民法第184條及相關規定。民法上關於注意義務的規範,依其輕重不同,分為絕對責任、抽象過失責任、具體輕過失責任、重大過失責任與故意責任五種。
其中,醫療過失案件通常涉及「抽象過失」與「重大過失」。抽象過失是指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亦即一位理性謹慎醫師在相同情況下應該採取的行為標準;重大過失則是顯然欠缺注意,只要稍加留意即可避免損害卻未採取必要行動的情況。在醫療糾紛中,法院往往需要透過專業醫療鑑定,來判斷醫師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實務上,舉證責任通常由病患或家屬承擔,但由於醫療資訊高度不對稱,法院亦可能適用舉證責任轉換原則,要求醫師證明自己並無過失。
若醫師的醫療行為存在重大瑕疵,導致醫療過程與病患損害間的因果關係難以釐清,此不利益應由醫師承擔。這樣的見解正是基於醫病資訊不對等的現實,避免病人因舉證困難而無法獲得救濟。醫生注意義務在醫療實務上展現的情境相當多樣,例如:若醫師在手術過程中未遵循基本程序,導致器械遺留體內,顯然屬重大過失;若醫師未充分解釋手術風險,致病患在未充分知情同意下接受手術,則可能涉及違反說明義務;若醫師面對病情急迫卻因疏忽未即時安排檢查或治療,導致病患病情惡化,亦可能構成違反注意義務。值得注意的是,醫師並非對所有醫療結果都須負責,例如癌症末期病人因病情不可逆而死亡,即便醫師盡全力治療,亦難以避免,這種情況下醫師不會被認為違反注意義務。
從制度設計角度來看,醫師注意義務的核心價值在於「平衡」。若標準過嚴,會導致醫師因擔憂訴訟風險而採取防衛性醫療,反而加重醫療資源浪費與病患負擔;若標準過寬,則可能讓醫師因疏忽而逃避責任,病患權益無法保障。因此,法院在判斷醫師是否違反注意義務時,必須兼顧專業性與合理性,依據醫療當時的狀況,綜合考量醫師的判斷是否落在合理範圍內。
無論醫療常規、醫療準則、或醫療鑑定意見,均屬法院裁判之 參考意見而已。法院應就醫療個案,斟酌理性醫師的注意標準,審酌病患之病情、 醫療行為之價值與風險、及避免損害發生之成本,綜合判斷醫師是否盡到應有之注意標準,而非盡到一般醫療常規下,醫師共同遵循的標準。
過去醫療糾紛判定醫生有無過失之標準
醫療糾紛的案件,重點在於在判定醫生的處置有無過失,而證明過失一般而言並不容易,且醫療行為涉及高度專業,非一般人可簡單判斷,因此實務上過去多是透過「醫審會鑑定」來去判斷醫生之行為有無符合醫療常規,若有符合則可認醫生並沒有過失。
「醫療常規」應該只是醫療處置之最低標準,醫師執行醫療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於診療當時之醫學知識,審酌病人之病情、醫療行為之價值與風險及避免損害發生之成本暨醫院層級等因素,綜合判斷而進行適當之醫療,才算「符合醫療水準而無過失」。不同醫院依照各自不同的醫療能力所具備的醫療水準,應該要有不同的注意義務,簡單說,不同醫院不同標準,所以國內頂尖的台大醫院的注意義務就不會跟小兒科診所一樣,而用「醫療水準」來判斷醫師有無醫療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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