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醫療行為?與醫療疏失有何關連?

25 Aug, 2025

問題摘要:

醫療行為是醫療疏失判斷的前提,醫療疏失則是醫療行為中偏離醫療常規與醫療水準的具體表現,醫療法第82條提供了判斷標準與責任界限,透過明確規範醫事人員與醫療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必須遵守的注意義務及專業裁量範圍,以兼顧患者權益保障與醫療專業的合理運作。

 

律師回答:

所謂醫療行為,依行政院衛生署函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為目的,所為之診治或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而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分或用藥等行為全部或一部之總稱,其判斷標準可歸納為三項:第一,是否以治療、矯正或預防為目的;第二,是否具有診察診斷及治療行為;第三,是否涉及用藥或其他處分行為。凡符合上述要件者,即屬醫療行為,應受醫療法等相關規範所拘束,例如拔罐、刮痧、抓藥開藥、以氣功或推拿治病並收取報酬、坊間美容中心治療青春痘並施藥等,皆屬於醫療行為範疇。

 

醫療行為在法律上之重要性,在於其直接關涉病人生命、身體與健康之安全,醫事人員在執行時須依專業標準並遵守醫療法等特別法之要求,例如醫療法第63條要求醫療機構於手術前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充分說明手術原因、成功率、可能併發症與危險,並取得手術與麻醉同意書,除緊急情況外不得免除;第64條規定侵入性檢查或治療亦須取得同意;第65條要求對手術切取之器官或組織進行病理檢查並告知結果;第66條規定交付藥劑時須載明完整藥品資訊;第81條要求診治病人時必須告知病情、治療方針、預後情形及可能的不良反應;第82條則明定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應盡必要注意義務,若違反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範圍,須負民事與刑事責任。

 

醫療行為與醫療疏失的關連在於,醫療疏失即屬於醫療行為中因違反上述法律義務、專業標準或注意義務而導致患者權益受損的情形。醫療疏失的法律責任基礎,通常建構在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上,若醫療契約成立後,醫事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未依合理醫療水準提供診治,致患者病情惡化、發生併發症或其他損害,即屬不完全給付或加害給付。例如醫師施行手術時未遵循無菌操作導致感染,或施打麻醉藥前未評估患者過敏史而引發休克,這些均是醫療行為本應防範卻未防範之結果。

 

醫療契約可依性質區分為一般醫療契約(以治療疾病或傷害為目的)、健康檢查契約(以篩檢疾病為目的,不含治療)、特殊醫療契約(如美容手術、人工授精、器官移植等),雖履行內容與責任標準各異,但均須符合醫療法等相關規範與醫療倫理要求。

 

在一般醫療契約中,醫師之義務主要包括診斷義務、治療義務、說明同意義務與注意義務;在健康檢查契約中,雖不直接進行治療,但仍須提供準確的檢測與結果告知,否則若因誤判導致延誤治療,仍可能構成醫療疏失;特殊醫療契約則因多涉及高風險或非必要性之醫療行為,對於說明義務與同意程序要求更為嚴格。

 

實務上,法院判斷是否成立醫療疏失,通常會先認定涉案行為是否屬醫療行為,繼而審酌該行為是否符合當時醫療水準與臨床專業裁量,並檢驗醫師有無盡到說明義務及必要注意義務。若醫師行為已逾越合理臨床專業範圍,並與損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即屬醫療疏失,醫療機構與醫師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由此可見,醫療行為是醫療疏失判斷的起點與核心,任何偏離專業標準的醫療行為都可能轉化為法律上的醫療疏失責任。


 

醫療行為與醫療疏失之關連,核心在於醫療行為的合法性與專業性判斷,醫療疏失即係指醫事人員在執行醫療行為過程中,違反應盡之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範圍,致病人權益受損之情形。

 

醫療法第82條明確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若因故意或違反此一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造成病人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且同樣違反注意義務並逾越合理專業裁量者,則須負刑事責任。至於何謂違反注意義務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法律亦規定應依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判斷。

 

換言之,醫療疏失的認定並非抽象化、事後諸葛式的檢視,而是必須回到醫療行為發生當時的現場背景,綜合判斷醫師在當時的醫療判斷與處置是否符合該領域之醫療常規與醫療水準。醫療常規指的是在特定醫療領域普遍遵循的診斷與治療模式,醫療水準則是依當時醫學知識與技術發展所能達到的合理醫療品質,兩者共同構成衡量醫療行為適當性的基準。

 

如果醫師之行為符合當時醫療常規與醫療水準,即便病人結果不佳,通常不會成立醫療疏失;反之,若明顯背離該標準,且此偏離與損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需負法律責任。此外,醫療機構本身若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病人損害,法律亦要求在有故意或過失的情形下負損害賠償責任,顯示醫療疏失責任並不限於個別醫師,亦可能擴及整個醫療團隊或組織。由於醫療契約的成立通常係患者與醫療機構間的有償委任契約,因此醫療疏失的爭議處理亦涉及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交錯運用,患者可依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之法律基礎請求賠償。

-事故-醫療事故-醫療疏失-

(相關法條=醫療法第63條=醫療法第64條=醫療法第65條=醫療法第66條=醫療法第81條=醫療法第82條)

瀏覽次數: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