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美糾紛該準備什麼資料?
問題摘要:
醫美糾紛涉及法律、醫療、契約與證據等多重面向,病患應於發現爭議時立即保存證據、評估權益,並由律師提供適切法律建議與程序協助,始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並爭取合理賠償。病患於發生醫美糾紛時應冷靜處理,全面蒐證,掌握法律依據與舉證方向,並於合理期間內與律師諮詢,由律師判斷是否進入刑、民事程序或先行進行調解,以獲致保障權益之最佳解決方案。對於可能之賠償項目,原則可請求重建費用、生活支出損失、精神慰撫金等,若需進一步維權時,則應即早委任專業律師,整合資料擬定策略,以因應醫美訴訟之舉證與程序挑戰。
律師回答:
追求美麗是人的天性,隨著生活水平與國民經濟之提升,以及醫療科技之進步與發展,針對外觀容貌與身體形態來進行美化與改善的醫學美容,已成為社會上普遍之現象。醫學美容具有醫學與美容之雙重性質,透過手術、藥物、醫療器材等醫學知識與技術之運用,具有創傷性與侵入性,存在一定風險,加上美容整形之效果往往涉及個人主觀之認知,因此,當發生併發症或期待與結果有落差時,往往衍生出許多糾紛。醫學美容之醫療糾紛,其民事法律依據一般為侵權行為責任,亦可依契約性質,請求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醫美技術日新月異,整形或微整形手術已經越來越普及,無論男女,為了追求自己理想的外貌自娛娛人,願意嘗試的所在多有。但整型畢竟是有風險的行為,對於術後所呈現的效果是否符合預期,或是是否因醫師疏失導致其他傷害,則衍生出了許多醫美糾紛。
發生醫美糾紛時,當事人應儘速保存與爭議相關之各項資料,以利日後進行法律評估、提出調解或訴訟請求,並掌握可能的救濟時效。醫美手術因結合醫療與美容雙重特性,常涉及侵入性技術、藥物施用或器械操作,其目的通常非為治療疾病,而是滿足個人對外觀之期待,故當手術結果與病患預期有所落差,或發生不良反應與併發症時,往往容易引發民、刑事糾紛。
當發生醫美爭議時,第一步即應準備完整的證據資料,包括申請原診療醫療院所提供之「全本病歷」、與本案醫療行為相關之診斷證明、照片、影片及通訊紀錄等,並記錄醫療院所與醫師之姓名、聯絡方式及手術日期,以釐清事實脈絡。其次,若有到其他院所就診取得診斷報告以佐證損害狀況,亦屬有利之補強證據。部分病患於施術過程或醫療溝通過程中錄音、錄影、拍照或有證人在場,亦應妥為保存。
在法理上,醫學美容亦屬醫療行為,醫師及醫療機構均應負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若病患於知悉受害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並證明醫師之過失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或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尚可能追究刑事責任。再者,若醫療糾紛之原因係因儀器或藥品瑕疵,雖非醫師親自製造,然如未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而未察覺其瑕疵,仍應依醫療法第82條及條負責,此外如損害程度重大,亦可能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或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被追訴。
民事上醫美糾紛之請求可區分為契約不履行與侵權行為兩大構成,依醫療法第82條,倘有故意或過失致病人受有損害時,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病患可依民法第184條、第227條及227-1條主張不完全給付、人格權損害請求,舉凡面部傷疤、神經損傷、生活不便、精神痛苦、工作收入減少,甚至需重建修復手術費用,均屬賠償範圍。若醫師未盡告知說明義務,導致病患無從作出充分知情同意,亦得構成契約不履行之一種;特別是美容醫療行為非緊急必要,病患自主決定權更應受高度保障,如醫師未告知手術方式、副作用、成功機率或替代療法,即使技術上無失誤,仍可能構成法律責任。
實務上處理醫美爭議,若當事人希望避免訴訟時程長、鑑定費高與舉證難度高之風險,可由律師出面進行初步協商或提起調解,經雙方合意即有機會在訴訟外獲得賠償,或依消保法至地方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訴,惟如對方已委任律師或反應冷淡,宜即時轉入訴訟程序。部分醫療機構可能會先行提出和解協議或切結書,病患若未詳閱內容、未評估實質賠償金額與後續責任,貿然簽署即可能喪失後續請求權,尤其切結書中若載有不得洩漏、放棄請求或附有違約金條款,應交由專業律師審查後始為簽署。
另就醫療材料與設備若有缺陷而致損害者,倘醫師未於使用前盡合理注意義務而未察其不當,亦應負賠償責任。實務上部分醫美手術屬衛福部公告之特定醫療技術,須由整型專科醫師執行且具備進修時數,若未具資格者違規施術則另涉違反醫療法與衛生規定。
發生醫美糾紛時,首要之務即為蒐集與保存相關證據資料,以便日後主張權利或評估訴訟可能性,而所需準備的資料包括:
一、全本病歷,應立即向提供醫療行為之院所依醫療法規定申請病歷副本,確認醫師施作之療程內容、診斷記載、手術或施打之藥品與儀器種類,並釐清療程中是否已履行說明義務與獲得病患書面同意;
二、若病患另至他院就診,應索取診斷證明或檢查報告,記載與該醫療行為直接相關之損害結果,作為證明過失與損害關聯之依據;
三、應明確提供原就醫醫療院所名稱、診所地址及施術醫師之姓名與聯絡方式,以利進行調解或後續法律通知程序;
四、於手術或療程後拍攝損傷部位之照片,包含紅腫、瘀青、組織壞死或外觀失衡等情況,務必留存前後對照,以反映手術結果與預期不符之落差;
五、如病患或陪同人員有錄音錄影手術說明、療程施作過程,或能提供證明當時情況之證人,亦屬有力佐證資料。蒐集資料後是否立即提起訴訟,需依個案狀況而定,因醫美糾紛舉證門檻高、訴訟曠日廢時,先委請律師介入,與醫師或診所溝通協商賠償事宜。若雙方意願溝通空間尚存,可先進行民事調解,尤其訴訟程序多須送醫事鑑定,涉及高度專業判斷,不僅耗時亦需負擔高額費用。
另須注意刑事部分若涉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之罪,病患須自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逾期即喪失追訴權,故應儘早由律師評估是否並行提告以保障自身權益。
於民事損害賠償部分,病患得依民法請求醫師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包括:
一、為修復或改善術後缺陷所需之重建醫療費用;二、因失敗手術導致工作損失、需特殊護理或生活支出增加所生之費用;三、因外貌損傷、心理創傷所生之精神慰撫金等。請求金額依損害程度、後續復原困難程度及病患個人狀況有所差異,建議由專業律師依個案實際情形進行評估與試算。
另常見醫美糾紛中,醫療院所可能於術後提出切結書或和解協議要求病患簽署,此類文件通常包括賠償金額、保密條款及違約金約定,病患如於未經審慎評估前簽署,日後即難再主張其他損害賠償。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此為醫療法第82條的規定。醫師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病人身體上的傷害,除了違反醫療法,需要對病人覆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外,病人也可以在知有損害的6個月內,提告刑事的過失傷害罪。而對於整型醫院或診所,也可以向其請求對該醫師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增加成功索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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