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糾紛時,如何蒐證保護權利?
問題摘要:
發生醫療糾紛時,病患應及早複製病歷與診療紀錄、搜集人證、保全物證,並可藉由調解程序申請醫療爭議評析,這不僅有助於釐清醫療責任,亦保障病患權益,並能在未來訴訟或調解中提供充分證據,以利取得公正判決及合理賠償,實現醫病關係公平與權利保護之目標,並兼顧醫療專業判斷與病患權益平衡,確保在醫療糾紛發生時,病患能以合法、有效、完整的方式蒐證與保護自身權益,避免因證據不足或資訊不對等而造成不利結果,促使醫病關係維持合理信賴與醫療行為合法性之衡量。
律師回答:
發生醫療糾紛時,蒐證與保護權利是病患及其家屬必須高度重視的程序,因為醫療糾紛牽涉專業知識門檻高、資訊不對等以及證據取得困難等特性,病人很難自行掌握完整事實,而醫療行為本身具有高風險與不可預測性,即使醫師技術再精湛,手術或治療過程中仍可能因病人體質、突發病變或操作難度而產生意外,因此釐清責任、保全證據的程序就顯得至關重要。
調解程序的搜證及保全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3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病人接受醫事機構醫療服務而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的結果,但不包括因疾病本身或無法避免之醫療處置所致的結果,換言之,法律認定的醫療事故必須是可歸責於醫療行為的傷害,並非單純疾病演變。
當醫療爭議發生時,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0條規定醫事機構應於病人或其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繼承人申請病歷複製本的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病歷及相關同意書複製本,病人需負擔複製費用,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21條則賦予主管機關在調解需要時,得限期命令醫事機構提供所需病歷、診療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醫事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虛偽報告,且調解會可邀請醫學、法律、心理、社工及其他專業人員列席,或申請醫療爭議評析以釐清爭點,這些制度使得病患在調解階段即可取得專業意見,無需僅依賴傳統訴訟程序方能送鑑定。
在調解階段,主管機關可命醫事機構提供病歷及相關資料,調解會亦可邀請專業人士列席並申請醫療爭議評析,這不僅提升證據取得效率,也有助於釐清爭點,對病患權益保護更具實質意義。實務操作上,病患或家屬應注意蒐集證據之完整性,包括病歷全影印、人證完整列席、物證保存及拍攝,並在必要時請求主管機關或法院協助,確保調解或訴訟程序中能呈現完整事實。醫療爭議處理手冊提供明確指示,包括物證、人證、書證之蒐集方法,以及證據保存與拍照記錄技巧。
訴訟程序中保全
過去我國醫療糾紛多由媒體報導引起公眾關注,醫病信賴關係逐漸削弱,病人常抱怨「醫醫相護」,法院在傳統訴訟程序中採取醫療鑑定意見,病人敗訴時易感到不公,醫師則擔憂法官對醫學理解不足而課予過高注意義務,因此證據保全及蒐集在調解及訴訟前期就變得重要。醫療糾紛之證據偏在、資訊不對稱及專業知識差距,使病患及家屬難以理解醫療行為內容,證據蒐集不易,加上人體組織特異性及醫療高風險性,導致責任歸屬難以判斷。
對於醫師而言,手術往往需耗時數小時甚至十數小時,每一次操作皆精密,病人病況亦可能在手術過程中出現原先難以預料的突發症,因此手術意外難以完全避免。醫療行為與其他行業相比,病情理解門檻高,非醫療專業者難以評斷醫療過程。雖醫師對病人之侵襲行為出於治療目的,且多數醫療行為利多於害,但若造成醫療損害,其違法性與責任仍不可忽視,尤其使用藥物或進行手術時,病人生理上傷害在所難免,因此在利害衡量後,醫師須確信所採取之醫療行為利多害輕方可執行,否則仍需承擔責任。針對醫療糾紛,保全與蒐證是首要步驟,首先應複製病歷、診療紀錄及相關資料,並搜集人證。物證方面,包括病歷、醫囑單、護理紀錄、點滴袋、藥袋、收據、同意書及健保醫令資料等,應盡可能影印保全,並可透過攝影記錄手術場所、病患傷口及醫療情境。人證則包括醫師、護理人員、社工人員及其他直接見證醫療過程者,如同房病患等,只要能證明事實的人皆可作證。
證據分為人證、書證與物證三類,其中書證包括病歷與護理紀錄資料,物證則包括藥袋、點滴袋及病患衣物等,而人證則以目擊、參與醫療過程者為主。俗語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不論民事或刑事訴訟,證據決定勝敗。蒐證宜自病人就診開始時即留存與病情及診斷相關之所有資料,如不足,可透過事後資料調取及相關人員錄取補足,以確保未來訴訟或調解之證據充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證據若有滅失或難以使用之虞,可向法院聲請保全,增訂後段規定更擴大保全範圍至確定事物現狀有法律利益且有必要時,亦可聲請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這使病患可在醫療糾紛初期即行保全,避免證據喪失而影響權利主張。
搜證醫療糾紛之流程與策略,首要原則是循序漸進,先從醫師及醫療人員主觀認定的過失著手,並從病歷研讀作為起點,以掌握醫療行為之全貌及可能存在之疏失,再逐步靠近真相。
在實務上,醫療疏失常涉及醫療院所應盡義務方面,如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之適當性、醫事人員資格、醫療機構之人員及設備能力、以及醫療行為之及時性與妥善性。醫療機構在處理病人時,不得無故拖延醫療程序或手術,必須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其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潛在危險,並取得書面同意,包括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確保病人知情同意。出院時,醫院亦應依病人要求,安排適當之醫療場所及醫療人員持續追蹤照顧。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完整告知病人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計畫、預後情形及可能的不良反應,以落實告知義務與醫療透明度(醫療法第56條至第81條),凡此皆有可能是醫療過失之緣由。
手術過程中,尤其在長時間、高精度操作之手術,醫師即使具備高超醫術,也難保手部不偶有抖動或操作失誤,此外病人體質差異與突發病理反應亦可能造成不可預期之意外,因此手術中意外發生具有一定不可避免性。醫療行業相較其他行業,病情及醫療行為之理解門檻極高,外行人難以完全掌握,故病患及家屬在醫療爭議中蒐集證據面臨高度挑戰。醫療行為若導致傷害,雖屬違法但通常出於醫療目的,醫師以利多於害的原則施行治療,其責任之判斷須考量醫師所採行醫療行為之利害平衡,並非一律認定侵害即負完全責任。醫療糾紛發生時,證據保全及蒐集至關重要,初步工作包括複製病歷以保全核心證據,隨後蒐集人證以補充事實陳述。醫療爭議處理手冊亦提供詳細指引,物證部分以病歷資料為重,所有可影印之病歷、醫囑單、護理紀錄、點滴袋、藥袋、收據、手術及麻醉同意書、健保醫令資料等均應完整蒐集。拍照存證是另一重要手段,可用於紀錄病房、病床位置、手術過程傷口部位及治療現場情況。人證蒐集則包括與醫事人員如醫師、護理人員、社工人員等討論相關事實時,宜有第三者在場,以避免單方面陳述之偏誤。
醫療糾紛中,病患權益保護須與醫師專業評估並行,既要保障病人資訊透明、知情同意及安全醫療,也需考量醫師在專業判斷下所承擔之合理風險。整體搜證策略宜先掌握醫療過程核心資料,再輔以物證與人證,逐步接近事實真相,以確保在醫療爭議調解或訴訟中,有足夠依據進行爭點釐清與責任判定。病歷複製、手術及麻醉同意書、用藥及護理紀錄、醫療設備使用紀錄、點滴及藥袋、收據、拍攝照片、錄音錄影及人證證言,均為重要證據,應完整保存並及時向法院申請保全。醫療爭議調解階段亦可申請醫療爭議評析,透過專業意見釐清醫療過程、病理變化及醫療行為是否符合標準,以減少爭議擴大,並作為未來訴訟之重要參考。蒐證過程中,應確保病患或家屬獲得完整醫療資訊,並持續追蹤醫療狀況,與醫療人員保持充分溝通,避免資訊不對稱造成證據偏差。
透過循序漸進之蒐證策略,結合書證、物證及人證,並適時申請法院保全與專業評析,可有效釐清責任,保護病患權益,並為未來醫療糾紛之訴訟或調解提供堅實依據。在整個過程中,強調從醫師主觀過失及病歷研讀為起點,逐步深入醫療過程,搜集所有相關證據,拍照存證,取得人證,並依必要申請法院保全及專業評析,最終以科學、專業及制度化方式還原醫療真相,確保病患權利獲得完整保障,並在醫療爭議解決程序中發揮最大效用,形成完整、可操作之醫療糾紛證據搜集與保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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