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醫療過失行為應提出訴訟或告訴之期間為何?

25 Aug, 2025

問題摘要:

「知悉」為判斷刑事告訴期間與民事侵權請求期間之起算點,具有關鍵法律意義。醫療過失之訴訟或告訴期間關鍵在於病人是否具備知悉加害人與損害因果之能力,而此知悉時點並不等同於受傷之時,需經由個案事實認定與法院裁量判斷,故病人應於發現異狀時即積極收集資料並尋求專業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醫療案件中所稱「知悉」,並非單指病人知其受傷,而須達成可得而知醫療疏失及特定加害人身份之程度,實務上須依個案情節審慎判斷。病人一旦懷疑醫療過失,應立即啟動蒐證與法律評估程序,確保在刑事六個月、民事兩年之法定期間內適時行使權利,以避免逾期喪失告訴權或賠償請求權。即便刑事部分因程序時效已無追訴可能,只要民事請求仍在有效期間內,仍可對診所或醫師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法院仍會根據事實與法律予以審理,病人不可因刑事不起訴即放棄民事救濟之機會。

 

律師回答:

針對醫療過失行為應提起訴訟或提出告訴之期間,必須分為民事與刑事兩個層面來討論,兩者皆強調「知悉」為起算點,這正是醫療糾紛案件中極具爭議與實務爭點的關鍵,因為病患通常知悉自己受傷,卻難以即時得知傷害是否源自於醫師的醫療過失,尤其在無法確認醫療行為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前,病患難以主張其法律上應提告之起算點已經發生。

 

醫療糾紛,實務上甚為常見,往往同時牽涉到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本案例就刑事責任而言,醫生是否構成過失傷害,須就本個案具體情形判斷醫生的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換言之,醫生進行手術有沒有違反一般理智而謹慎之人所應有的注意,個人有沒有違反進行該美容整形手術所應做到的注意及對造成過失傷害的事實有無預見可能性。

 

就民事責任而言,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其為下列請求權者,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悉其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此外,同條第2項規定:「自損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不得請求。」由此可知,醫療糾紛的民事侵權請求權,應於知悉損害與加害人時起2年內提起,而如不知悉則是以損害發生時起10年,兩者並行,先屆滿者即時效消滅。

 

實務上,病人多在手術後即感受到身體異狀,然卻不易於第一時間判斷是否為醫療過失所致,是否為可歸責於醫師的不當行為,通常須經醫療鑑定或專業意見才可確認,且相關鑑定報告常需歷時半年以上始可出具,而法院往往也會考量病人知悉與可合理期待其知悉醫療行為不當的時間點,而非單純以手術結束時間或出院時間為起算點。

 

另一方面,若病人主張契約責任,則依民法第125條,請求權期間為15年,故在多數無法舉證醫療過失的情況下,病患常會以契約不完全履行為基礎請求賠償,避免適用2年時效限制,但法院仍會依實質關係判斷其構成要件是否符契約責任或侵權行為,兩者之舉證責任與成立條件皆不同,然依民法第227-1條: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仍應適用民法第197條規定。

 

刑事責任方面,依刑法第284條,醫療行為若構成過失傷害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致重傷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如造成死亡則依刑法第276條成立過失致死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惟應注意部分罪名屬告訴乃論之罪,例如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等,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亦即病人須於知悉醫療人員為行為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即喪失告訴權,檢察官將因無告訴而為不起訴處分。至於過失致死,則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得依職權調查起訴,其追訴時效為20年,因此即便病人未提起告訴,若事證明確仍可由檢察官進行起訴。

 

實務上,醫療機構知悉病人有異議或質疑時,常採取拖延策略,避免病人於告訴期間內取得相關病歷、鑑定資料與律師諮詢意見而及時提告,使得許多病人錯過時效而無法提起刑事責任之追訴,應特別注意。從法律責任角度而言,醫療糾紛通常兼涉民事與刑事,若病人認為醫師有違反注意義務,例如未妥適診斷、延誤治療、手術不當、使用不潔器具或違反告知義務等,可能構成民事上的過失責任;若行為達過失傷害或致死之程度,則可能構成刑事責任。然而即使刑事告訴權已消滅,民事部分仍可能存在請求權,病人仍可提起民事訴訟,向醫師或醫療機構請求損害賠償,惟仍須於法定時效內提起。

 

實務上,法院對於「知悉損害與賠償義務人」的解釋趨於寬鬆,通常會要求病人至少具備客觀資料支持醫療行為存在過失之可能,例如鑑定意見、其他醫師診斷意見、病歷審查結果等,始認病人應知悉賠償義務人,並據以起算兩年短期時效。因此,在發生醫療糾紛後,病人應即時保存病歷、檢查紀錄與手術相關資料,並洽詢律師進行法律評估,必要時提出病歷複製與申請醫療鑑定,才能在有效期間內行使其權利,避免權利因時效而消滅。

 

在醫療糾紛案件中,「知悉」為判斷刑事告訴期間與民事侵權請求期間之起算點,具有關鍵法律意義。於醫療過失事件中,被害人雖可能早已知悉自身受有損害,但在未得知損害可能與特定醫療人員之行為間存在法律上可歸責之因果關係時,尚難認為已達知悉「犯人」之程度,亦即「可得而知其行為具有過失」而致損害發生者,始構成可使告訴期間起算之知悉標準。實務上,法院與檢察機關多會考量病人何時第一次接觸到其他醫師或第三者意見指出原醫療行為可能有疏失,例如病歷複製後經他院醫師解釋、醫療鑑定作成、或律師協助法律評估之時點,始認病人有合理可能知悉犯人及其行為構成可訴之事實。此一標準旨在兼顧被害人之資訊劣勢與醫療專業性,同時亦防止濫訴。

 

此處所稱「知悉」亦須達「可合理期待得知加害人行為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之程度,並非病人單知身體不適即構成起算點。在醫療糾紛中,由於醫療行為的複雜性與專業性,病人往往難以即時判斷醫療過程是否合乎注意義務,例如是否診斷錯誤、是否延誤治療、施術方式是否妥當、是否消毒不當或注射程序有無瑕疵等,通常須透過醫療鑑定、專科醫師意見或法律專業評估始能判斷是否具有醫療過失責任。

 

再者,近年實務與學理已普遍肯認醫師於手術或重大處置前應履行說明義務,醫師應向病人說明治療目的、預期療效、可能風險及替代方案,使病患基於充分資訊同意接受治療,否則將構成所謂「未經適當說明之手術」,其本身亦屬侵權行為之一種,可能導致民事責任。病人若因手術失敗、併發症發生而懷疑醫療疏失時,應即採取措施,例如申請複製病歷、尋求他院診斷、洽詢律師或申請醫療鑑定,藉此釐清醫療行為與損害間之關聯,並儘速確認是否可對特定醫師主張權利,避免時效喪失權利。

 

實務經驗顯示,部分醫療機構於患者提異議時,傾向拖延、規避回應,藉以拖過告訴或時效期間,使病人錯失法律救濟機會,此時病人宜於懷疑初起即保存證據、主動請求病歷副本、盡速取得專業意見以確認是否進入知悉狀態。若於民刑事時效內尚未完成鑑定程序,可先行提起訴訟或告訴以保全權利,再依訴訟進程補強相關事證。即便刑事部分因逾告訴期間已無追訴可能,病人仍可於民事範疇內主張醫療機構或醫師之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法院亦將依據病人提出之病歷、鑑定報告、醫師陳述等綜合判斷醫療行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病人之損害是否源於該等不當行為,以及可否認定加害人之過失責任成立。

-事故-醫療事故-時效-刑事告訴期間

(相關法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227-1條=刑法第284條=刑法第276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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