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失敗與醫美手術說明義務關連為何?
問題摘要:
醫美手術雖屬醫療行為,醫師仍應以醫療專業倫理與法律規範為基礎,對病人全面、真實、清晰之說明,尤應著重風險揭露與效果限制說明,並應建立完整文件紀錄,確保病人之知情同意過程具可資查證性,方能避免因誤解、誤信或手術後果未符期待而生糾紛,而對病人而言,亦應理性審慎評估美容手術之必要性與風險,避免過度依賴廣告或口碑而忽略醫療行為本身不可逆轉與存有風險之本質,藉由雙方對權利義務的充分了解與尊重,方得有效降低整形手術所衍生的法律風險與糾紛。
律師回答:
整形手術屬於醫療行為的一種,而醫療美容又因其本質多屬非必要、非緊急性質,主要目的在於外觀改善與審美提升,因此與傳統為治療疾病所進行之醫療行為在法律上有所不同,對於醫師所應履行之說明義務亦應更加嚴格。
醫療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時,須就手術原因、成功率、可能併發症與危險等事項,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詳細說明,並取得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方可執行,而此條文原意即在保障病人知情同意的權利。
醫病關係中醫療告知義務與醫療上注意義務的重要法律目的在於平衡病人知情同意權與醫療專業自主間之關係。
依第81條,醫療機構於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此規範實際上建立了醫療行為中之「知情同意」原則,使病人能基於充分資訊作出自主決定。此一告知義務並非僅限於診斷與治療之基本資料,尚包括病程可能發展及預後判斷,以及治療過程中可能發生之副作用、併發症或其他不良反應,且應以病人可理解之方式為之,避免因醫學專業用語造成溝通障礙。
第82條則進一步規範醫療業務施行之注意義務,要求醫事人員在執行醫療業務時,必須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並限定其損害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之成立條件,即須同時具備「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與「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兩要件,方負責任。此處的「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乃承認醫事人員在醫療過程中有一定專業自主空間,允許其在當時醫療水準與常規範圍內作出不同專業判斷,而非事後以結果論認定過失。
至於判斷注意義務是否違反及裁量是否逾越,法律明確要求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基準,避免以事後諸葛式的觀點苛責醫事人員。第82條並分別就民事與刑事責任作出規範,對於因執行醫療業務而致生損害於病人,若屬故意或過失,醫療機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若係醫事人員因過失致病人死傷,須符合前述違反注意義務及逾越合理裁量的要件,方負刑事責任。此種規範反映出醫療責任在民刑事領域的不同構成要求與舉證負擔,民事上重在損害填補與注意義務之違反,刑事上則需達到嚴格的構成要件方可科以刑責。
然而,美容醫學在實務上往往受到市場行銷包裝,淪為類似商品販售的模式,使得醫療說明義務流於形式,造成病人於未充分了解手術風險情況下即作出手術決定,一旦手術失敗或效果未達期待,即容易引發醫療糾紛與責任爭議。美容醫學雖屬醫療行為之一,但因其非為治療疾病而為,具有商業營利導向,病患對手術成效之主觀期待高度強烈,對醫師的審美、技術水準與說明義務要求也相對提高。此類手術即使經合法醫師操作,也常因患者對效果主觀不滿或術後併發症發生而提起訴訟,主張醫師違反告知義務或操作過失。
實務與學理普遍認為,在醫美手術中,醫師負有較一般醫療行為更高程度之說明義務,需對病人進行無保留、清晰且具體的說明,包括手術流程、技術限制、使用醫材來源與品牌、可預期之結果與風險、可能併發症與發生機率,甚至應提出與其他技術間之比較,否則將導致病人之同意不具有效性,構成民事債務不履行或侵權,嚴重者更可能成立刑法過失傷害罪。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涉身體、健康或其他人格法益受損者,則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若整形手術導致容貌受損、功能障礙、社交困難,甚至無法進行原先預定之婚禮、拍攝、工作等,皆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此外,在契約關係下,醫美服務常被視為具承攬契約性質,醫師對成果負有瑕疵修補責任,若手術成果與雙方約定落差甚大,未達通常期待或廣告宣稱效果,即可能構成契約不完全履行。更有學說主張美容醫療行為屬消費行為,應受消費者保護法保障,尤其醫療廣告若為不實或誤導,消費者得請求依第22條履行廣告內容,或依第4主張資訊揭露義務違反,導致同意無效並請求損害賠償。
事實上,實務中已出現多起整形失敗導致病人容貌受損、神經麻痺、功能喪失等案例,如某病患接受正顎手術後導致臉部歪斜、神經受損且流口水,影響外觀及生活品質甚鉅,若醫師術前未充分說明風險或術後處理不當,即可依前揭法條請求賠償。且手術非為搶救生命或治療緊急病變,醫師不能以病人簽署形式同意書即主張免責,法院將實質審查其說明是否具備完整內容,說明方式是否符合病人理解能力,以及病人是否於理解後作出真正自主之醫療決定。由於醫美行為兼具醫療與消費特性,相關責任界線日益模糊,醫療機構與醫師若欲降低風險,除應落實完整之說明流程外,亦應避免以話術推銷療程或誤導性廣告誘導病人決策,更不應有非醫事人員為療程建議之行為。行政上亦有明文規範,醫療機構刊登廣告時,不得登載療效保證、模糊比較、患者見證等可能誤導之內容,否則除違反醫療法外,亦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與消保法違反,負擔行政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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