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型美容是否屬於醫療行為?失敗能否索賠?
問題摘要:
整型美容雖不同於傳統治療性醫療行為,但仍屬醫療行為之一環,受醫療法與民法債務不履行、侵權責任等規範所拘束。當整型手術產生不良後果,若病患能證明醫師於施術過程違反醫療上應盡之注意義務,並對其身體或精神造成損害,即得依民事、刑事或行政法律途徑追究相關責任。但若單純為術後外觀未達預期,醫師已依醫療常規施術並善盡說明義務,則通常不會成立醫療過失,亦難以主張損害賠償,故整型醫療行為應建立於雙方完整告知、理解與合意基礎之上,並透過事前契約條款、醫療文件與風險揭露完整化,以避免不必要之爭訟與傷害。
律師回答:
整型美容是否屬於醫療行為?是目前醫療糾紛中常見且具爭議性的法律問題。根據衛生福利部所召開的美容醫學諮詢委員會決議,整型美容若由合法醫師以醫學技術,包括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等方式執行,且具有侵入性或低侵入性目的在於改善人體外觀者,仍屬醫療行為的一種。亦即,即便該行為並非以治療疾病為目的,若屬醫療專業所施行之操作,仍應認定為醫療行為而非單純商業服務。
進一步言之,依醫療法第82條規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若因故意或違反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範圍,致病人發生損害者,醫事人員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若屬過失致人死傷,尚可能構成刑事業務過失致死或致傷罪。換言之,整型美容儘管未必基於治療需求,其本質若符合醫療行為定義,即須受醫療法之規範與保護,並可依法請求醫療糾紛之救濟。
從法律見解來看,依民法第227條及227-1條之規定,若醫師於整型手術中違反其應盡之注意義務,導致不完全給付,甚至侵害病患人格權者,病患即為債權人,得依該條規定請求醫師或醫療機構負擔賠償責任,若同時涉及人身傷害、毀容或心理創傷,更可準用民法第192條至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亦即,整型失敗是否可索賠,關鍵在於是否能證明醫師主觀上有過失,並於客觀上逾越當時當地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
此一問題在法律上已有相當明確的定位,所謂整型美容,又稱美容醫學,係指醫師運用醫療技術,如手術、藥物、器械或生物材料等方式,進行具侵入性或非侵入性之處置,以改善受術者外觀、容貌或身體曲線,其本質仍為醫療行為的一環,依法應由合格醫師於合法設立之醫療機構內執行,並受醫療法、醫師法等醫療相關法律所規範。
與一般治療疾病、搶救生命之醫療行為不同,整型美容通常不具緊急性與必要性,帶有極高的主觀期待與商業性質,因此在法律上雖屬醫療行為,但又具消費性交易的特徵,因此產生雙重法律適用的複雜現象。整型美容失敗是否能夠主張索賠,關鍵即在於如何界定所謂「失敗」。如果是導致容貌損毀、神經損傷、功能障礙,或因感染、疏失而造成健康危害,固然屬典型的醫療過失,可依民法第184條、195條請求損害賠償,若嚴重影響生活功能,亦可能成立刑法上之過失傷害。
至於所謂「整型失敗」的認定範圍,實務上有重大歧見,部分患者對術後成效未如預期亦主張為整型失敗,惟法律上之「失敗」並非以病患主觀期待為標準,而須透過專業醫療鑑定認定施術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技術水準與必要說明義務,是否有疏失並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例如:若病患接受隆鼻手術,術前醫師未完整告知風險或未說明可能失敗率,或於手術中操作失當導致塌鼻或感染,即便原手術目的非治療病症,亦可能構成醫療過失。
然而,更多的糾紛卻是發生在手術完成後,患者認為效果未如預期,外觀變化不如想像之理想,甚至覺得「不好看」,此時是否即構成「失敗」,則不能由醫療觀點來斷定,因為此類行為本就不是為了回復健康或功能,而是改善外觀,而外觀之評價具極高度主觀性,因此界定是否屬失敗,應以消費者觀點為準,亦即應從消保法的角度加以分析。
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明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向消費者提供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保障其健康與安全,並實施必要之保護措施。又依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廣告內容若涉及服務效果或品質者,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且不得低於廣告所承諾之標準。
這些規定揭示,在整型美容之契約關係中,醫療機構與醫師若曾以廣告或諮詢說明時對於術後效果有所保證,例如承諾可變得年輕、消除皺紋、改變五官比例等,或有展示顯著改變之前後對比圖,便構成對結果之具體表示,消費者遂以此為信賴基礎而接受手術,倘術後結果與此承諾明顯落差,便有構成「不完全履行」或「瑕疵給付」之可能,消費者得依契約法理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報酬或請求損害賠償,無須證明醫師有技術過失。
此即所謂「結果責任」,尤其在美容醫學中更加顯著,因為其效果本質上常與商業廣告、審美文化深度交織,若醫師對效果有所明示或暗示承諾,則其責任即不僅止於技術無瑕,而須達成其所承諾之結果,否則即構成契約責任,與一般醫療行為中僅負操作義務大為不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會參酌醫師是否完整說明手術方式、風險、副作用、效果範圍及限制,並取得真正有效之知情同意,如未盡說明義務,即可視為同意無效,醫師須負民事與刑事責任。
此外,若手術後病患主觀上認為結果不理想,但若廣告內容未明示特定效果,且醫師已盡說明義務並施術無過失,則難認為屬法律上的失敗,亦不易請求損害賠償,因此雙方對手術效果的認知差異與事前資訊揭露程度,是爭點所在。故建議醫療機構與醫師在執行美容手術時,應避免過度承諾手術結果,並應對風險、可能限制、術後變數及心理預期落差等進行詳盡說明,於術前完整書面紀錄,保障雙方權益;消費者亦應理解整型美容非萬能改造手段,其風險與不確定性與一般醫療相同,對於手術效果應抱持理性態度。若遇到手術後效果不理想,應先行與醫療機構進行協商或申請衛生主管機關調解,必要時再行提起民事訴訟。整體而言,整型美容雖為醫療行為,但其特殊性質使其同時須適用醫療法與消費者保護法,失敗與否不再由醫療風險單一判斷,而必須依消費者角度與契約內容檢視結果與預期間之落差,故醫師的說明義務與廣告真實性乃關鍵所在,未來法律發展亦將更朝向保障資訊揭露與受術者權益之方向發展。
若鑑定結果認定醫師未違反醫療常規,則即使病患主觀不滿意,亦難認定構成可賠償的法律責任。特別須注意者,因整型美容多屬非必要性之自費醫療,有些保險契約特別排除此類事故之理賠範圍,若整型手術中發生事故,患者或醫師無法就其損失獲得保險給付補償,形成風險分攤之空窗。
此外,部分整型診所營運模式偏向商業導向,並未依法完成醫療機構設立登記,或以非醫師人員執行醫療技術行為者,則可能構成違反醫師法第28條,為無照行醫,依法可由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鍰,情節重大者,尚涉刑責。若病患於該類非法場所接受施術發生損害,雖不影響其依法求償權利,但舉證困難與事後求償障礙相對提高,建議事前詳查醫師資格、診所登記與施術同意書內容,並保留完整就醫紀錄與相關資料。再者,實務上對整型美容術後糾紛之處理,法院多參酌醫療鑑定結果與施術告知程序是否完備,如有錄音、診斷書、照片、同意書、術前術後對照資料等將大幅提升證明力,故病患與醫師雙方均應善盡資訊保全之義務,以減少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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