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有無消保法適用?還是醫美什麼情形應該適用消保法?

25 Aug, 2025

問題摘要:

醫療行為因具有高度專業性與不確定風險,傳統上多以醫療法、民法與刑法等法律規範處理,但醫美與傳統醫療不同,其目的多為改善外觀、提升自我形象,非以治療疾病為主,具有強烈營利導向與市場性質,應視為一種特殊之醫療服務型態,部分情形可納入消保法的保護範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企業經營者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健康與安全,並提供充分與正確資訊,以維護交易公平;第22條進一步要求廣告真實並應履行其內容;第24條規定標示與說明書應清楚完整;第25條則要求品質保證應主動提供書面說明。因此,若醫美機構以「企業經營者」之身分進行招攬、推銷並提供服務,即應符合上述規定。

 

律師回答:

醫學美容(簡稱醫美)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牽涉醫療行為與消費行為界線之劃分,在我國法律與實務上仍有高度爭議。

 

一般來說,醫療行為因具有高度專業性與不確定風險,傳統上多以醫療法、民法與刑法等法律規範處理,但醫美與傳統醫療不同,其目的多為改善外觀、提升自我形象,非以治療疾病為主,具有強烈營利導向與市場性質,應視為一種特殊之醫療服務型態,部分情形可納入消保法的保護範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企業經營者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健康與安全,並提供充分與正確資訊,以維護交易公平;第22條進一步要求廣告真實並應履行其內容;第24條規定標示與說明書應清楚完整;第25條則要求品質保證應主動提供書面說明。因此,若醫美機構以「企業經營者」之身分進行招攬、推銷並提供服務,即應符合上述規定。

 

例如,若醫美診所對外宣稱「無疤痕」、「零風險」、「立即見效」、「買一送一」等誇大不實之廣告內容,而實際效果未符,或有損健康風險,即可依消保法主張違法廣告與損害賠償。另醫美屬自費醫療,民眾基於廣告資訊與外觀期待接受療程,其決定係出於自主選擇而非醫療必要,應視為一般消費契約關係,而非傳統之醫囑關係,醫療行為所受之豁免責任與風險容忍原則不應無限擴張適用至醫美領域。

 

再者,眼部整形、抽脂、拉皮、胸部整形等非必要性醫療行為,應視為消費行為而適用消保法,衛福部針對醫美服務制定定型化契約內容,以確保資訊透明與契約公平。對此,衛福部已開始推動14項常見美容手術(如眼整形、鼻整形、抽脂、削骨等)之手術說明書與同意書,並於官網公布,以協助民眾事前理解醫療內容與風險,強化其知情權與選擇權。對於瘦身美容服務,如非屬醫療行為,則由食品藥物管理署以「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廣告規範」、「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等方式明確要求資訊揭露與交易保護,屬典型消費者保護對象。根據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若醫療機構以禮品、折扣、無息貸款等不當招攬方式對外宣傳,則屬違規行為,應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衛福部自2013年起已要求各地衛生局針對醫美機構執業人員資格、醫療廣告真實性與費用項目透明度加強稽查。實務常見爭議例如:民眾因誤信廣告效果而接受高額療程,術後效果不如預期甚至併發傷害;又如機構未告知風險,或未經同意由替代醫師執行手術,構成欺罔或違反委任義務,皆可依消保法主張救濟,並搭配民法第537條(委任人應親自履行)與第184條(侵權行為)或契約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醫美雖然形式上具醫療性質,但其商業運作模式、廣告操作與消費導向與一般消費行為相類,應採個案認定原則,依是否屬非必要、營利導向、以外觀改善為主之自費醫療行為,區分其屬醫療行為或消費行為。

 

若屬後者,應適用消保法規範,以保障消費者資訊知情、合理期待與安全權益。整體而言,醫美並非全然排除消保法適用,其特定性質與目的已與傳統醫療行為顯著不同,在保障民眾安全、資訊透明與交易公正上,應採混合規範體系,醫療法負責規範技術操作與人員資格,消保法則用以規範資訊揭露、廣告行為與契約誠信。

 

主管機關未來應更明確區分醫療與消費邊界,研擬專屬醫美之定型化契約、廣告指引與資訊揭露標準,以確立醫美之法律定位與風險分配原則,並避免消費者因資訊不對等而承擔不合理風險,落實消費保護與醫療安全雙重保障。

-事故-醫療事故-醫美糾紛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537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消費者保護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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