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糾紛為何發生?如何處理?

25 Aug, 2025

問題摘要:

醫美糾紛實為結合醫療專業、民事法律與消費者保護之綜合性議題,應透過完善證據保存、專業律師介入處理及合理選擇爭端解決途徑,方能兼顧程序效率與結果正義,真正達成受害者之救濟目的與權益保障。醫美雖然兼具醫療與商業雙重性質,但在發生糾紛時,核心仍應回歸「醫療行為之注意義務」與「商業行為之說明義務」是否盡妥,無論從醫療法第82條或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範出發,皆強調病患的受保護地位與資訊對等權利,醫師及醫療機構亦應以最嚴謹之態度面對每一位委託施術者,否則一旦發生糾紛,不僅涉及法律責任,更有可能造成聲譽與營運的全面損害。

 

律師回答:

醫美糾紛的發生主要肇因於醫療品質不一致、醫師未善盡說明義務、手術結果未達病患期待、儀器藥劑不當使用等多重因素,而醫學美容因具有高度專業性及風險性,即使為自費、非治療性質,其施作亦需符合法定資格與程序。

 

依據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23條至第27條之規定,若施作削骨、臉部拉皮、抽脂、鼻整形、腹部整形、胸部植入義乳整形、全身拉皮等七項特定手術,醫師除須具備相關專科資格,亦須每三年接受至少24小時之美容醫學手術繼續教育,否則即為違法施術。醫美糾紛若屬醫師於施術過程中具體存在過失行為,例如違反無菌操作、錯誤注射位置、忽略禁忌症、使用過期藥劑等,導致病患外觀毀損、功能受損或生命危害,則醫師應負起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並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賠償範圍通常包含修復手術費用、生活功能障礙所衍生之支出、以及病患精神痛苦之慰撫金,但仍須依個案實情,由醫事鑑定結果確認醫師是否違反醫療常規、欠缺注意義務或超出合理臨床裁量範圍。

 

至於手術失敗係因醫療儀器故障或藥品品質問題所致,是否仍由醫師負責,實務上須觀察醫師於選擇與使用儀器藥劑時,是否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侵權行為法採過失責任主義,僅當醫師知悉或可得而知儀器或藥品具有缺陷,仍未合理避免之,始可認定有過失,並據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法第82條明確規定,醫師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或逾越臨床裁量權限,即應就其疏失結果負民、刑事責任。當病患遭受醫美手術失敗而精神創傷嚴重、社會生活受阻之際,選擇提起訴訟或以調解解決糾紛,需綜合考量蒐證難易、時效問題、心理負擔及結果可預測性。若病患能取得施術過程中醫師未盡說明義務、手術記錄與照片、第三方診斷證明等佐證,並由專業律師協助構築完整舉證資料,可於民事訴訟中主張醫療疏失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請求合理賠償。

 

然而訴訟程序曠日費時且須依嚴格證據主義審理,非所有病患均能承受訴訟過程之壓力與成本,實務上多建議先經由律師介入進行院所調解,以期在合理範圍內達成損害賠償協議,快速終結紛爭。

 

醫學美容雖屬於醫療行為的一環,但本質上同時也是一種高度市場化的商業行為,因此涉及糾紛時,必須從醫療法規與消費者保護的雙重角度進行評估與處理。依據醫療法第82條之規定,醫事人員在執行醫療業務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倘因故意或違反該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致使病人受有損害者,醫師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因此造成病人死傷,則更可能面臨刑法上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之刑事責任。該條亦明定,醫療常規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設施條件及緊急狀況等客觀因素為判斷依據。

 

由於醫療行為本身具有高度專業性與技術門檻,其風險與不確定性亦遠高於一般消費性服務,故在侵權行為法上普遍採取過失責任主義,亦即需證明醫師主觀上具備可歸責之疏失,始得請求賠償。其中「醫療常規」即成為實務上判斷醫師行為是否構成過失之重要標準。惟須指出,醫療常規僅為「一般醫師普遍採用的行為模式」,並非「理性醫師應為的最佳行為」,因此有學者批評其過度降低醫師注意義務的門檻,實難完全保障病患權益。

 

在醫美領域,尤其是以非治療性目的施術者,例如削骨、隆鼻、抽脂、拉皮或義乳植入等,其必要性與危險性原本就存在爭議,醫師如未詳實說明施術風險、替代方案與預期效果,或因未熟練操作儀器、藥劑不當使用,而導致病人外觀毀損或健康受損者,倘若能證明其違反醫療注意義務,即可能成立侵權責任。例如醫師未注意到雷射機器之熱能設定異常,或未檢查注射藥品是否變質,即屬過失。

 

若經由病歷資料、第三方診斷證明及醫事鑑定,足以認定醫師對儀器藥劑之疏忽行為已超出合理臨床裁量範圍者,即符合醫療法第82條之構成要件,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若造成嚴重後果,更需負刑責。

 

實務中,許多病患於整形手術失敗後出現重大心理創傷與社會退縮行為,惟基於刑事訴訟採嚴格證據主義,若病人無法提出足以證明醫師過失與損害間具因果關係之明確證據,檢察官多傾向不起訴處分,且訴訟程序曠日費時、證據蒐集門檻高,加重病患身心負擔,故建議先由專業律師協助,透過和解或調解方式向醫療機構爭取合理賠償。

 

尤其對方診所或醫師常有隱匿、淡化事件以維護商譽之考量,在無媒體曝光或公開壓力下,反而可能更願意談妥合理補償。若醫療機構提出切結書或和解協議,當事人務須審慎研讀其內容,特別是保密條款與違約罰則是否顯失公平,常見以低額賠償作誘因,換取病患不對外洩漏醫療疏失或發文批評,並約定如違反保密義務即負十倍賠償責任等條款,此類約定恐有違反比例原則或顯失衡之疑慮,應由律師審核後再簽署,以免喪失其他主張權利。

-事故-醫療事故-醫美糾紛

(相關法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醫療法第82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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