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與一般醫療行為差別何在?

25 Aug, 2025

問題摘要:

醫美與一般醫療行為最大差異在於其目的性與消費者參與程度,醫美更類似一種高風險之消費行為,醫療機構除須符合醫療常規外,對於療程說明、風險告知與預期結果應提供完整資訊並妥為記錄,廣告內容亦不得誇張失實或誤導消費者,否則即可能同時面臨醫療責任與消費者糾紛的雙重法律風險。醫美糾紛的有效處理,關鍵在於建立書面同意流程、療程紀錄完整、保留通訊紀錄與廣告資料,以期於法律發生時,有所依據主張權利。消費者則應提高資訊敏感度,避免被行銷話術左右,並於療程前索取說明書與施術醫師親自諮詢,以降低醫美風險並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醫學美容與一般醫療行為的差異,在於目的、性質與法律適用範圍皆有顯著不同。一般醫療行為係以診斷、治療疾病為核心,其目標是恢復或維護人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因此醫師對病患有高度的專業義務與診療裁量空間,而病患則必須接受一定的不確定性與風險。

 

相對而言,醫學美容則多屬於非必要、選擇性之醫療行為,其目的多為滿足個人外觀或心理需求,改善容貌或體態而非治療疾病,儘管其執行過程往往涉及手術、藥劑注射、雷射等具有侵入性或風險性的醫療技術,但因其非治療導向,因此法律責任的衡量標準與期待自然有所不同。

 

在實務上,醫學美容同樣被視為醫療行為,須由合法醫療機構與合格醫事人員為之,惟其責任評估除應考量醫師是否符合「醫療常規」外,亦應兼顧消費者對於廣告、說明與承諾所產生之合理期待,並以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進行補充與評價。特別是在醫美行為屬於完全自費、非急迫或不涉及生命健康風險之情況下,更應重視資訊揭露義務與療程說明之完整性。

 

醫療法第82條規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行為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若違反該注意義務並逾越合理臨床裁量而致損害,即負損害賠償責任。在醫美實務中,常見爭議包括術前說明不清、廣告與實際效果不符、未由名醫親自施術、療程風險未盡告知或療效承諾誇大等情形,此類爭議在構成醫療糾紛之同時,也可能構成違反消保法之行為。

 

依據消保法第4條,企業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健康與安全,並提供正確資訊及實施必要保護措施;第22條更明定廣告內容具契約效力,應誠實履行,不得低於廣告所載;第25條則要求品質保證時應出具明確書面保證。因此,在醫美交易中,醫療機構若於廣告或說明中以語言、圖示、名人背書等方式塑造過度療效期待,或承諾某種外觀改善結果,則於契約成立後,應依其廣告內容履行義務,否則即可能因違約或詐欺而須負民事責任。

 

又醫美廣告本身亦受醫療法第61條限制,禁止以贈送禮品、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仲介招攬等方式誤導消費者,違者得依同法第103條處罰。此等規定目的在於避免病患因不實行銷、失衡資訊而做出不理性的醫療選擇。醫學美容因其屬醫療行為,仍須受醫療法規範,但由於其商業性質明確且影響消費者主體決策甚鉅,因此同時應適用消保法,以補足醫病資訊不對稱所產生的風險。

 

舉例而言,若消費者因抽脂手術而產生明顯體表凹陷、膚色不均、疼痛或失能,則除可循醫療糾紛調解管道外,亦可主張醫師違反說明義務、未妥善履行契約、廣告不實或故意隱匿療程風險,並依民法184條或民法契約責任請求賠償。又實務上亦有見解認為,醫美行為如非出於疾病治療所必須,其資訊揭露義務標準應更為嚴格,應以一般消費者觀點衡量其知情與選擇之真實性與完整性。最高法院於民事判決中亦指出,醫療行為有其不確定性與風險存在,醫師雖無保證療效義務,但應對預期結果、可能風險、替代療法、預後與可能併發症等詳細說明,否則縱然其技術操作無失,仍可能因違反說明義務而構成損害賠償責任。

-事故-醫療事故-醫美糾紛

(相關法條=醫療法第82條=醫療法第61條=醫療法第103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消費者保護法第25條=民法第5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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