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的醫療行為符合醫學常規就算無過失嗎?

25 Aug, 2025

問題摘要:

醫師之醫療行為在法律上及醫學上無法提供精確且普遍適用之判斷標準,法院必須對每一個案進行全面性綜合評價,考量病患病情、醫療行為特性、風險、替代方案、成本及病人負擔,綜合醫療常規、鑑定意見與醫療準則,衡量理性醫師應有之注意義務,並檢視告知義務是否履行,以決定醫師是否具過失及應負之民事或刑事責任,確保專業自由裁量空間及病人權益間之合理平衡。

 

律師回答:

醫師之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學常規並不必然等同於無過失,因為醫療行為涉及高度專業性、實驗性及不確定性,醫療甚至被視為「不精確的科學」,在醫療訴訟中,判斷醫師是否違反注意義務,應回歸理性醫師標準而非僅依醫學常規。

 

醫療法第82條明文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執行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者亦以違反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為限負刑事責任,並明定前二項注意義務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醫療機構亦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負賠償責任。

 

實務上,醫師只要符合一般同背景醫師共同遵循的醫療程序與方法,即可認為已盡注意義務而無過失責任,但這僅為一般標準,法院在個案審理中須綜合病患病情、醫療行為風險、損害發生可能性及避免損害之成本,審酌醫師是否盡到理性醫師應有之注意義務,而非僅依醫療常規。鑑定意見在醫療訴訟中扮演重要角色,可釐清醫師實施之行為、應盡之注意義務、醫療處置與結果間因果關係,以及損害範圍與分配,醫審會在醫療鑑定業務上之主導地位。

 

然而,鑑定意見僅屬法院參考,法院仍須考察鑑定機構專家資格、意見作成過程合理性及醫學分析之邏輯,必要時引進專家證人當庭說明,以全面理解醫學上合理意見。醫療行為具有公益性、急迫性、侵害性及高風險性,且病人傷亡結果與其本身狀況及病程具一定關聯性,事後以傷亡結果研判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難度極高,尤其若傷亡結果與醫療行為間隔時間甚久,因果關係認定更為複雜。侵權行為法採過失責任主義,加害人必須具有過失方需負損害賠償責任,過失判斷一般採理性人標準,即具有良知與理性之人應有之注意標準,在專門職業人員提供服務時,應具備該專業知識與技術。

 

醫療訴訟實務上,法院發展出醫學常規注意標準,認為醫師若遵循醫學常規及一般醫師共同遵循之程序與方法,即已盡注意義務而無過失,但醫療常規非必然代表醫師應有的注意標準,僅為普通醫師行為模式,採醫療常規標準可能降低醫師應盡注意義務,因此,法院仍須綜合評估個案,斟酌病患病情、醫療行為風險、未為診斷治療所生損害、損害發生可能性、醫師診斷治療成本及病人經濟負擔,作全面性判斷。

 

學說與實務中,部分主張以醫療機構制訂之醫療準則作為認定依據,認為符合準則之行為無過失,違反者除醫師證明正當性,否則認定過失,但醫療準則僅為一般治療方式之規範,無法針對個案規定,醫療行為同時為技術與藝術,無法以抽象共通準則作為唯一判斷標準,因此醫師注意義務之認定應回歸理性醫師標準,由法院依醫療常規、鑑定意見、醫療準則等考量個別病人特殊情況,

 

綜合評估醫療行為是否符合病人最大利益,作為是否具過失之判斷。告知義務亦屬醫師注意義務範疇之一,依醫療法及醫療倫理規範,醫師應對病人充分說明診斷結果、治療方案、可能風險、替代療法及預後,並取得病人同意,該告知義務不因醫療常規符合即免除,法院於審理個案時,亦需評估醫師是否盡到告知義務,是否有因告知不足而使病人未能作出知情決定,導致損害發生。



 

由於醫療行為涉及高度專業性、實驗性與不確定性,醫療甚至被認為係屬「不精確的科學」,因而關於醫療事故,無論國內外之法院實務上,均發展出醫學常規的注意標準。只要被告醫師之醫療行為符合醫學常規,亦即符合一般同樣背景的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共同遵循執行的醫療程序與方法,即已盡到應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責任。

 

醫療法第82條明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 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法第82條第一項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為衡量標準。

 

無論醫療常規、醫療準則或醫療鑑定意見,均屬法院裁判之參考意見而已,法院應就醫療個案,斟酌理性醫師的注意標準,審酌病患之病情、醫療行為之價值與風險、及避免損害發生之成本,綜合判斷醫師是否盡到應有之注意標準,而非僅以一般醫療常規下醫師共同遵循的標準為依據。

 

在醫療專業領域內,長期實務運作與經驗累積形成一定醫療行為規範或技術規則,為專業人員執行醫療行為必須遵守之準則,具備應有醫療知識、經驗、技術者,即不違反此準則,醫療過失即不存在,採取過失責任主義可確保醫療專業自由裁量,維護職業尊嚴,透過威嚇或教育預防再犯,為合理醫療風險分配原則。醫療行為目的在解除病人生命或身體危害,具有公益性、急迫性、侵害性及高風險性,病人傷亡結果與其本身狀況及病程發展亦具關聯性,以事後傷亡結果研判當時醫療行為因果關係具困難性,尤其傷亡結果發生時間距醫療行為已有相當時日,醫師過失認定或鑑定病人損害是否屬醫療疏失更具困難。

 

侵權法採過失責任主義,需加害人具過失始負損害賠償責任,過失判斷一般採理性人標準,即一般具有良知與理性而小心謹慎之人應有之注意標準,專門職業提供服務者亦須具專業知識、技術、經驗之注意標準。醫療行為涉及高度專業性、實驗性與不確定性,被視為不精確科學,國內外法院實務發展出醫學常規注意標準,被告醫師若符合醫學常規,即已盡注意義務無過失。然醫療常規非必然代表醫師應有注意標準,醫學常規為普通醫師遵循之模式,而非理性醫師應為之行為,採醫療常規標準降低醫師注意義務。我國法院經常以醫審會或醫療機構鑑定意見作判斷依據,但醫療鑑定意見常模糊、規避問題或互為矛盾,固可參考但非全然依據,法院仍應考察鑑定機關組成人員是否適任、鑑定過程合理、醫學分析見解是否合邏輯,最佳方式為引入專家證人當庭說明。學說與實務主張應以醫療準則認定過失,符合準則者無過失,違反準則除醫師舉證正當性外應認過失,但準則僅為一般治療方式,無法規定個別案件。

 

因此,在實務上判斷醫師是否盡到應有之注意義務時,法院不僅要參考醫療常規、醫療準則或鑑定意見,還必須全面審酌個案特殊情況,包括病人之年齡、病史、合併症、病情嚴重程度、病程進展及病人自身之耐受性,並考量醫師所採取之診療行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醫療倫理及專業判斷,是否在可接受的風險範圍內,以及醫師為防止損害發生所採取之各種防範措施是否適當與足夠。此外,法院在評價醫療行為時,亦須衡量醫療行為的目的與公益性,醫療行為往往兼具救命、緩解病痛及維護健康之功能,其結果具有高度不確定性,並非所有不良結果均可認定為醫療過失,因此法院應以醫師在當時情境下合理可行之行為標準為判斷核心,而非事後以結果論衡量責任。

 

在此評價過程中,法院應注意醫療行為之決策過程,包括醫師對診斷方法、治療方案、手術方式、用藥選擇、檢查順序及監測措施之選擇是否合乎專業判斷,是否考慮病人特有的需求、耐受性及風險,並考量醫師在急迫情況下,是否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或即時處理手段。對於手術或侵入性治療行為,法院亦應檢視醫師是否充分說明手術原因、風險、併發症及成功率,是否取得病人或法定代理人之有效同意,以及同意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規範與醫療倫理。

 

在評估醫療過失時,法院亦須兼顧醫療機構之管理責任,確認醫療機構是否依據醫療法第56條至第60條及相關規定,提供適當之醫療場所、安全設施、急救措施、值班醫師安排及器材設備,是否督導所屬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是否避免非合格人員執行專業醫療行為,並確保病歷、藥劑及患者資訊之妥善管理與保護。

 

此外,法院應審酌醫療機構是否依第63條至第75條規定,對病人施行手術、侵入性檢查及治療時,進行充分說明並取得合法同意,提供病歷及檢查報告,安排轉診及出院後追蹤照護,並確保病歷保存、病歷複製、病歷摘要及病歷資訊之保密,以判斷醫療行為及醫療管理是否達到合理注意標準。對於人體試驗或特殊醫療研究,法院亦須檢視醫療機構是否依第78條至第81條規定,報核計畫、取得審查通過、遵守倫理規範、利益迴避及資料報告義務,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與監控措施,以確保病人安全及研究合理性。

 

綜合上述,法院在判斷醫師是否具有過失時,應以理性醫師標準為核心,兼顧醫療常規、醫療準則及鑑定意見,但不得單以其中任何一項作為唯一依據,而應從個案病人之特性、醫師決策過程、醫療行為風險與效益、醫療機構管理責任、病人知情同意及後續照護等各面向,進行全面、整體之評價與判斷。此種評價方法強調醫師在行醫過程中,對病人生命與健康所承擔之專業責任,亦保護醫師合理裁量空間,避免因事後結果而輕率認定過失,符合醫療風險分配原則及專業自由原則,並維護病人權益及醫療安全。

 

在醫療爭議中,法院可藉由專家證人當庭說明、鑑定意見質詢及個案病歷查證等方式,深入理解醫療行為之專業性、技術性及風險性,並結合醫療常規、準則及學理,綜合判斷醫師注意義務是否履行,而不僅拘泥於抽象法規或書面準則。總而言之,醫療行為之專業判斷涉及技術、經驗與倫理,法院應依個案情況,以理性醫師標準綜合判斷醫師是否盡到應有注意義務,參考醫療常規、準則及鑑定意見,但以病人實際病情、醫療行為風險、行為合理性及醫療機構管理措施為最終評價依據,確保醫療責任判斷既符合法律正義,亦維護專業判斷自由及病人安全,形成完整、周延且實務可行之醫療過失認定標準。

-事故-醫療事故-醫療疏失-醫療常規

(相關法條=醫療法第56條=醫療法第60條=醫療法第63條=醫療法第75條=醫療法第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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