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未檢出病患之病症 致延誤治療時機有無責任?

25 Aug, 2025

問題摘要:

醫院若未檢出病患病症而延誤治療時機,需依個案判斷醫師是否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並確認該過失與損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若成立,醫師與醫院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嚴重者亦可能涉刑事過失責任;反之,若已依當時醫療水準盡合理診斷與檢查義務,即使未能及時發現病症,也可能不構成法律上的責任。

 

律師回答:

醫院未能檢出病患病症而致延誤治療時機,是否須負責任,須先從醫療行為的法律定位、醫療法相關規定以及實務對誤診與延誤診斷的判斷標準加以分析。診斷是醫療行為的起點,指醫師為了了解患者病情,借助各種醫學檢查手段,對患者患何種疾病、病因、病灶部位、損害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並作出判斷的過程。

 

然而,由於醫學知識與檢查技術存在限制,仍有許多疾病在現階段醫學上無法準確判斷,亦有部分疾病在早期症狀並不明顯,致使醫師難以即時辨識,因此誤診的法律判斷並非以結果論斷,而是以當時當地的醫療水準與常規為基準判斷是否有過失。

 

依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的不良反應,這不僅是保障病人知情同意權的重要機制,也意味著醫師在診斷與治療過程中應適時將已知資訊正確告知,避免因溝通不足而延誤治療。

 

第82條進一步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必須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並明確區分醫事人員在民事與刑事責任的成立要件:民事上,醫事人員因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而致病人受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刑事上,若因過失致病人死傷,須符合違反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裁量的雙重要件。此處的「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承認醫師在診斷與治療中有一定的專業判斷空間,若其判斷符合當時當地醫療常規與水準,即使結果不理想,亦不必然構成過失。

 

延誤診斷在醫療過失分類中是重要的一環,其不同於完全誤診或漏診。誤診是將有病診斷為無病(完全漏診)或將無病診斷為有病(完全誤診);漏診是指患者同時罹患多種疾病,醫師僅診斷出其中一部分而遺漏其他;而延誤診斷則是醫師未能及時作出正確診斷,雖然最終或可確診,但因時間延誤導致病情惡化、喪失最佳治療時機。

 

實務上,若經鑑定機關認定醫師確有延誤診斷情事,法院多認醫師已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屬醫療過失,例如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008號判決即採此見解。當醫師在診斷過程中未依當時醫療水準採取必要檢查、未依病情變化及時調整診斷方向或未及時轉診專科,導致延誤治療時機並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即構成過失。

 

此時,依醫療法第82條及醫療契約之委任契約性質,醫師與醫療機構須就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醫療契約雖屬方法債務,醫師不保證治癒結果,但仍須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履行診療行為,並遵循當時當地醫療常規及標準,若違反即屬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延誤診斷是否構成過失,判斷基準在於醫師於診斷當時是否已盡合理檢查與排除可能性之義務,而非事後依結果認定。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考量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與資源、工作條件及是否存在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第83條除設立醫事專業法庭的規定,更重要藉由醫事審議委員會介入(醫療法第98條以下),亦有助於讓具備醫療專業知識的法官審理此類爭議,提高判斷醫療過失的專業性與精確度。

-事故-醫療事故-醫檢糾紛

(相關法條=醫療法第81條=醫療法第82條=醫療法第83條=醫療法第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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