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上「無法排除」因果關係是否等同於法律上「無法排除」因果關係?

25 Aug, 2025

問題摘要:

醫療上所稱「無法排除」因果關係,在邏輯上通常係指無足夠證據證明完全無關聯,仍存合理蓋然性,僅不足以構成醫學診斷依據;而在法律上,若以補償救濟為目的,則「無法排除」即表示應予保護,以避免民眾承擔風險卻無法獲得對應救濟。此種思維基礎為預防接種屬國家公衛政策,其社會利益擴散,民眾因信賴而承擔個人風險,國家應有配套措施。然目前制度仍存在標準不一、判準不明、行政裁量過寬等問題,建議應於法規上更明確定義「合理之因果關係」、「無法排除」之認定標準,並強化審議程序之專業性與透明度,同時配合獨立審查與申訴機制,以增強制度公信力與救濟正當性。尤其在面對新型疫苗或新興疾病時,更應導入動態評估與風險管理概念,避免僵化解釋造成救濟落差與民怨。醫學與法律雖分屬不同領域,但面對疫苗接種與人身受害之爭議,兩者間的因果連結不應成為互相推諉責任之空白地帶,而應建構交融協作的審議標準,於科學不確定性之下仍維持法律保障功能,是現行制度未來修正與進化的必要方向。


 

律師回答:

在探討醫療上所稱「無法排除」因果關係是否等同於法律上「無法排除」因果關係之前,必須先釐清二者使用此用語時的脈絡與評價標準是否一致。

 

在醫學上,「無法排除」往往係指病患呈現某種症狀,經檢驗或觀察後尚未有明確證據證成與某病因有無關聯,但由於未能完全排除該因果關係,因此醫師基於專業經驗與臨床實務仍保留該疾病或病因的可能性。醫學上之「無法排除」係屬一種「排除診斷」的技術性判斷,其重點在於尚未能提出足以完全否定病因與結果之間聯繫的依據,而非指該病因確實導致該症狀。這種「無法排除」在醫療審議程序中多屬不確定或模糊地帶,其判斷乃取決於可見的醫學實證、臨床資料與症狀時間軸是否吻合。

 

然在法律上,「無法排除」所涉及之因果關係,乃著眼於一項行為是否與損害結果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聯,特別在涉及國家責任或藥害救濟請求案件時,法官多以「三分法」加以區分,即肯定有因果關係、肯定無因果關係與無法排除因果關係三者並列,並且在認定「無法排除」時,法律重點在於該因果關係是否具「蓋然性」,即具有一定程度的可能性或關聯性,而不須達到醫學上「絕對診斷」之標準。例如,「除非能查明預防接種與其死亡確實無關,否則只要其死亡與預防接種之間有幾分關聯性,即有該救濟項目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81號判決)可見,即使醫學上無法認定疫苗與症狀之間有直接病理連結,只要法律上「無法完全排除」該連結存在的可能性,法院仍可依比例原則與保護人民原則,推定因果關係之存在,進而給予補償。

 

這樣的法律見解不僅體現憲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權的價值取向,也反映對科學不確定性下的司法補償原則。但也正因如此,醫療與法律間對「無法排除」的理解有明顯落差,醫師多以「合理性」與「實證性」為依據,強調有無明確醫學資料支持,若發病時間與疫苗接種相距甚遠或無理論機轉基礎,即使無法完全否定,也難以接受其間有關聯;然法院則認為科學未證明不等於科學否定,對人民因公費疫苗接種導致之損害,應從寬認定因果關係與國家責任。故如同前述判決中,即使疫苗接種距實際發病已過兩年,法院仍認定因果關係「無法排除」,且有幾分關聯,即判定應補償209萬元。

 

此舉亦反映出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與其施行細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中之「無法排除」用語不夠精確所致,而該辦法在103年修正後已刪除有關「無法排除」字眼,未來行政機關之審議程序即不再將「無法排除」視為救濟依據,其意即希望回歸「相當因果關係」與「合理可能性」的評價基準,以杜絕僅因無法全然排除即負補償責任之濫用風險。

 

然而,法律上對於因果關係之推定,並非一味採從嚴標準,特別是在國家補償或公益性補償制度中,諸如藥害救濟、疫苗救濟、職業災害補償等,多半採「從寬認定」、「擴張解釋」以保障受害者權益,於醫學不確定下容許一定程度的風險承擔分配,故即便醫師難以確診,法院仍可能基於誠信原則、比例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判定國家應給予合理救濟。

 

此外,參照「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三條名詞定義第十三款中所提及之「藥品不良反應」需有「合理之因果關係」者,其實係指該因果關係具備可經臨床實證支持或以生物機轉合理推導,並不等同於「無法排除」即為「合理可能性」,因此若無足夠醫學證據,即便主觀懷疑,也不會進入「合理因果關係」範疇。

 

而法律在採認因果關係時之標準,則未必要求達到科學實證程度,只要受害者提供初步佐證,並無證據能完全排除其與施打疫苗之關聯,法院仍可推定因果關係成立。

 

在此背景下,醫界與法律界之觀點難免歧異。醫師認為以疫苗為病因之關聯性須有相當證據支持且機轉合理,否則可能導致醫療責任無限擴張;法律則著眼於受害者救濟之公平性與可行性,重點在於「即使不確定,也不能排除」的風險歸屬問題。

 

為避免此等標準不一所造成的判決與行政審議落差,實有必要由主管機關重新檢討並明文界定救濟制度中「無法排除」之法律意涵,釐清應由醫療審議小組鑑定「相關」、「無關」與「無法確定」之具體標準,並說明法院是否得逕以法律解釋推翻醫學判斷。

 

若否,則行政審議應明文排除法律上「幾分關聯性」即等於「無法排除」的解釋,以避免混淆與爭議,尤其現行審議辦法第13條已明文規定「無法確定」與「相關」有所區隔,足見醫學審議本有其專業評價基準,無需由法院主觀代為解釋。

 

在預防接種事故之中,如何認定「因果關係」是是否能獲得政府補償的核心問題,亦是法律與醫學交會處的關鍵交叉點。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及其授權訂定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其中第13條即明文規定,審議小組應就疫苗接種與受害情形之間的關聯性進行分類,分為「無關」、「相關」與「無法確定」三類,而其中最引發爭議與困難的是「無法確定」之判斷標準與其法律效果。該條款規定「無關」者,係指如臨床或實驗室檢查已證實係由接種以外原因所致,或已有醫學實證明確否定關聯性者,或即使有支持關聯性的醫學證據,但發生於不合理時間,或經醫學常理綜合研判認為關聯性不足,均列為無關。

 

反之,「相關」則需具備醫學實證支持、時序關聯與綜合研判三項要素,其判定標準相對嚴謹。而最為模糊者為「無法確定」,指的是經上述綜合研判仍難以肯定是否具關聯,此類案件最容易引發法律爭議。此「綜合研判」原則涵蓋病史、家族遺傳、既往接種反應、用藥情形、毒素暴露、致病機轉之生物學贊同性等醫學專業因素,並非一刀切式地以單一實驗結果斷定,而是透過跨領域知識結合判斷。

 

雖具科學精神,但在法律實務上卻因標準不夠明確與一貫,導致個案判決常有差異,甚至產生司法推翻行政決定之情形。進一步來看,該辦法第17條亦明定凡與接種「確定無關」者,即不予救濟,其採取的是較為保守的認定標準,確保公帑支出基於合理的因果關係而非推測;惟在第19條中,對於即便審議結果為無關但個案仍具疑義之情形,亦酌予檢查補助費與喪葬費用,展現制度某種程度的柔性與照顧。

 

值得注意的是,醫學上之「無法排除關聯性」,與法律上之「無法排除因果關係」,是否等價仍存疑義。醫學診斷常採「排除法」進行,例如當一診斷未被實驗完全排除,即仍需列入鑑別診斷之內,此為「rule out」之操作邏輯,而非「已知因果關係」;相對地,法律上若採「三分法」處理因果關係(即「有因果關係」、「無法排除」、「無因果關係」),則其將「無法排除」理解為「具關聯可能性」,雖非確定,但仍傾向補償保障,此差異正是許多法院判決與衛福部審議結論出現分歧的根本原因。例如最高行政法院即於某案判決中明確指出:除非能完全排除與疫苗接種間無關,否則即便僅有幾分蓋然性(如低機率風險),仍應給予救濟,反映法院在適用法律時,更偏重公益與補償正義,而非單以醫學高度實證標準拘限。

 

另從法條設計角度觀察,目前第13條對於「醫學實證」與「合理期間」並無精確數據化規範,雖具彈性但也產生行政裁量空間過大之問題,導致即便相同症狀、相似時序,不同個案結果可能相異。尤其是第13條所提「合理期間」或「生物學贊同性」之研判,極需依賴審議委員專業判斷,其主觀色彩亦引起外界對審議過程透明度與一致性的質疑。

 

且醫療判斷與法律因果之界線也因此變得模糊。再者,第19條之補助規定雖有撫慰功能,但金額有限(如合理檢查費補助上限20萬元,死產補助僅5萬元或10萬元),對於因接種致嚴重傷害而未能獲救濟者而言,補助不足彌補實質損失,僅能作為制度上的補洞,不足以滿足憲法上之國家補償責任與基本人權保障之期待。

-事故-醫療事故-因果關係-

(相關法條=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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