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82條修正對於醫療業務施行的必要之注意有什麼影響嗎?
問題摘要:
醫療法第82條之修正,標誌著我國醫療法律制度向「專業本位」與「風險合理分配」方向邁進,試圖兼顧醫師執業風險防護與病人權益保障。然立法文字與實務運作間仍存在落差,未來尚須透過醫事鑑定制度之強化、醫療常規標準之具體化、醫師專業責任險之制度化設計等多項配套措施,方能真正落實法律條文之保護意旨與均衡精神,亦可望重建醫病間的信賴關係,並為我國醫療環境注入更可預期且公平的制度基礎。
律師回答:
醫療法第82條與民法、刑法關於過失責任之規定,已建構出一套具體而寬嚴得當之醫療法律責任體系,於保障病患安全、賦予醫師專業裁量空間與減少濫訴風險三者間取得平衡。實務上為確保醫事人員不致因單一診療結果不如預期而遭追責,司法機關應嚴格審酌「是否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及「是否逾越臨床專業裁量」,並充分依賴專業鑑定意見與醫療常規認定,以避免法律過度干預醫療判斷。對醫療機構而言,則應強化醫療制度管理、教育訓練與風險通報機制,確保醫療團隊之專業行為皆於合理裁量範圍內進行,以降低糾紛發生之機率並強化病患對醫療體系之信賴。
醫療法第82條之修正,實為我國醫療責任制度的重要轉折,旨在回應醫療人員普遍面對之法律風險與壓力,同時平衡病人權益保障與醫療從業人員專業自主之間的緊張關係。修正後條文,醫療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並且於造成病人損害之情況下,僅在違反該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者,始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刑事責任。
此即意圖將專業裁量空間納入判斷過失之基準,而不再採傳統民事法下純然結果論式之評價標準,企圖降低醫師「事後論斷」所承擔之風險壓力。
修正條文更明定評價「注意義務」與「合理裁量」是否逾越時,應參酌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以使評價回歸實務醫療現場的可行性與合理性。此一作法不僅強調實務狀況,也試圖建立更合乎臨床實務經驗的法律評價體系,進一步降低司法實務對醫師過失認定之恣意性。
然而,該法條修正亦引發不少爭議,其一在於「醫療上必要之注意」與「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等核心用語未見立法定義,實務仍需仰賴醫學鑑定與法院見解加以詮釋,造成適用上存在高度不確定性與解釋空間。其二,「醫療常規」等評價因素本身在不同醫療機構與專科領域間標準不一,若無明確之行政命令或專業公會指引輔助,實難形成穩定共識,恐導致法院審酌標準不一,與立法意圖背道而馳。進一步觀察民刑責任區分之規範設計,亦可見修法意圖為限制「以刑逼民」現象而劃出明確界線。
就刑事責任部分,相較於刑法第14條,新法明確要求除故意外,仍須有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專業裁量之過失始成立犯罪,與舊法下可單以結果導致死傷論以論罪相比,標準明顯提高,降低醫師於執業時因風險事故即陷刑責之恐懼。
至於民事責任方面,依民法第220條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儘管標準相對寬鬆,但仍要求雙重構成要件,亦即需同時違反注意義務與逾越專業裁量,否則無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舉對醫師而言,無疑提供一層較以往更強之防護網,有利專業判斷之施展與醫療行為之果斷執行。
至於醫療機構責任部分,新法增訂第5項,規定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病人受損,僅在故意或過失時始負損害賠償責任,然其責任成立標準與醫師相較,顯得相對寬鬆,未要求具備「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之要件,顯見立法者認為醫療機構作為法人組織,應就其內部管理、人力調度、設備維護、制度設計等方面承擔較高之注意義務與補償責任。
實務上,如因醫院安排值班制度不當、設備故障未修復、人力調度混亂導致診療延誤等,即屬可歸責於機構本身之過失,此時病人得逕向醫療機構請求損害賠償,而無須舉證特定醫師之過失。
該設計不僅利於病人權益維護,更彰顯醫療機構應擔負之系統性管理義務與補償功能。就病人端而言,新法修正後,其權利結構實質未受太大影響,仍可依現行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主張醫療人員或醫療機構損害賠償責任。
然由於舉證門檻提高,須同時證明注意義務違反與專業裁量逾越,實務上對病人提出訴訟之策略與準備,將更加仰賴專業醫學鑑定之支持,若無明確鑑定報告,多數案件恐難以成立損害賠償之主張。
此外,新法並未更動訴訟程序與舉證分配之制度設計,故所謂能否有效減少濫訴,恐仍取決於司法實務之運作與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之完善與否,尚難單憑法律文字改變現狀。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法仍未對醫療組織之獨立過失作更明確規範,是否醫療機構在非基於下屬醫師行為之情況下,亦得單獨因組織缺失或系統風險承擔責任,實務上尚無一致見解,恐將成為未來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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