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原因、法律責任及預防措施為何?
問題摘要:
醫療糾紛除涉及複雜法律責任外,更考驗醫病雙方的溝通智慧與信賴基礎,醫療機構與人員唯有持續提升專業能力與法律素養,並以誠信、透明、尊重的態度處理爭議,方能降低醫療糾紛風險,促進和諧醫療環境。
律師回答:
醫療糾紛的種類相當多元,依醫療行為的性質及發生過程,主要可分為九類,包括醫療不當、診療錯誤、延誤治療、延誤轉診、用藥不當、接生不當、手術不當、急救不當與護理不週,其中醫療不當泛指醫療行為未符合專業標準或未遵守醫療常規所致的不良後果;診療錯誤則多因醫師在檢查、診斷、處置過程中出現判斷失誤或操作失當;延誤治療指醫師未在適當時機內給予必要處置,致病人錯失治療機會;延誤轉診則是醫師未及時將病人轉介至具備必要設備或專業能力之醫療機構,導致病情惡化;用藥不當則包括劑量錯誤、藥物選擇不當或未注意藥物交互作用;接生不當、手術不當與急救不當,皆涉及侵入性醫療處置中操作失誤或判斷疏失;護理不週則涵蓋照護疏漏、紀錄不全及施行護理措施不當等。
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318號判決意旨參照)。
按侵權行為之債,以有侵權之行為及損害之發生,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者,則該條件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而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必以無此行為,雖必定不生此結果,但有此行為,按一般情形亦不生此結果,始為無相當因果關係。是相當因果關係由「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構成,必先肯定條件關係後,再判斷該條件之相當性。準此,於受傷後因病身死,應視其病是否因傷所引起:如因傷致病,因病致死,則侵權之行為與死亡之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如受傷後因他病而死,自無因果關係可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23號判決)
此外,醫療糾紛的發生原因亦十分多元,常見因素包括服務不週、態度不佳、收費過高或家屬不滿收費、不明第三人行為介入、診斷過程未詳為告知、誤診漏診、不滿意醫療程序、醫療或手術疏失、醫病關係信賴不足、醫療知識進步與醫療品質落差、第三者介入等,這些因素背後往往隱含醫病溝通不足與信任基礎薄弱的問題,進而引發法律爭端。
在法律責任方面,醫療過失涉及民事、刑事與行政三層責任,民事責任主要包括第184條、第188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民法第227條之醫療契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亦規定醫療服務提供者於部分情況須負無過失責任。賠償範圍涵蓋被害人死亡與身體健康受損,財產損害如殯葬費、扶養費、勞動損失、生活費用增加,非財產損害則包括精神慰藉金,保險亦可能成為賠償金來源(民法第192條、第193條、第194條、第195條)。
刑事責任方面,若病患死亡或受傷,醫師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或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其他如器官摘植不當、優生保健法違法墮胎亦涉刑責,醫療過失之刑事責任認定,須符合四要件,包括施行醫療行為、病患有傷亡事實、醫療人員行為有過失、醫療行為與傷亡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行政責任則涵蓋醫師法、醫療法、傳染病防治法、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等,可能導致罰鍰、停業或吊銷執照,
為預防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致力健全制度、改善服務態度與品質、建立新醫病關係、培養人文溝通素養、強化臨床危機意識、充分說明病情與治療方案、完整紀錄醫療過程、整合診療與輔助系統、追求新知與技術精進、分析案例並研擬因應策略、掌握法律常識、充實設備提升形象,當醫療糾紛發生時,處置應依循具體要領。
醫院主事與事件相對人參與處理,負責人須秉持誠懇態度與專業判斷,釐清糾紛原因並擬妥對策,必要時應尋求法律協助,並確保醫療文書完整,含門診病歷、住院病歷、護理紀錄、交接紀錄、診斷與檢查報告、處方、醫囑、家屬字條等,封存原始資料與實物、啟動鑑定程序、依法評估責任範圍,亦應蒐集醫學資訊,如新科技、新知識、醫療時限、可容許風險、自由裁量空間,全面檢視醫療行為法律評價,確認有無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並區分不可預期狀況,透過技巧與妥適溝通解決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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