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契約會如特殊保證治療或免責約定條款,其效力為何?

25 Aug, 2025

問題摘要:

醫療契約中如有保證療效之約定,應依契約自由原則並結合當時醫療水準判斷其有效性,若所保證之效果客觀可達,醫師應依約履行,否則即屬違約;而免責條款部分則應依定型化契約與誠信原則審酌其效力,不能一概有效,尤其不能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否則將違反民法與醫療法之明文規定。醫療機構與醫師應審慎撰擬契約條款,並加強病患之資訊揭露與說明程序,以避免後續爭議與法律風險。病患亦宜詳讀契約內容並保留術前書面資料與說明紀錄,作為日後維權之依據。

 

律師回答:

醫療契約常涉及病患與醫師間在診療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安排,其中尤以特殊條款如「保證治療效果」或「責任免除約定」最受爭議,這些約定的效力須依民法一般契約規範、醫療法以及實務判決之見解加以判斷。

 

首先,醫療契約本質上屬於委任契約或混合契約,病患基於醫師之專業知識與技能委託其進行診療,醫師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醫療法第82條第1項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師若違反注意義務,並導致病患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法第82條第2項進一步明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致病人受損,應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裁量為限,始負民事或刑事責任。

 

此即所謂「醫療雙限責任」,以防濫訴並保障醫師正當執業空間。然若醫療契約另有約定,例如「包醫契約」,即醫師承諾對某特定疾病之治癒,並由病患支付相對報酬,此種契約性質上偏向承攬契約。依民法第490條規定,承攬人須依約完成一定結果,因此若醫師已明確承諾達到特定效果,且依當時醫學水準而言屬可實現,該契約應屬有效。若醫師未能達成契約目的,即構成給付不能或債務不履行,病患可依民法第226條或第227條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學說與實務上對於包醫契約並不一概否認其效力,僅於其所承諾之醫療結果屬當時醫學不可能達成者,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即為客觀給付不能,契約無效。如臺灣高等法院96年再字第76號判決即指出,醫療行為具高度不確定性,醫師不應被期待保證疾病痊癒,並非所有醫療契約皆為保證效果。

 

然而,若屬醫美、牙齒矯正、美白等非疾病診療性質,病患往往追求具體之外觀改善,此時醫療契約中之成效承諾即有可能視為包醫契約的一種。實務上如有書面資料、照片、模擬圖等支持預期成果,契約效力將較易認定,否則因美醜標準主觀差異,難以單憑病患主觀不滿即推認醫師給付不完全。

 

醫療法第82條第2項已明確將醫療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限於因故意或過失為限,「蓋醫療行為具有高度之不確定性,醫事人員除應盡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應被期待其得以擔保病患病症之治癒,亦不得以不良結果之發生,逕行推斷醫事人員應可歸責」(參見台灣高等法院96年再字第76號民事判決意旨)。任何整容開刀術不可能保證一次手術就能到位,可見履行醫療契約之債務行為無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亦無給付不完全之情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醫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意旨)。

 

病患對整形效果之不滿意,若僅為審美觀主觀差異,尚不得據以認定醫師違約。至於醫療契約中所約定之「免責條款」,常係醫療機構為規避責任所設,例如載明「病患已充分理解風險並願承擔」,或「醫師不對療效負保證責任」等。民法第222條及224條雖原則上允許債務人就契約責任事前約定免除,但此一原則係基於雙方當事人契約地位平等。

 

醫療契約屬專業性高、資訊不對等之契約類型,病患基於其弱勢地位,往往無法有效拒絕或議價,屬於定型化契約中之不當條款,依民法第247-1條應審酌其是否顯失公平、免除應負責任或違反誠信原則。若該免責條款係將醫師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加以免除,則屬無效條款,如同條項所指,不得因定型化條款而排除或限制一方應負之重大責任,並應認為無效。此部分與醫療法第82條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限之規定並不牴觸,醫師仍須就其明顯過失負責,免責條款不得成為其免責之保護傘。

 

另方面,若免責條款係就一般不可歸責風險所為之合理說明,例如術後可能之併發症、失敗率等,並有清楚揭露,病患於充分理解下同意,則有可能成立對責任範圍之限制,而非不法免責,需個案具體審酌其內容與說明程度。

 

在牙齒矯正、美白、皮膚療程等情形下,病患與醫療機構間如能明確約定療程範圍、費用與預期效果,並輔以術前說明書、照片佐證,有助於後續爭議解決與契約內容之釐清。若醫療機構提供定型化契約應確保其條款內容明確、合理,並應將重大條款如責任限制、費用計算等部分清楚告知病患,以符合誠信原則與消費者保護法對資訊揭露之要求。實務上亦有法院認定,若病患於明知某療程有風險,仍經完整說明同意接受,則事後發生非重大異常狀況時,不可因結果未如預期即推認醫師有過失。

-事故-醫療事故-醫療注意標準-

(相關法條=醫療法第82條=民法第222條=民法224條=民法第226條=民法第227-1條=民法第246條=民法第247-1條=民法第4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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