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檢查報告異常追蹤與通報義務為何?與醫療過失關連為何?
問題摘要:
醫療紛爭中舉證責任分配之複雜性,雖原則上病人須就醫療過失具體事實舉證,但在涉及檢查報告追蹤及告知義務等屬於醫療機構掌握之資訊時,法院傾向採取較嚴格之注意義務標準,以保障病人生命健康權。在醫療專業裁量與病人安全之平衡上,法院肯認醫療行為具危險性、裁量性及複雜性,但對於屬於基本診斷流程、檢查異常處理及資訊傳遞之作業,屬醫療常規及醫療本旨應履行事項,若未依規履行,則屬可歸責過失,不因醫療結果本質上之不確定性而免責。最終確立檢查報告異常追蹤與通報義務之具體內涵,對後續醫療紛爭審理提供重要指引,醫療機構除應善盡診療過程中之即時診斷、適當治療外,亦須建立完善檢查結果後續追蹤系統,對已出院病人亦應主動關注檢查結果並及時聯繫,以落實醫療法第81條及第82條所要求之告知義務與注意義務,確保病人獲得即時適切
律師回答:
醫療紛爭在我國實務中屬於高度專業且牽涉病人生命健康權的重大爭議,常因醫病之間專業知識落差、診療過程資訊不對等及醫療行為的不確定性而衍生訴訟,其中核心法律評價在於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是否依醫療常規及醫療法規定,履行應有的診斷、治療、告知與追蹤注意義務。本案即涉及病人因胸痛就醫,經兩家醫院診療及檢查後出院,未即診斷出急性闌尾炎,且檢查報告產出後醫療機構未進行異常結果之通報及通知回診,致病人因盲腸炎破裂併發腹膜炎、敗血性休克死亡之爭議。
醫療契約不完全給付之可歸責事由應由病人就醫護人員具體過失負舉證責任,僅以醫療結果不成功或造成損害為由,並不足以推定醫師違反注意義務,且醫療行為係可容許之危險行為,法律評價應著重於過程是否遵循醫療常規,而非結果必然成功,急性闌尾炎於發病後48小時內有高達九成以上病患會破裂,且危及生命,醫療機構有義務對檢查結果即時採取防範措施,本案病人出院後即因闌尾破裂致死,顯有立即危及性命之虞,該義務屬醫療給付本旨,不因其他醫院或法令對急性闌尾炎檢查結果是否通報無明文規定而免除,判病人勝訴。
醫療機構除正確診斷病灶外,對檢查報告之產出與後續處理負有持續性義務,病人在檢查報告完成前離院者,醫療機構應主動追蹤,若檢查結果異常即應通報並通知回診,否則即構成違反告知義務之過失責任,並確認醫院如發現病人有立即危急性命之檢查結果,不論檢查結果何時作出,均負有通報及通知回診治療之義務。
按一般不完全給付之可歸責事由,通常應由債務人就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負舉證責任,然醫療行為於本質上通常伴隨高度之危險性、裁量性及複雜性,是判斷醫護人員於醫療行為過程中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即注意義務之違反,必須斟酌醫療當時之醫療專業水準、醫護人員就具體個案之裁量性、病患之特異體質等為因素而為綜合之判斷;而醫療契約不完全給付之可歸責事由是否存在,究應由醫護人員或病患負舉證責任,主張雖有不同,惟病患至少應就醫護人員於醫療過程中究有何過失之具體事實負主張責任,若僅主張醫療結果並未成功或造成損害,則基於醫療行為具上開高度危險性、裁量性及複雜性之特徵,及醫療契約非必以成功治癒疾病為內容之特性,不能認為病患已就醫護人員具體違反注意義務之不完全給付事由有所主張證明。
又醫療行為係屬可容許之危險行為,且醫療之主要目的雖在於治療疾病或改善病患身體狀況,惟同時必須體認受限於醫療行為有限性、疾病多樣性,及人體機能隨時可能出現不同病況變化等諸多變數交互影響,參以現今醫學中尚有許多不可知、亦無法預測及掌握之範圍,要難僅因醫療結果之不圓滿即全然歸咎醫師之責任。是有關醫療過失判斷之重點應在於實施醫療之過程,而非結果,亦即法律並非要求醫師絕對須以達成預定醫療效果為必要,而係著眼於醫師在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是否業已恪遵醫療規則,且已善盡其應有之注意義務。基此,醫師於實施醫療之過程中之醫療行為,如符合醫療常規,且未能舉證證明醫師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有何疏失,自難認醫師有何不法侵權行為。
惟符合年齡、性別條件之病患,有高達96%之比例會在初始症狀發生後48小時內發生闌尾破裂,而於短時間內嚴重危及病患生命,已如前述,此亦與本件甲君在出院後1日即因盲腸炎破裂引致腹膜炎造成敗血性休克而死亡之情形相符,難認無立即危及性命之虞(有立即危及生命之虞),且此係B醫院依所負醫療給付義務之債務本旨所應履行之事項自亦不因其他醫院或法令規範就急性闌尾炎之檢查結果有無通報規定而有所異。
按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疾病之情狀及病灶所在,乃病人就醫時最迫切需要知悉之資訊,而醫療機構之醫療義務除為正確診斷出病灶所在,以採取及時、有效及適當之治療方法。故醫療機構負有告知及說明義務,即包含診斷之病名、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可能之不良反應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各項檢查結果、檢查結果之涵意、是否需為追蹤檢查及後續之治療等。如病人於檢查報告產出前離院,醫療機構就檢查報告結果應進行追蹤,若檢查報告結果異常即應通報並通知病人回診治療。醫療機構未履行此告知義務,有疏失之處《(摘自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593號民事判決)
疾病之情狀及病灶所在,乃病人就醫時最迫切需要知悉之資訊,而醫療機構之醫療義務除為正確診斷出病灶所在,以採取及時、有效及適當之治療方法。故醫療機構負有告知及說明義務,即包含診斷之病名、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可能之不良反應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各項檢查結果、檢查結果之涵意、是否需為追蹤檢查及後續之治療等。如病人於檢查報告產出前離院,醫療機構就檢查報告結果應進行追蹤,若檢查報告結果異常即應通報並通知病人回診治療。如病人於檢查報告產出前離院,醫療機構就檢查報告結果應進行追蹤,若檢查報告結果異常即應通報並通知病人回診治療。※醫院如發現病人有立即危急性命之檢查結果(不論檢查結果為何時做出)即負擔通報及通知病人回診治療之義務。註1:醫療實務,於24小時內完成電腦斷層之檢查報告即可。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依醫療法第81條規定,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不良反應,該告知義務亦涵蓋診斷之病名、病情、各項檢查結果及其涵意、是否需追蹤檢查及後續治療等,如病人於檢查報告產出前離院,醫療機構對檢查報告結果負有追蹤義務,若結果異常即應通報並通知病人回診治療,未履行者即屬疏失。醫療法第82條並規範,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以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判斷標準。
實務上此義務對醫療機構之內部流程提出更高要求,除須建立檢查報告管理與追蹤機制,並須擬定危急性通報程序,確保檢查異常結果能在合理時間內傳達予臨床醫師及病人或家屬,避免因資訊延誤導致診療時機喪失,造成不可逆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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