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車禍被害人相關費用可以求償,如何計算?

03 Sep,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相關案件中的賠償費用包括醫療費用、交通費用、薪資損失、看護費用、喪葬費用、心理與精神慰撫金、急救與診斷書費用、自療費用、美容修復費用、扶養費、勞動能力減損賠償及財物修復或重置費用等,計算方式依據實際支出與合理範圍,並須具備充分的單據、醫師診斷與鑑定報告,車禍或其他事故發生後,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4條與第191條之2請求損害賠償,賠償項目主要包括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的損害、生活上增加的費用、醫療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等,每一項目的計算均須依據實際支出與合理需要,並以具體證據資料為支持,法院則會在舉證基礎上斟酌核定金額。而時效制度提醒被害人應及早行使權利,以免因逾期而喪失求償的可能,這是維護自身權益不可忽視的重要法律要點。最終由法院依個案情形綜合判斷金額,這整套制度設計的目的,就是保障受害人或其家屬的權利,使其能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減輕事故對生活造成的長期衝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車禍相關案件中,能夠尋求賠償的費用項目極其廣泛,因為車禍不僅僅可能造成財物毀損,還會對受害人的身體、健康、生活甚至精神狀態帶來長期的影響,因此法律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強調的核心原則是「填補損害」,也就是說讓受害人透過金錢賠償盡可能回復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而並非以懲罰加害人為主要目的,這也是民法中損害賠償制度的根本理念,所以在實務運作上,法院及律師都會要求被害人提供充分的單據、證明以及專業評估資料,才能在賠償項目的認定與金額計算上獲得支持,以下將針對車禍常見的賠償項目,逐一詳述其範圍與計算方式,並延伸到生命權及身體健康權受侵害的情形,最後再補充物之損害賠償與共同過失影響賠償額度的狀況,完整說明車禍損害賠償體系。

 

實務中,當肇事者因故意或過失行為致他人身體或生命遭受損害時,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4條與民法第191條之2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明文規定,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行為人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亦同樣須負責。另依同條第2項,若行為人違反旨在保護他人之法律,而導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原則上亦須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其行為並無過失,否則無法免責。

 

而民法第191條之2則專門規範汽車、機車等非依軌道行駛的動力車輛,若於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僅在已盡相當注意以防止損害的情況下,始得免責。基於此,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加害人,多須依法對被害人負起賠償責任。進一步來看,請求賠償的明細表通常包含數項常見的類別,其中最核心的是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

 

首先最核心的即是醫療費用

受害人只要因車禍受傷進行治療,所支出的各種醫療費用都可以請求,包括掛號費、診療費、檢查費(如X光、核磁共振)、手術費、藥品費、住院費用、復健治療費用等等,此外還包括診斷書、病歷摘要或診斷證明的費用,這些都屬於醫療過程必需的費用,醫療費用必須具有合法醫療院所或持有執照的中、西醫開立的單據,若有藥房藥品的購買收據,應由主治醫師簽證方能列入計算,若於私立醫院就醫,則更應請醫院將手術費、藥品費、住院費等逐一分項列出清單,尤其貴重藥品須註明名稱、廠牌、數量及單價,以確保計算上的合理性與透明度。

 

這是最常見且金額龐大的賠償項目。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急診費、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及診斷費等,此外復健治療、醫療輔具器材、醫美除疤費用亦屬可請求範圍。診斷書或其他醫師證明文件的費用也包含在內。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該部分醫療費用已由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被害人仍得向加害人請求,因為健保給付的性質是被保險人繳納保費後享有的權益,並非用以減輕加害人責任。

 

其次是生活上需要增加的費用

這部分包括看護費、義肢義齒義眼拐杖等輔具費用、營養補品費以及往返醫院的交通費等。若被害人需僱請特別護士或醫院護佐,只要有合法公司開立收據,即可請求賠償。至於由家屬照護的部分,實務上意見不一,有的見解認為因未實際支出金錢無法請求,但亦有見解認為應比照專業看護費用請求,以免加害人因此獲得利益。義肢與輔具費用屬於維持生活必要的開銷,自可請求;營養品費若有醫師處方即能核准,若為私自購買則難以獲准;交通費則通常以計程車費等必要支出計算,需提供收據或合理推估。

 

交通費用,這是指受害人在治療期間往返醫院所需支付的交通費,包括計程車、大眾運輸等,如果因傷勢嚴重無法自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而需頻繁乘坐計程車,這些支出均可憑收據請求賠償,若由家屬駕駛自用車接送,則亦可依合理標準比照計算,這部分在實務上屬於生活上額外支出的必要費用,必須基於合理性加以衡量。

 

第三是薪資損失

受害人若因車禍受傷而無法工作,導致收入中斷,便可以請求相當的賠償,計算方法是以事故前六個月的平均薪資為基準,乘以因治療及休養無法工作的期間,舉例來說,如果受害人月薪四萬元,醫師診斷建議休養三個月,則薪資損失為十二萬元,如果雇主於此期間仍給付工資,則須從損害賠償中扣除該部分,否則會造成重複受償,若受害人為家庭主婦、學生或失業者,法院會依其年齡、健康狀況、教育程度與社會經驗,參照台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或基本工資來核算損失,確保合理。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被害人因侵害而致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時,加害人應予賠償。在實務上,法院會依據醫院鑑定報告、被害人原有工作技能、工作性質、再就業可能性等因素綜合判斷勞動能力損失的程度。至於勞動年數的計算標準,並無一律做法,有些法院以六十歲為退休年齡,有些則採五十五歲或六十五歲,通常會依被害人的職業類型、健康狀況、實際勞動能力減損程度綜合決定。此外,在評價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標準時,若被害人原本有固定工作,則不單以現有收入為準,而是以其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與健康狀態,在通常情形下所能取得的合理收入來判斷;若被害人無工作,未成年人則可依學業成績與統計資料參考,主婦則以僱請傭人代勞的報酬來估算,失業者則依年齡、學經歷與失業前收入判斷。此類損害的舉證責任主要在於被害人,必須提供薪資扣繳憑單、所得稅稅額證明、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等作為法院審定依據。

 

第四是看護費用

如果受害人因傷勢嚴重需專人看護,無論是僱請專業看護或由家屬照護,都可以請求賠償,但必須有主治醫師的診斷書記載「需專人照護」或「住院期間需照護X日」,看護費用標準通常為每日新台幣1200元至2200元不等,若是家屬照顧,雖然實際上未支付金錢,但法院多認為家屬的照護亦屬於勞務付出,具有金錢價值,仍得比照專業看護標準請求賠償,以避免加害人因此獲得不當利益。

 

第五是喪葬費用

若車禍導致受害人死亡,其遺屬可請求合理的喪葬費用,包括收殮費、火化費、墓地費、埋葬費等,計算時會參酌法務部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殯葬費項目金額參考表,以及當地風俗習慣、被害人身分與經濟狀況,以合理且必要的標準為限,並須檢附實際支出單據。

 

第六是心理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慰撫金

受害人因事故導致心理創傷或精神痛苦,即使沒有財產上的直接損失,仍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賠償,其金額由法院依個案情況斟酌,包括受害人的年齡、職業、教育程度、財務狀況、傷勢嚴重程度、對日常生活的影響,以及加害人的責任程度等因素,普通傷害可能僅數萬元,重大傷害或造成殘廢則可能達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元,若因事故死亡,父母、配偶、子女亦可請求,每人通常核給50萬元至200萬元不等,法院會依遺屬的痛苦程度與家庭情況調整。

 

第七是急救或護送費用

事故發生後若需要救護車、緊急護送或急救處置,所支出的費用均可列入賠償,此外診斷書、證明書的費用亦可請求。

 

第八是自療費用

指受害人因傷勢需要後續長期治療或康復,依醫師診斷書所載之治療時間及已支付之費用,法院可核實給予必要的自療費用。第九是其他合理費用損害,例如因事故造成容貌損傷而進行整形或美容手術,這部分在有醫師證明下亦屬合理賠償範圍。延伸至生命權受侵害之情況,如果受害人因車禍死亡,

 

除上述殯葬費用外,還涉及扶養費的問題,若死亡者生前依法對家屬有扶養義務,則家屬得請求未來因失去扶養而增加的生活費用,其計算方式是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每年消費支出為基準,乘以被害人與家屬之餘命較短者的年數,再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並依扶養比例計算,這部分通常涉及龐大金額。死亡前的醫療費用與生活增加費用,仍須依實際支出計算,需有醫療單據或醫囑為佐證。

 

慰撫金部分

法律限於父母、配偶、子女(包括胎兒)可請求,每人金額通常為50萬元至100萬元,總額不超過500萬元。至於身體或健康權受侵害的賠償計算,除前述醫療費用、薪資損失、看護費用與生活增加支出外,最重要的是勞動能力減損或喪失的賠償,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原則計算至65歲退休年齡,部分減損則依比例計算,並需透過醫師鑑定或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認定失能等級,再乘以平均薪資與勞動年限計算金額,此部分通常是金額最大的賠償項目。

 

屬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被害人可因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而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數額沒有統一標準,法院會依傷害程度、被害人身分、地位、職業、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生活品質受影響的程度,以及加害人的過失程度等多方因素斟酌核定。若屬輕傷,可能僅數萬元;若重傷或造成永久後遺症,則可能高達數十萬元甚至更多。精神慰撫金的功能在於彌補被害人因痛苦所受之非金錢性損失,並兼具平衡心理的作用。

 

物之損害賠償則以修復為原則,若修復費超過重置費用的1.3倍,則以重置費用為準,修復或重置費用需依折舊率計算,若有商業保險理賠,需扣除相應部分,以避免重複受償。最後,若被害人本身在事故中有過失,例如未遵守交通規則,則法院會依其過失比例減少損害賠償金額,這就是民法第217條所定的「過失相抵」原則,另外若被害人已依其他法令獲得補償,例如保險理賠,也必須在賠償金額中扣除。

 

保險給付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不同原因而生,不生抵銷或重疊之問題,因此被害人仍可就醫療費部分提出請求。

 

最後,被害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時,必須注意時效問題。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間不行使即消滅;自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亦同。換言之,被害人最遲必須在知悉損害及加害人起算二年內提出請求,否則將喪失權利。這在實務上相當重要,許多被害人因為不熟悉法律程序,延誤時效而無法獲得應有的賠償,殊為可惜。

(相關法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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