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車的惡夢?淺談車子損害賠償的折舊問題
問題摘要:
車禍賠償中的折舊問題。簡而言之,當車輛受到損害且需要修理時,法院會考慮到車子的折舊情況,以確保賠償金額合理,不致使車主因修理費用獲利。不法損害他人財物的,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因損害而減少的價值。賠償應當使財物恢復至損害發生前的狀態。賠償應依據損害物的實際減少價值來計算。然而,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會有折舊,因此如果用全新零件進行修理,實際上可能使車主獲得額外利益,因為車輛的實際價值會低於修理後的價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和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提供折舊的具體計算方法。對於車輛,通常會使用這些表格來確定車輛的折舊年限和折舊率。例如,對於出廠已超過5年的藍寶堅尼,折舊率會按年計算,並且折舊的總金額不能超過原始成本的90%。藍寶堅尼的修理費用中的材料費用部分需要折舊,原因在於材料費用的計算是基於新零件的費用,但由於車輛已經使用多年,實際的折舊價值應當減去。是因為在車輛使用超過13年的情況下,材料的價值已經嚴重折舊。根據固定資產折舊的相關規定,修理費用中的新材料部分應當折舊計算,以避免因賠償新材料的費用而使車主獲益。結論這種判決體現“回到原狀”的賠償原則,確保賠償不超出因損害產生的實際需要。法院通過折舊計算,防止因使用全新零件進行修理而導致的額外利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損害賠償的最高原則在於填補損害,使被害人獲得完全賠償。當物品受到毀損時,被害人除可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也可適用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的規定,這一點已成為最高法院一貫的見解。被害人對賠償方式的選擇原則上應受其意思表示拘束,但若賠償義務人尚未準備回復原狀、逾期不為回復,或回復原狀存在重大困難時,被害人仍可改依第196條請求賠償,此舉不違反誠信原則,法院應予准許。損害賠償的核心目的在於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只要能達成填補損害的效果,就不必拘泥於特定規定的適用,而被害人在選擇一般性或特別規定時也具一定彈性。
針對民法第214條與第215條的適用範圍,應做出明確區分。民法第214條規定,若應回復原狀的賠償義務人在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未回復,債權人可請求金錢賠償,這裡的金錢賠償指的是回復原狀所需的實際費用。民法第215條則適用於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的情況,賠償義務人需以金錢賠償損害,此處的金錢賠償指的是被害人因不能回復原狀所受的財產損害,需依交易價值及價值利益的概念判定賠償額。價值利益又可分為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這種區分有助於法院在處理損害賠償案件時,根據損害類型酌定賠償金額。
在物品損害賠償的計算上,需遵循「損失填補原則」或「不當得利禁止原則」,即加害人的賠償範圍不得超出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範圍。由於物品隨時間的推移會自然損耗,其價值會逐漸降低,因此二手物品的價值通常低於新品。若法院直接以新品價格作為賠償金額,將違反損失填補原則。為此,法院在計算賠償額時,通常會參考財政部賦稅署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來計算折舊。例如,自用小客車的耐用年數為5年,若涉及車禍賠償,法院會根據車輛的出廠日計算其折舊,並將修復車輛的零件支出按此折舊後的價值計算賠償金額。
然而,對於超過耐用年數的物品(如車齡10年的車輛),法院實務上仍認定其具有一定殘值。一般而言,超過耐用年數的物品殘值可按新品價值的十分之一計算。例如,車齡10年的車輛,其零件損害賠償額將以零件費用除以10來認定。根據民法第213條的規定,損害賠償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必然存在折舊,肇事者的賠償責任應基於折舊後的價值,而不能要求賠償全部更換新品的費用。
在車禍賠償案件中,若一方提出折舊的抗辯,法院通常會對車輛維修報價單中的零件費用部分計算折舊。至於報價單中的工資部分,屬於人力投入的成本,則不適用折舊計算。此外,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還會檢視修理費用與車輛市價的關係。根據損失填補原則,修理費用與交易價值減損的總和不得超過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市價。若超出市價,將被視為違反損害賠償的回復原狀原則。
損害賠償的計算須結合具體事實及法律規範。法院在考量賠償金額時,需平衡填補被害人損失與不當得利禁止兩大原則。被害人在面對損害賠償時,也應合理理解折舊的計算方式與適用範圍,確保賠償符合實際損害情況,既維護自身權益,又避免過高的經濟負擔。
當修理需要使用全新材料時,若直接採用材料的原價計算賠償,可能導致被害人因賠償獲得額外利益。例如,一輛車齡已達13年的藍寶堅尼,其零件價值會因時間和使用而減損,但若以全新零件替換,便可能使車輛價值超過事故發生前的狀態,這與民法第213條第1項要求的「回復原狀」原則相違。因此,法院實務傾向於根據車輛折舊後的價值比例計算材料費的賠償額,避免被害人因賠償而獲得不當得利。(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17號),這是怎麼回事呢?
依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至於何謂「減損之價額」?很多實務見解認為可以以修理費用來計算,但如果以新的材料來修理的話,修理費用要以車子折舊後的價值依比例來計算。實務會有這樣的見解是因為車子(車子的零件)的價值會隨著使用的時間而減損,所以如果要用全新零件來修理車子的話,車主不只可以填補損害,更可以額外得利,如此不符合民法第213條第1項要求的「回復……原狀」。
淺談車子損害賠償的折舊問題
依據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該物因毀損所減少的價額。而什麼是「減損之價額」,實務中普遍認為可以依修理費用來估算,但前提是該修理費用必須合理且必要。至於車子在出廠一定年份以後還剩下多少價值呢?很多實務見解會採用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來計算,新聞中的藍寶堅尼為「其他業用客車」,折舊年限為5年,每年以369/1000來計算折舊,但「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又規定再怎麼折舊,也不能超過成本原額的90%。因此,出廠已經超過5年的車最多只剩下10%的價值,對於全新零件的材料費也應以10%的價值來計算。回到本文的案例,因為乙的藍寶堅尼出廠已經超過5年,所以法院才會以10%來計算材料費。
法院參考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進行計算。這些表格規定車輛的折舊年限與折舊率,例如藍寶堅尼此類「其他業用客車」的折舊年限為5年,每年的折舊率為369‰(千分之三百六十九)。換言之,車輛在出廠五年後,其價值將降至原價的10%。即使車輛使用超過5年,折舊後的殘值仍不得低於成本原額的10%。因此,對於出廠超過5年的車輛,其材料費的賠償金額一般按材料費用的10%計算。
在該案例中,藍寶堅尼已出廠13年,根據折舊率計算,車輛的零件價值僅剩下原價的10%。因此,法院裁定乙僅需負擔材料費的10%,即9萬1,500元。肇事者只要負擔10%的材料費聽起來很划算,但仍要提醒各位讀者,以上述算法來計算材料費其實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實務上仍有法院採不同的見解,案件如果進到法院的話,肇事者要賠多少仍是未知數。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算法並無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不同法院可能採用不同的見解,有些法院可能根據具體情況考量修復後的使用價值或市場價值,而非簡單按折舊率計算。例如,若法院認為更換新零件是為恢復車輛的正常功能而非提升價值,則可能要求賠償全額修理費。因此,賠償金額的具體數字取決於個案情況,仍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此外,除材料費用的賠償,肇事者還需賠償車輛因事故而減少的交易價值。特別是對於保值性高的超跑,事故記錄可能導致市場價值大幅下降,這部分的損失往往遠高於材料費。例如,若藍寶堅尼的交易價值因事故減少數百萬元,肇事者仍需為此支付高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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