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車要怎麼完整請求車體或其他財物損害的民事賠償?

03 Sep, 2025

問題摘要:

若當事人遭遇車體或財物損害,欲於民事訴訟中完整主張賠償,應從「修復」或「價差」兩途擇一或並行主張,並備妥足夠之維修資料、鑑價報告與發票收據,必要時可尋求汽車或機車原廠出具殘值或維修建議書,以補強主張之正當性與合理性。此外,應注意財物已使用年限與折舊因素,否則縱有實際支出,法院仍可能僅認可至財物之殘餘價值而拒絕超出部分之請求。最後提醒,訴訟請求需以「填補損害」為本,並非「獲得補償」或「改善現況」的手段,因此應務實評估財物損害與修復可能性,在合理範圍內提出具體請求,始能提高法院支持之機會,順利達成賠償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實務上,當車體或其他財物遭遇毀損時,若欲透過民事訴訟完整請求損害賠償,基本上有兩個主要的方向可以主張,一是以「修復費用」作為損害基礎,二是以「價值減損」即所謂的「價差」作為賠償依據,而這兩種方式的選擇,需視毀損程度、財物使用年限、修復可能性與費用效益來決定。根據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以及第21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4條規定:「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損害賠償的核心原則為「回復原狀」與「填補損害」,所以法院在認定金額時,會根據實際損害情況作具體審酌。若選擇以「修復」為請求方式,需具備能夠證明修復為可能且合理的證據,包含汽車或機車的維修估價單、發票、修理報告等資料,但法院會審查修復金額是否超過財物折舊後的剩餘價值,並進一步檢視所採用的修復方式是否合理,例如是否使用新品替代舊品、是否包含工資、材料費、烤漆費等,而這些支出若顯屬過高或與財物價值不相當,法院將酌予刪減或以殘值作為最高賠償額度。

 

除此之外,當事人如有其他因事故處理所生合理支出,如拖吊費、暫代交通工具費用、保險自負額支出等,亦可提出相關憑證列入求償,但需符合必要性與合理性原則,且與損害有直接關聯。至於律師費、訴訟費等,原則上除非特殊情況並不屬應賠範圍,除非能證明無聘請律師即難以行使請求權,否則多數情況下法院不予支持。

 

車體如何求償?

法院即認定若以新品替換舊件時,應酌予折舊,避免造成不當得利,舉例而言,一部機車若新購價為20150元,使用年限已超過兩年,按行政院所頒耐用年數表採用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後殘值為4144元,則縱使實際維修費超過此金額,法院亦僅會核准至4144元,其餘視為超出必要的支出,不屬應賠範圍,這也反映出損害賠償的限度應以損害實際發生且客觀可證為原則。

 

依民法第196條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參見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民事裁判意旨)。依前述折舊計算標準(按:折舊標準應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等規定),機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而系爭機車出廠年月為106年8月,迄至系爭事故發生日期108年9月12日,已使用約有2年1月,故系爭機車折舊後殘值應為4144元【計算式:第1年折舊值:20150×0.536=10800、第1年折舊後價值:20150-10800=9350;第2年折舊值:9350×0.536=5012、第2年折舊後價值:9350-5012=4338;第3年折舊值4338×0.536×(01/12)=194、第3年折舊後價值4338-194=4144】,即原告得請求賠償系爭機車維修費用為4144元,逾此金額之請求,不應准許。

 

另一方面,如毀損嚴重已無修復之可能,或修復成本遠高於市價,則應改以「價差」即財物事故前市價減去事故後殘值為請求依據,此時需提出第三方鑑價報告、舊車市場行情、同類物品網路售價等作為價值認定依據,並證明該損害價差為因事故所直接導致,否則難以成立請求基礎。價差請求的重點在於準確估算事故前財物之合理市價與事故後殘餘價值,其間差額即為損害額度,惟此需透過專業鑑定報告或市場行情資料佐證,否則法院難以據以採認。

 

若受損財物尚具部分使用功能,但外觀或性能已經受影響,亦可請求「市場價值減損」部分,此亦需專業評估。

 

在處理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權事件中車輛受損時,若該車為已使用多年之舊車,實務上以修復費用作為損害賠償請求依據往往面臨折舊扣減的困擾,導致請求金額遠低於實際支出,甚至修好後求償困難、金額微薄又需訴訟曠日費時,得不償失,因此實務上不少當事人選擇放棄主張全額修復費,而改以「價差」即事故前市價與事故後殘值之差額作為損害金額的基礎,此一方式的優點在於簡單明確,毋須逐一舉證修理內容與費用,只要取得事故前後之市價估值即可計算賠償金額,尤適用於損壞嚴重、修復成本過高、或修復後價值明顯低落的車輛,更能體現損害填補原則,但要採行此方式,實務上最好委請專業鑑定機構對車輛事故前市值與殘值進行客觀鑑定,並提供書面報告作為訴訟佐證,因為價差計算須具客觀依據,否則單憑當事人片面主張無法獲得法院支持。

 

除此之外,若車主仍希望保留車輛並進行修復,考量到使用年限與車況,亦可採用「中古品加人工」的方式處理,即修車廠以二手零件進行修復,再計入實際工資費用,雖然總金額可能較使用新品為低,但因反映車輛實際價值與維修後功能狀況,法院較容易採納,惟需特別注意的是,總修復金額不得超過同款、同年份、同等車況之中古車重購價,否則仍會遭法院依折舊原則限縮賠償金額,畢竟民法第196條規定之「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本質上即為實際損害的補償,而非藉損壞獲得超額利益,故若修車費遠超中古車價,法院通常會認定不具合理性,改以中古車價作為最高賠償限度。此時若當事人堅持修車且使用新品,則逾越部分需自行負擔,不得強求加害人全額支付,這也是實務常見的處理模式之一。

 

對此,當事人如欲主張修復費並避免折舊爭議,應盡可能保存所有修車單據、零件明細與價目表,並可請求廠商註明使用中古料件與手工維修細節,避免因無法舉證而遭法院逕自酌減。此外,亦可同時備妥中古市場車價行情資料,如中古車網站報價、拍賣紀錄等,以供法院參酌,若法院發現修車費與市場車價落差過大,自會改採價差計算方式判賠。整體而言,在處理舊車損害賠償時,最重要的是避免執著於回復原狀的觀念,應以實際車輛價值為核心考量,選擇最合適的損害評價方式,若毀損嚴重又車價低廉,則直接主張事故前市價減去事故後殘值即為損害金額最為明快,無需再進行修復與繁瑣單據舉證,而若車主堅持修復則採用中古品加工資之合理範圍方式主張,但切記不得超過市場中古重購價,否則超出部分法院將不予支持,無論採取何種方式,皆應以合理、客觀、可證明為原則,並備妥完整資料與佐證,始能在民事訴訟中獲得法院支持,避免損失擴大或求償無門。總之,車輛損害賠償之計算不宜拘泥於修復發票與單據堆砌,而應以事故前車輛客觀價值為依據,選擇最有利於自己亦符合法院審酌標準之方式主張,方為務實有效之損害處理策略。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財物損害

(相關法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4條=民法第215條=民法第2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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