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因沒有錢就賠少一點嗎?

03 Sep, 2025

問題摘要:

加害人並不得僅以「自己沒錢」作為免除或減少損害賠償責任之依據,法律雖為某些特殊情況提供減輕空間,但並不表示可以藉此規避民事責任。實務操作上,法院審酌個案時將從加害人過失程度、賠償能力、被害人損害程度等多面向綜合考量,在公平合理原則下尋求法律責任與人性尊嚴之平衡。若加害人確有困難,應依法提出證據與具體聲請,勿誤信「沒錢就不用賠」的錯誤觀念,而被害人亦應解自身權利不會因對方經濟條件而隨意剝奪,依法主張損害賠償仍是其受保障的基本權利。


 

律師回答:

在我國民法體系中,損害賠償制度的核心精神在於回復受害人損害發生前的狀態,也就是所謂的「損害填補原則」,無論是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所導致的損害,只要符合民法第184條或第227條等相關規定,加害人就有義務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然而,實務上經常出現加害人主張「沒錢」、「無資力」來希望減輕或免除賠償的情形,於是產生一個值得深究的問題:「可以因為沒有錢就賠少一點嗎?」

 

民法確實在第218條第1項中設有一項例外條款,規定:「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這條文即為我國損害賠償制度中的「衡平條款」,容許法官在特定情況下,考量加害人之實際經濟困境與非惡意加害事實,從而酌情減輕其應負賠償額度,但其適用要件極為嚴格,並非只要加害人說自己「沒錢」,法院就可以減輕賠償。

 

首先,必須是「非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若加害人行為屬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例如蓄意攻擊、明知危險卻仍冒然行為、嚴重超速駕駛等,顯然其責任無從輕縱,即使其經濟能力有限,法院也不得依此條文減輕賠償。換言之,只有在加害人是出於輕微過失,例如一時不察、操作不熟等情況造成損害,才符合本條之首要前提。其次,即使加害人屬非故意或重大過失,還需符合「賠償將對其生計造成重大影響」的要件。此處之「生計」係指加害人基本生活所需之維持,包括日常飲食、居住、醫療等基本需求,而非奢侈生活水準或經濟負擔的寬鬆標準。

 

法院在判斷此一要件時,會實際調查加害人之經濟狀況,包括收入、資產、家庭扶養義務、健康狀態等,並非僅憑加害人單方說詞即可成立。且須證明賠償義務之履行將造成其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否則不予減輕。舉例而言,若加害人有工作能力且尚可謀生,即使財力不足,法院亦可能判定其可分期履行賠償義務,而非直接減輕金額,惟若加害人為年老無依、重大傷病、長期失業且無可資執行之財產,法院則可能在保障其基本人性尊嚴生活條件下,酌予調整賠償額度。

 

再者,本條所稱之「法院得減輕」,為職權裁量而非法定義務,即使構成上述條件,法院仍得依整體案情與衡平原則判斷是否酌予減輕,而非必然減輕;在此過程中,法院亦須兼顧被害人權益,避免因過度寬容加害人,致使受害者無法獲得基本補償,影響法律保護受害人的基本功能。此外,實務上對於加害人以資力不足為由聲請減輕賠償時,法院多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明細、財產清冊、所得證明、家庭負擔資料等,若僅憑空陳述或誇大經濟困難,通常難以被法院採信。

 

應特別注意的是,第218條規定乃屬特例,原則上加害人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減輕僅為法律體系中對於某些特殊個案之補充考量,因此不能作為加害人一概規避責任的藉口。至於社會上討論所謂的「超跑條款」,即指受害人財物價值極高時加害人是否可因無法負擔而主張減免責任,例如撞壞千萬跑車者要求僅賠幾萬元,則應回歸民法第218條本意進行檢驗。

 

若肇事行為為重大過失,例如危險駕駛、酒駕、違規左轉等,則不符減輕要件;即便非重大過失,亦須證明其生計確已無法支應,而非單純收入不多,否則法律並無理由讓加害人享有「因貧得利」之空間。法院在這類案件的判斷,仍以保障受害人受損財產權益為優先,若認賠償責任合理存在,則加害人縱無力一次清償,亦可透過分期給付、延後履行等方式緩解履行壓力,而非簡單地打折處理賠償額度。

 

從比較法角度觀察,德國、瑞士等民法系國家亦採相同原則,僅於極端個案中對經濟上極端困頓之非惡意加害人酌予寬容,強調法律正義與社會正義間之衡平,防止制度濫用或失衡。因此,民法第218條之適用,須嚴格限制於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並經證明賠償義務將嚴重衝擊其基本生存條件時,法院始得裁量減輕金額。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請求權基礎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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