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可以請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用之項目?美容費用可以請求嗎?

03 Sep, 2025

問題摘要:

被害人基於侵權損害回復之請求權,原則上可請求與事故因果關係明確之醫療費用項目,包含診察費、檢驗費、手術費、住院費、膳食費、診斷證明費、看護費、交通費、必要器材費與合理之整形美容費用,前提為該項費用具備醫療必要性且合理支出,並應提出相應證明文件,若為美容目的,則須進一步證明其與損害回復之關聯性,否則恐被法院認定屬主觀提升外觀之消費,非屬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自難予以支持。被害人如預期後續需進行美容手術或重建手術者,應盡早諮詢整形專科醫師並取得專業意見書及相關預估費用表,以利於訴訟過程中完整提出損害範圍並獲得法院之肯認。司法實務重視證據完整性與請求正當性,惟被害人依法提出合理必要之醫療費用及美容費用主張,在法律上絕對具備保障可能與裁判基礎。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在民事責任的範疇中,醫療費用的賠償請求向來是最核心且最常見的項目之一,依據民法第193條及第216條第1項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對於因此所生之醫療支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醫療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因治療所產生之診療、檢查、手術、住院、復健、藥物、器材等必要支出,並涵蓋因損害擴大而生之追加性或長期療養費用。

 

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制度,被害人就其治療所生醫療費用部分由健保給付,部分由患者自付,但此並不影響加害人之賠償責任,實務上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159號判決即明確指出,診斷證明書費用屬於證明損害發生及範圍所必須支出之合理費用,可納入賠償請求範圍,而對於由健保已給付之部分,法院態度分歧,然多數見解認為,若該醫療費用非屬於法定排除情形(如重大災難、公共安全事故等),則即使已由健保支出,被害人仍可據以請求加害人連帶賠償,理由係全民健保法第95條僅於特定事故排除其代位求償權,不影響被害人基於民事侵權行為之自益請求權。

 

再者,住院期間所支出之膳食費用、特別護理費、隔離病房費用、特殊藥材或儀器使用費,如經證明屬醫療所必需且非奢侈性花費,法院亦可認定為「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之費用,準予請求賠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791號)。

 

診斷證明、醫療單據、住院明細、健保費用分攤表及醫囑皆屬必要舉證文件,須完整提出以利法院審酌損害之事實與金額。

 

至於被害人因侵害所需進行之整形手術、美容醫療等,是否屬於可請求之「醫療費用」,則視其性質而定。若係為回復因外觀受損所造成之生理或心理機能,或為回復其容貌接近原狀之必要手術,則屬損害回復的一環,法院多肯認其賠償性質,亦即「醫學上之必要美容」,例如因車禍導致面部燒傷需進行皮膚重建、鼻骨塌陷需重塑等,屬於合法合理之治療行為,依最高法院實務與學說通說,應列入賠償範圍。

 

但若美容手術目的純為外觀改善而非醫療所需,如隆乳、削骨、雙眼皮重修等,則須由被害人證明該手術與事故損害間之因果關係,且其必要性、合理性、正當性均須審慎評價。若無法證明其為治療所必需,則法院可能不予認定為醫療費用。

 

此外,有關美容醫療費用是否須提出醫學評估或整形醫師意見書,實務上多所要求,特別是手術前後照片對照、診斷報告、手術計畫書及費用明細等,對於法院判斷具有重要參考價值。若美容手術為多階段施作,亦應詳列每階段內容、預估費用與治療時間,避免法院認定為過度推估或非即時所需之支出。此外,若美容費用金額較高,法院亦可能要求醫療專業機構或醫學會提供鑑定意見,確認該項手術是否具醫療上之正當性與必要性。

 

另一方面,被害人於治療期間亦可能發生交通費、陪病人員之照護費、器具租賃費等,此類費用如與就醫明確具因果關係並非奢華消費,亦屬民法第193條及第216條所允許請求之範圍,惟仍須具體證明其支出事實與金額,相關單據如計程車收據、看護費發票、醫療器材租賃契約等皆應備妥以資證明。

 

此外,在受害人已領取保險理賠或公費補助情形下,是否影響其賠償請求,實務見解多認為若被害人自行投保商業保險,其取得之保險金屬於自益所得,原則上不影響其對加害人之請求,但若加害人或其雇主代為投保,則保險金得抵充損害賠償,以免受害人不當得利。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費用損失-醫療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216條=民法第193條=全民健保法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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