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車禍撞斷牙齒是否可以請求植牙費用?
問題摘要:
因車禍撞斷牙齒原則上可請求植牙所需費用作為民事損害賠償之一環,只要能證明該醫療措施具必要性,且所主張費用屬合理範圍,即可請求加害人或其保險公司賠償。至於保險理賠則須個別審酌強制險、商業險、學生險或勞保適用與否,並配合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之。實務上被害人於事故後即妥善保存牙科診斷書、收據及事故證明,並儘早諮詢專業律師或保險從業人員,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因證據不足或程序瑕疵致求償困難。
律師回答:
關於因車禍撞斷牙齒是否可以請求植牙費用的問題,首先須明確指出,依我國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可知,若因車禍導致牙齒斷裂、脫落,致使被害人在飲食、咀嚼、發音、外觀等日常功能上發生困難,或必須接受人工牙根(即植牙)治療者,便構成因健康受損而增加生活需要之情形,得依上述條文向加害人請求相當的損害賠償。實務上,對於牙齒損傷的醫療補償,雖健保制度多未涵蓋植牙費用,惟只要能證明該醫療措施具有醫療必要性,而非純屬審美或豪華性質,則民事損害賠償仍應涵蓋該費用。
法院多認為,若傳統義齒(如活動假牙、固定牙橋)難以達成咀嚼或語言功能的恢復,或因年輕、職業需求或臉部損毀程度需進行植牙修復者,則植牙費用可被視為合理且必要的損害賠償項目。另一方面,在汽機車交通事故的保險理賠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雖有傷害醫療給付及殘廢給付兩大類型保障,但其金額相對有限。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傷害醫療給付規定,每顆缺損牙齒之賠償上限為1萬元,且總額以5萬元為限,並非依實際植牙費用計算。然而,若因事故導致永久缺牙超過五顆,經專業醫師鑑定為構成強制險殘廢等級中第11級或第13級失能,則可另請求殘廢給付,金額較高,最高可達200萬元。但須注意,是否構成殘廢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等級表」進行判定,且申請時須備妥醫師鑑定書、X光片、診斷證明等文件佐證。若同時持有第三人責任險、駕駛人傷害險或其他商業醫療保險者,則可依各保單條款申請理賠。就商業醫療險部分,多屬實支實付型,會對牙齒手術及植牙金額設定每顆給付上限,依據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規定,雖可理賠牙齒手術或義齒裝設費用,但通常依約定每顆理賠金額為新臺幣2500至6000元不等,僅少數保單可全額理賠,申請時須檢附醫療收據及醫師證明「因意外事故導致牙齒斷裂,須進行植牙手術」。
再就被害人身分類別而言,若屬勞工身分,並係於上下班途中或執行職務時發生車禍者,依法屬職業災害,可向勞保局申請醫療費用補助及傷病給付;若診斷有永久失能,則可按勞保普通事故失能給付標準請領相對等級給付,計算基礎為事故發生當月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失能等級若為第11級則可請領160日金額、第13級為60日金額;若為職災則再加發50%。但需注意失能程度須由指定醫院出具之失能診斷書及牙科證明等資料為依據。
若被害人為學生身分,特別是高中以下學生,一般並無強制納保勞保或職災保險,主要可依校方代辦之學生團體保險進行申請,惟多僅限於掛號費、部分門診費用實支實付補助,植牙費用多不涵蓋,故實際補償力道有限。至於可否向肇事者主張賠償植牙費,則回歸前述民法第193條及損害賠償一般原則之認定,原則上,只要能證明植牙乃屬於回復健康所必要之醫療行為,加害人即應予以負擔。例如,植牙屬於被害人因健康受損所需之必要醫療支出,加害人不能以費用高昂或未列入健保給付為由拒絕賠償;但若被害人堅持選擇價格高於平均水平、未具醫療必要性的高級材質或審美性植牙療程,則加害人可據以主張僅負擔合理範圍之賠償金額。此
外,實務上被害人亦應注意舉證責任,包含:一、事故造成牙齒缺損的因果關係(例如警察事故現場紀錄、醫院初診診斷);二、醫師建議植牙之必要性(如評估報告、診斷書);三、費用合理性(例如預估費用明細、與市場行情比較表等)。在法院審酌賠償範圍時,亦會考量年齡、外貌、生活功能等因素。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費用損失-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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