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故而導致被害人死亡,可請求賠償殯葬費項目為何?

03 Sep, 2025

問題摘要:

因事故致人死亡所產生的殯葬費用,可作為民法第192條所規定之必要費用而向加害人請求賠償,惟請求之範圍應限於合理且與死亡直接相關之必要支出,如棺木費、火化費、靈車費、壽衣費、靈堂設置費用、誦經及祭祀服務之報酬等。凡屬習俗性、紀念性、過度鋪張之支出,或與死亡本身無直接因果關係之花費,如喪宴、祭品、奠儀回禮等,則不應納入可賠償之殯葬費用項目。實務上應妥善保存收據及費用明細,並避免擴張解釋損害賠償的範圍,以免在求償時遭法院否認或刪減。倘若對於可賠償項目有所疑問,亦建議事先諮詢律師協助,確保權利主張之正當性與有效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因事故導致被害人死亡所產生的殯葬費用是否可以請求加害人賠償的問題,依據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生命者,應對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同居親屬,負損害賠償責任。」進一步依同條第2項:「損害賠償,應包括死亡所生之必要費用。」可知,如因交通事故、工安意外或其他侵權行為致人死亡,其因喪葬而支出的必要殯葬費用,應包含在損害賠償的範圍內。所謂「死亡所生之必要費用」,實務上解釋即包括殯葬費用,旨在補償死者家屬因事故導致喪禮所支出之合理費用,使家屬在承受至親離世之哀痛時,至少得以獲得金錢上的支持,保障其行使悼念及社會儀節之基本需求,然而此類費用並非無限制地全額請求,而須符合「合理」、「必要」之標準。

 

「民法第192條第2項所稱之必要費用,固不得過於鋪張浪費,應依當地風俗習慣、宗教儀式之通常程度認定。」

 

所謂殯葬費係指「收斂費及埋葬費用」而言,此等費用是否必要,應斟酌當地喪禮習俗及宗教上之儀式定之,不得過於鋪張、浪費(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判決參照)。實務上常見之可請求的項目包含棺木費、運屍、運棺及靈柩車費、壽衣費、喪葬用品費、墓碑費、埋葬費、遺像及鏡框費、誦經祭典費、擺設靈堂之鮮花費用等。但若係祭獻牲禮費、安置祿位費或喪宴費用等則不得請求。除了數額必須限於合理必要者外,此部分仍須提供相關單據作為請求加害人賠償之佐證。

 

因此,是否屬可賠償項目,須依個案審酌其必要性與合理性。實務上可獲認可的殯葬費用通常包括下列數項:

一、棺木費:棺木作為殯葬核心用品,係埋葬或火化過程中不可或缺之設備,合理之棺木價格即屬可請求賠償之範圍;二、壽衣費:被害人死亡後更換壽衣符合殯葬傳統,為喪禮之基本禮節,因此該支出通常可請求賠償;三、運屍與靈車費:將遺體自事故現場或醫院運回家中、殯儀館、火化場、墓地等之運費用,包括救護車或靈車使用費亦屬合理必要支出;四、靈堂佈置費用:喪禮期間設置靈堂所需之香案、遺像、香爐、花圈等簡易佈置,若未超過一般風俗水準,可納入賠償範圍;五、誦經與宗教儀式費用:如為佛教、道教或其他宗教信仰而需誦經、超度、誦唸經文、禮儀人員報酬等,在合理限度內亦屬可請求賠償之費用;六、埋葬費:若被害人家屬選擇土葬,與選購墓地、墓穴使用費及埋葬作業有關之支出,如聘請工作人員挖掘墓穴與封埋,均可列入賠償;七、火化費:如選擇火化,則包括火化費、骨灰罐費用,或安置骨灰於納骨塔之安置費,亦屬可請求賠償之項目;八、墓碑費或牌位設置費:若係長久供奉或祭祀需求所設立之紀念性設施,數額合理者亦可列入賠償。

 

反之,下列費用項目通常被認為非屬法律上可請求之殯葬必要費用:

一、奠儀支出:如親友弔唁所提供之奠儀回禮(紅包、禮盒等),屬私人禮俗範疇,非殯葬之必要支出;二、喪宴費用:於出殯前後設宴款待賓客之花費,儘管符合習俗但非屬基本喪禮程序之必須支出,法院多不予支持其賠償請求;三、祭品與牲禮支出:如牲禮祭祀供品等,雖為傳統習俗之一環,然其性質偏重於宗教與祭祀之虔誠表達,法院多認為屬自願性開支,非屬「必要」費用;四、高價豪華殯葬設備或服務:例如名貴棺木、過度鋪張之禮儀團隊、豪華車隊或昂貴靈堂設計費用等,如超出當地風俗所能容認之標準,亦難獲法院認可。

 

另依民法第192條規定,被害人死亡所生之必要費用,原則上係由支出該費用者請求加害人賠償,通常為死者直系血親、配偶或同住親屬。若喪葬費用由第三人墊付,則實際支出人亦得依民法第193條規定請求加害人賠償。

 

實務上主張該項賠償時,應提出相應憑證佐證,包括殯葬業者開立之收據、合約書、殯葬明細表、靈車使用單、火化或埋葬證明、禮儀公司發票等,如無發票者應另提出付款證明或證人證述佐證其費用支出。法院於審酌賠償額度時,亦會參考當地殯葬行情、喪禮規模及習俗等因素綜合判斷,必要時得諮詢殯葬業界或相關機關以確定其費用是否屬合理。

 

由於我國無統一之「殯葬費用上限」法規,因此於實務上主張賠償時仍應持謹慎態度,避免漫天喊價或浮濫編列,否則法院可依職權酌予刪減不合理支出,或限縮其賠償比例。

 

法院實務亦多有見解指出,雖然喪禮具宗教與文化意涵,但損害賠償制度屬法律賠償之補償機制,不應擴張至全部喪葬支出無限制之賠償,故在計算時仍應秉持「合理、必要」二原則為標準。在近年實務裁判中,有見法院對中等規模的喪禮所支出的合理殯葬費認定在新臺幣20萬至40萬元之間,如超出該標準則須提出特別說明與證明理由,法院才可能認可。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費用損失-死亡事故-殯葬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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