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故受傷能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害如何計算?如果是從事黑社會或特種行業的人?

03 Sep, 2025

問題摘要:

損害賠償之本旨在於填補合法權益受侵害所生之損失,非為補償因非法行為所得之中斷或降低。對於從事黑社會或特種行業者,若其收入係來自不法行為,法律上即無保護必要性,其主張將遭法院否准。即使該等人於事故中身體確有受損,也僅就其合乎法令的勞動能力損失部分得為請求。法院通常會斟酌受害人之背景、生活方式、實際工作性質,並參酌社會通念合理推估其可得之合法收入,再以醫療鑑定所載之減損比例計算未來損失,並依民法第217條酌情減輕或調整損害金額。勞動能力減損屬於可請求之損害類型,但須以合法勞動能力為基礎,並輔以醫療鑑定、年齡、預期工作年限等客觀資料進行推估。是否可主張現有職業所得作為勞動能力減損之計算標準,應先判斷其職業是否違反刑法,如屬違法犯罪行為,則不得主張;如非刑法禁止行為,即便為灰色或敏感行業,只要所得可具體證明,並配合合理推估其可持續工作年限,仍可作為求償依據。對於性工作者而言,法律上賣淫非刑事犯罪,但因受限於執業期間短、收入變動大及社會觀感限制,實務上主張此一損害需面臨較高舉證責任與減損幅度。當事人主張勞動能力減損時,應積極準備合法收入證明,並請求法院委託醫療鑑定機關評估減損比例,再結合其年齡與預期從業年限,以提出具體損害計算數字,使損害請求主張更具說服力。若涉及社會爭議性職業,亦應由法院就當事人實際勞動情形綜合考量,維持法律保障基本權益與秩序正義之平衡。


 

律師回答:

當事故造成被害人身體或健康受到不法侵害,致其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時,依法可請求損害賠償,其損害金額計算主要依據民法第193條第1項:「因身體或健康受不法侵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受害人得請求賠償其損害。」此類損害多屬於抽象性損害,不以實際收入減少為必要,而應以受害人事故前的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職業性質、年齡、社會經驗及勞動市場行情等因素為基礎,估算其因減損勞動能力而可合理預期的未來經濟損失。

 

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定之,不能以受侵害後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尚未發生減少為準(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參照)。計算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之被害人因身體或健康受不法侵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之損害賠償責任額度,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本件被害人固於車禍受傷前領有薪資,然關諸證人供述,被害人所獲得之薪資似非固定,原審即應對於被害人受損害前之工作收入情形、診斷證明書記載減少勞動能力程度比率之計算方式等情為詳加了解(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又商人之經營能力固為勞動能力之一種,但營業收入乃出於財產之運用,資本及機會等皆其要素,不能全部視為勞動能力之所得。(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

 

計算應以事故前之整體條件為準,而非單以事故後是否有收入變動認定。法院也經常引述99年台上字第873號判決,強調即使受害人收入非固定,仍應調查其平均工作收入、傷後功能受損程度及勞動能力鑑定結果,據以綜合計算。實務計算方式為:年收入 × 減損比例 × 剩餘工作年限,若一次給付則需以霍夫曼折現法計入利息因素。例如某人事故前月薪4萬元,醫院鑑定其勞動能力減損40%,事故發生時年齡35歲,至法定退休年齡尚有30年,則年收入為48萬元,乘以0.4,再乘以30年,約得576萬元,法院可據此作為參考基礎再進行調整。

 

然而,若被害人從事非法職業,如販毒、詐騙、暴力討債、地下錢莊、賣淫等,其所稱之「收入」即使能舉證具體金額,亦不當作為損害計算依據,原因在於該等行業所得係屬不法利益,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具法律保護價值。損害賠償制度係為填補合法權益受侵害所生之損失,若其職業本身即屬違法行為,自不得主張其「犯罪所得」作為損害之衡量基礎,否則即淪為變相鼓勵不法。法院審理時雖不會因被害人職業違法即拒絕其賠償請求,但在計算勞動能力減損時,通常會排除不法所得而採用替代標準,例如基本工資或一般市場行情作為推估基準,再結合其年齡、健康狀況及醫療鑑定等因素進行斟酌。

 

若其從事違法職業但有相近合法職務可供參考,仍可採用類似職種的薪資水平為準。至於性工作者的情況,若係基於其行業實際從事賣淫,則依現行法律屬違法行為,不論其有無穩定收入來源,均不得主張其所得作為勞動能力減損之計算依據;但若其工作性質屬於合法經營之陪侍、按摩、成人表演或其他娛樂性質行業,並非違法性交易,則仍可主張其實際收入及損害,法院應就其所提供證明(如扣繳憑單、轉帳紀錄、雇主證明等)審酌計算。同理,黑道成員如經營合法事業者,其可提出該合法部分之薪資作為損害計算依據,至於不法來源部分即應剔除。

 

在討論被害人因事故導致勞動能力減損時的損害賠償計算,究竟應否納入其原有從事之行業所產生的收入,尤其是涉及法律爭議性質的工作,例如性工作、地下經濟、特種行業等,實務與理論上應加以區分。

 

基本原則在於:若該收入來自違反刑法所明文禁止之行為,則不應予以保護與認可;若該行為雖不符合一般社會風俗,但不違反刑法,則其所得理論上仍可作為勞動能力損失計算的依據,惟仍應考量其工作的持續性與穩定性。

 

以賣淫為例,我國刑法並未處罰純粹賣淫行為本身,僅針對引誘、媒介、容留或圖利而使人為性交易等行為構成刑事處罰(如刑法第231條、第231-1條等)。因此,個人基於自身意願,未經他人媒介從事性交易,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得受罰鍰處分,惟該屬行政法上違序行為,並未構成刑事犯罪,並非刑法所不容之行為。是故,在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下,若性工作者能證明其從事該職業所得具體收入,且非藉由違法手段取得,即可作為衡量其勞動能力減損的參考依據。不過,縱使承認其收入為「所得」,仍需審慎評估其職業的可持續性與勞動生命週期。性工作或其他特種行業,其特性通常為高強度、短週期、職業風險高,並不具備一般穩定職業可持續從事至退休年齡的條件。

 

此時,法院於認定損害金額時,即便承認其當下所得為基礎,也會考慮其未來實際工作年限遠低於一般勞工,如以性工作為例,依據部分社會學與實證研究觀察,該行業從事者平均職業壽命介於5年至10年間,極少有超過20年以上仍持續從業者。亦有研究指出,從事性產業者平均轉職年齡多落於30歲以前,其後轉入服務業、護理、勞務等行業者居多。故法院常依職業特性合理推估其「可得工作年限」,並非機械地計至65歲退休年齡。

 

此外,即使當事人主張其收入來自合法但社會觀感不佳之行業,例如夜總會陪侍、舞廳女郎、成人影音表演或直播平台收入,仍可被視為所得,關鍵在於其有無申報稅捐、薪資是否有紀錄、雇主是否固定,以及收入是否穩定可期等。

 

若能提出收入證明,例如匯款紀錄、扣繳憑單、銀行對帳單、合作平台合約等,法院將更容易認定該等所得的真實性與合理性,進而作為勞動能力減損賠償計算基礎。然若從事非法行業,明顯違反刑法者,如詐欺集團成員、毒品販運者、暴力討債者等,因其所得屬不法利益,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依法不得作為請求賠償的基礎,法院將否認其權利主張。誠如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不法行為所產生之利益,無法律保護價值,自不得作為損害衡量之依據。

 

因此,受害人若從事非法行業,其損害請求應以「可合理期待之合法勞動能力」為衡量標準,不能以不法行為中斷為由請求賠償否則即形同法律對不法活動加以肯認,違反損害賠償制度之基本原理。法院應嚴守公益原則,透過合乎社會倫理之方式衡量損害,既保障受害人應有之權利,又不至鼓勵或默許違法行為,達致實質正義與法律秩序之兼顧。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失利益-所得損失-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

(相關法條=民法第193條=刑法第231條=刑法第231-1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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