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故導致死傷所增加生活上費用如何認定?

03 Sep, 2025

問題摘要:

因事故導致死傷所增加生活上費用的認定,是一個兼具醫療專業評估與法律審查的過程,被害人必須在訴訟中盡可能具體、全面、精確地提出證據,才能爭取合理且充足的補償,而法院則需在保障被害人權益與防止不當請求之間取得平衡,以確保損害賠償制度之公平性與正當性。

 

律師回答:

在侵權行為中,因事故導致被害人死亡、重傷或其他身體健康受損時,法律賦予被害人本人或其家屬請求加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所謂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例如所侵害者為金錢,則應返還金錢,如所侵害者為取得利益之物,則於返還原物外,更應給付金錢抵償其所得利益,始克回復原狀。是我民法明定身體健康之傷害,應為金錢賠償(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此即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所謂法律另有規定,自無適用同條第二項規定之餘地。

 

其中除了直接的醫療費用與喪葬費外,還包括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稱「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此項目是實務上常見爭議的賠償範圍之一,其核心在於被害人因事故造成的身體或健康受損,使得生活需要額外的支出來維持基本生活機能、醫療需求或身心康復,並非單純醫療費用的重複計算,而是對於因傷害造成的額外、長期、必要支出予以填補。

 

依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對被害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第三人亦應賠償;而民法第193條進一步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因此無論是死亡或傷害案件,均可能涉及此項費用的認定。

 

實務上,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認定,通常包括但不限於長期看護費(例如因四肢癱瘓需全天候看護)、義肢、義眼、義齒、輪椅、拐杖、助行器等輔具費用、更換與維修輔具的費用、營養補給品、特殊飲食費用、復健與職能治療的相關支出、就醫或復健交通費、護送費,甚至包括因不能從事家務或照護子女而必須聘請他人代勞的費用。對於長期或永久性的增加費用,法院會依被害人餘命、健康狀況、必要照護程度、看護市場行情等因素,以現金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方式計算總額,並且在計算未來費用時,通常會考慮折現率、通貨膨脹等經濟因素,以求合理反映真實損失。

 

關於證明責任,被害人或家屬須舉證證明該等費用之必要性、合理性及與事故之因果關係,通常透過醫療診斷證明書、復健計畫書、看護費用單據、購置輔具之發票、交通票據等佐證;若是預期未來支出,則須提出醫師評估、專業報價或相關統計資料,證明確實有此需要且金額合理。法院對於非必然支出的審查會較嚴格,例如純屬生活享受或奢侈性支出,即便事故後因身體不便而產生,通常不會納入賠償範圍。至於死亡案件,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主要指被害人死亡前因傷害而必須支出的必要費用,例如重症病房護理、呼吸器使用、專人照護費用、特別醫療器材租用費用等,這部分屬於死亡前的生前損害,與喪葬費分屬不同賠償類型,必須分別計算。

 

實務判決如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1863號即指出,民法第193條、第195條所定之金錢賠償,乃屬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不適用民法第213條第2項減少賠償額之規定,顯示立法對於身體健康受侵害時增加生活所需費用之保障,具有優先性與完整性。

 

在計算方面,長期看護費一般依當地行情每日或每月費用乘以預期需求期間計算,例如每日2400元看護費,預計需用20年,年支出約87萬,乘以20年即為1740萬元,並可視情況酌予折減或折現;輔具費用則需考慮使用年限與更換週期,例如義肢每5年需更換一次,並計入維修保養費。

 

營養補給及特殊飲食費用則須有醫師開立診斷與建議,證明該飲食對於病情控制或康復確屬必要,否則難以認定為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法院在認定時亦會審酌被害人的年齡、生活習慣、原有健康狀況、受傷程度及未來生活照護需求等多項因素,避免過度或不足補償。

 

此外,若被害人因傷殘失去工作能力,雖工作損失屬另一項賠償名目,但因生活自理能力喪失而需支出家務協助費,則可歸入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與工作損失互不重疊。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此類費用的賠償,實務上亦可能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或雇主責任保險理賠中予以涵蓋,惟若保險理賠不足,仍可就不足部分向加害人請求。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失利益-費用損失-生活費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

瀏覽次數: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