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故導致植物人或中風之看護費用究竟應如何計算?
問題摘要:
植物人或中風看護費之計算,必須以醫療證據確立必要性與密度,以現實市場資料選定合理單價與模式,並以平均餘命與折現技術評價將來期間,再依避免雙重補償之原則將稅收或社會保險財源之直接補助列為減項,而將被害人自行投保之商業保險給付保留為不扣除之保險利益,另就親屬看護依可金錢化評價原則予以核認但視勞務密度酌減單價,並留意與有過失與減損義務之攻防,透過上述工法,可在訴訟上呈現一套依法、有證據、可計算且可審計的完整模型,以符合民法損害填補與公平原則,真實反映重度失能者長期照護之經濟負擔與風險配置。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因事故導致植物人或中風之看護費用計算,核心在於損害填補、相當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的嚴謹界定,請求權基礎可由民法184條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引致之身體健康受侵害而生之損害賠償,損害範圍則依民法193條及216條,以回復受害前狀態所必要之醫療費與增加生活上必要費用為限。
於人身重度失能情境,特別是持續性植物狀態或中重度中風伴隨長期失能,長期照護費用成為最主要且持續性的損害項目,計算上必須同時處理三大層面:
一是「必要性」與「照護密度」的醫療證據化,二是「照護模式與單價基準」的選擇與合理化,三是「將來期間」的平均餘命與折現評價,並於最後階段落實政府補助的扣除原則與商業保險給付之處理,以避免重複補償與低估風險,關於必要性,實務並不以家屬主觀需要為準,而是依醫療專業文件具體化,包括診斷證明書、出院病摘、護理紀錄、復健與功能評估報告,並以ADL與IADL量表(如Barthel Index、Katz、Lawton)或專科醫師意見書明確載明照護等級與時段需求,對於植物人常見醫囑內容如需一對一照護、定時翻身預防壓傷、鼻胃管或氣切照護、導尿與排泄管理、吞嚥障礙防嗆與餵食、呼吸道分泌物處置、跌倒高風險監測等,對於中風則依偏癱、失語、吞嚥與步態障礙程度,明確區分全日、半日或按時之看護密度,此類醫囑與評估是法院認定看護費「必要性與時數」的核心依據,僅以泛稱「建議家屬陪伴」通常不足以支撐全日或長期高密度看護之主張。
關於照護模式與單價基準,長照存在兩大主流:其一為機構式安置(長照中心、養護或護理之家等),其費用結構通常由床位費、照顧費、伙食費、基本耗材與輔具租賃、必要時之護理與復健附加費組成,單價多以月額呈現且依機構層級、地區、單人或多人房別、是否需要專業護理或夜間加護而顯著差異;其二為居家模式聘僱看護(自請看護),費用結構包含看護工資(日薪或月薪)、夜班與假日加成、仲介服務費、勞健保或雇主責任保險成本、膳宿與交通補貼、替換人力備援成本等,實務觀察同等照護密度下,自請全日制看護相對於機構安置通常顯著偏高,常見可達2至3倍以上差距。
尤以一對一高密度照護、夜間專責與醫療性技術照護需求時差距更為擴大,然此差距並非一概而論,仍須以具體市場行情佐證,起訴時應提交同地區近似機構之費率說明、契約或報價單,以及自請看護的行情資料、實際收據或合約,以利法院就「合理單價」核認;在親屬看護之處理上,雖未實際支付價金,惟親屬付出的照護勞務可被金錢化評價,被害人仍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請求賠償,避免親情恩惠轉為加害人利益,實務通常以市場一般看護行情為上限並視照護內容酌減,若家屬實際履行之工作密度接近專業看護(依衛教與醫囑執行翻身、餵食、管路監測與紀錄等),且能提出照護日誌、簽到與訊息紀錄,酌減幅度可相對降低;關於將來期間之評價,植物人或重度中風之平均餘命並非定值,應以專科醫師對預後之意見、傷病嚴重度、合併症風險、年齡與基礎疾病,佐以官方生命表或可信人口統計資料綜合判斷,並於訴訟中提出專家報告具化「必要年數」「每日時數與照護密度」「可預見的併發症增加成本」等,計算上可採月額或日額乘以期間之方法,若一次給付,應以折現將未來金流化為判決時之現值,折現率之選用以法定利率或法院酌定之合理無風險利率為宜,並可分段考量復健可塑期與長期穩定期的密度差異,以免高估,公式示例:將來看護費現值=每月合理看護費(月額、已含必要附加成本)×預計月數×折現係數,其中折現係數可採年化利率r推導之年金現值因子或以月頻率折現。
若為機構式安置則以機構月費為基礎,若為自請看護則以看護月薪加夜班假日加成、仲介費、替班成本、保險與膳宿等加總為基礎,必要時再加上與看護直接且必要關聯的耗材與輔具費用(非健保給付部分),惟不得與醫療費或其他生活支出重複計入;在政府補助與保險扣除之處理,原則上應避免雙重補償,凡屬以稅收或社會保險財源支應且直接對應同一看護費用項目的公費或長照補助(例如以長照2.0之居家照顧、喘息服務、日間照顧或機構安置補助直接抵付相同時段之照護費),應自損害中扣除;反之,屬被害人出於保險安排與風險移轉之商業保險理賠(例如失能扶助金、長照保險月付給付)原則上屬被害人固有之保險利益,通常不作減項;至健保給付,多屬醫療服務給付且非看護工資,原則不得作為看護費之減項,重點在於逐項對照「是否針對同一損害項目且直接替代支出」,相同項目始得抵充,若為不同項目或無直接替代關聯,不得逕予扣除;就與有過失之影響,若被害人於事故發生或療養過程有足以擴大損害之行為(如未戴安全帽、未繫安全帶、出院後違反醫囑致併發症),法院多就全體損害按比例酌減,惟仍須審酌行為與看護必要性增加之相當因果關係,不得機械性一體打折。
在證據與主張的工法上,為確保法院能核認高密度與長期間的看護費,應於起訴前即完成資料整備:其一,醫療面提出明確醫囑與功能評估,請醫師於診斷證明具體註明「需一對一照護」「全日或夜間看護」「預估期間」與專業照護內容;其二,費用面若為機構安置,提出契約、收據與費率明細,若自請看護,提出聘僱契約、收據、轉帳與時數紀錄,並將夜間、假日、替班與仲介費拆分列示;其三,親屬看護則以日誌紀錄每日時段與具體工作內容,並附院方衛教或護理指導紀錄,以提升勞務之專業價值;其四,將來期間則提出專家意見書就平均餘命或預期照護年限、不同期別之照護密度與單價,並檢附地區市場行情以支持單價合理性,必要時提供折現計算表或請求命被告按月給付以降低一次給付之高估風險;在計算呈現上,宜以清晰的數學表達利於核實,例如既往期間看護費=核認單價(日額或月額)×核認天數或月數+與看護直接關聯之必要支出,將來期間看護費(一次給付)=月額×預計月數×折現係數,或分段計算為強度較高之早期復健期與穩定期不同單價與時數,再合併折現。
至於選擇機構式或居家自請看護的單價基準,以受害人實際採行之模式為首要,若未實際安置而主張以自請看護計,應說明機構安置之不可行性(例如醫療條件、家屬意願、地區可近性、感染風險等)與自請模式的必要性;若已機構安置,卻主張以自請看護較高單價計算,通常不予採納,反之亦然,法院傾向以最能真實反映現實照護成本且符合醫囑之模式作為基準;關於植物人的平均餘命,訴訟策略不在追求固定年數,而是提供專家意見之區間估計並以存活機率或分段年金方式折現,避免高估與低估風險,若法院對年限存疑,可請求分期定期給付並保留變更或停止之條件,以動態對應病情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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