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發生車禍或事故而導致他人受傷,可以請求勞動能力損失的賠償應如何證明?

03 Sep, 2025

問題摘要:

勞動能力損害為事故損害賠償中重要而複雜的一環,需從醫療、就業、年齡、技能、收入等多面向提出具體證明,並依法律規範與法院見解進行計算與主張。對於受傷者而言,及早理解自身權利,妥善整理資料與證據,並配合法律專業人員規劃訴訟策略,有助於爭取合理且足額的勞動能力損害賠償,實現民法第193條所設保障人身權益之立法目的。

 

律師回答:

當車禍或其他事故導致他人身體受傷,進而影響其正常工作能力或未來就業機會時,被害人有權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請求加害人就其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所生損害給予賠償。該條文明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項請求不以實際收入減少為必要條件,而是以被害人身體狀況是否因事故造成長期性、永久性或重大程度之勞動能力減損為依據,實務上認定標準多元,亦需視醫療診斷、工作性質與個人背景綜合判斷。

 

法院在審理此類損害賠償案件時,通常以醫師所出具之診斷書、醫院專業醫療鑑定報告、殘廢等級評定標準等為主要證據,輔以被害人原有工作性質、教育背景、技能經驗、年齡與健康狀況等,衡量其在事故發生前具備之就業條件與潛在工作能力,再與事故後之實際狀況比較,進而認定其是否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此種「減損」可能表現為不能從事原職、須轉換較低報酬工作、工作效率降低或需輔具與協助才得繼續工作,皆可能構成損害基礎。

 

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定之,不能以受侵害後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尚未發生減少為準(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參照)。計算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之被害人因身體或健康受不法侵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之損害賠償責任額度,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本件被害人固於車禍受傷前領有薪資,然關諸證人供述,被害人所獲得之薪資似非固定,原審即應對於被害人受損害前之工作收入情形、診斷證明書記載減少勞動能力程度比率之計算方式等情為詳加了解(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不能以受侵害後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尚未發生減少為準」,強調損害認定應基於一般狀況下之合理預期,不必須等到實際收入減少才構成賠償條件。另勞動能力損害之評價,應審酌被害人受傷前後之收入差異與醫療資料所示之減損比率,並對其工作性質與勞動能力變動詳加調查。對於具固定職業者,法院可依事故前薪資證明、薪資轉帳紀錄、報稅資料等,推算其平均月薪,再乘以受傷後失去或減少工作能力的年數。

 

此處的年數並無絕對標準,通常參考勞動基準法第54條所定之退休年齡即65歲,減去受害人事故發生時年齡,即為可計算之勞動餘命,但若個案有特殊情況,如高齡、健康不佳或預期壽命受限者,法院得視具體事證酌減計算年限。反之,對於事故發生時尚未就業之未成年人、學生、主婦或失業者,法院則會參照教育程度、學校成績、學經歷、年齡、政府公布之行業平均薪資等資料,合理預估其潛在工作能力與未來收入。主婦之家務勞動亦為法院認定經濟價值的對象,可參考市價請人代勞所需之報酬進行損害估算,而非一律認為無經濟價值或逕以基本工資作為標準。被害人如為自由業者、自營業者或兼職工作者,雖無固定薪資,但只要能提出過往收入證明(如報稅資料、接案紀錄、銀行交易紀錄、客戶委任書、合約書等),法院亦得依其常態收入推估受損前勞動能力,再衡量事故對其造成的限制進行比例評估。

 

醫療證據部分,被害人應提供含有完整病歷記載之診斷書、重大傷病卡、殘障鑑定、影像資料及出院摘要等,若對於勞動能力減損情形具爭議,亦可聲請法院命被害人接受司法醫療鑑定,由專業醫師針對勞動功能受限程度作出專業判斷,作為法院心證依據。對於勞動能力減損所生之賠償金額,被害人可請求一次性全額賠償,亦可由法院,依當事人聲請或酌情裁量命加害人分期支付定期金。若採分期賠償方式,法院得命加害人提供擔保,以保障被害人長期受償權益;若採一次給付,則賠償金將涵蓋未來可預見之工作損失。例如:某人年收入80萬元,經法院認定減少勞動能力40%,事故時年齡30歲,餘命至65歲共計35年,則損害金額約為80萬×0.4×35年=1120萬元,再考量通貨膨脹、退休年齡彈性及被害人其他收入來源,法院可能再行酌減或調整。此外,若勞動能力損失致需長期看護、使用輔具、聘請助理者,亦可依民法第193條之「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請求相關支出賠償。因此,欲請求勞動能力損害賠償,被害人應蒐集完整的診斷證明、工作證明與收入資料,並可考慮委託律師聲請醫療鑑定與協助主張權益。無論是法院審理或保險理賠程序,勞動能力損害之舉證強度與資料完整性,將直接影響賠償結果之高低。若加害人有任意責任險,保險公司多會參照法院損害認定進行理賠,然實務上常有就勞動能力損害存在過低估價的情況,受害人宜審慎準備並堅持合理求償。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失利益-所得損失-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54條=民法第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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