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發生車禍或事故而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可以請求費用損失的賠償應如何證明?

03 Sep,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或事故發生後,如欲請求因身體或健康受損所生之損害賠償,除明確列出損害項目外,更應完整保存與支出相關之文件、憑證及醫療紀錄,以利在與加害人協商或提起訴訟時,法院能夠具體審酌各項主張。若無法提出證明者,即使實際有支出,亦可能遭法院駁回。因此,務必自事故發生後即有計畫性地整理保存相關文件,必要時得尋求律師協助,以確保日後索賠之完整性與有效性,避免因舉證困難而喪失合法權益。

 

律師回答:

當發生車禍或其他侵權事故導致他人身體或健康受損時,被害人或其遺屬可依法請求各項損害賠償,其中「可請求的費用」及「證明方式」為訴訟成功與否的關鍵。

 

依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條文確認了加害人對於身體遭受損害者需負擔其因傷所生之必要支出與生活補助等費用,包括因事故所需之醫療費、照護費、交通費、輔具費、營養品費用及其他附隨性支出。於訴訟或協商過程中,若要請求上述費用賠償,須就各項費用實際發生之事實與金額提出證明。

 

首先,醫療費用為最基本且最常見之請求項目,範圍包括掛號費、診察費、檢查費、住院費、手術費、麻醉費、藥品費、復健費用等,此等費用多能由醫療院所或藥局開立正式收據或費用明細加以證明。

 

若為自費項目或特殊治療所生之費用,如病房升等費用、非健保項目等,應提出醫師建議書或院方說明書佐證其必要性,以提升法院認可機率。其次,看護費用亦屬可請求之費用,若係僱用護理人員或透過醫院安排特別護士照顧,通常可取得公司或醫院開立之合法收據作為請求依據。

 

然而,若由家屬或親友義務看護,未支出費用者,實務上多認為無法列入賠償範圍,除非另有證明顯示該家屬放棄工作而實際承擔損失,方有可能酌予計算。至於交通費用,若被害人需頻繁往返醫療院所接受治療、復健或回診,則每次前往之車資支出亦屬可賠償項目。

 

實務上可檢附計程車發票、病歷表記載之就診時間及地點,甚至以行車紀錄、接送證人證述等方式,證明交通支出與事故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若係自行開車,亦可主張油資與停車費,惟應具合理計算基準。

 

再者,因傷失能而須購置輔具之費用,如義肢、義齒、義眼、輪椅、拐杖、支架等,皆為民法第193條所指之「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得請求加害人賠償。主張此類費用時,應備妥醫師診斷書、輔具功能說明、購買發票、醫療建議書等證明,證明該輔具對生活自理、行動能力或復健有必要性及實際使用用途。

 

此外,營養品或特殊食品若係因醫師建議為促進康復或對抗病情所需,亦可列入請求項目,但實務上僅限於經醫師處方或說明者,若係自行選購補品、保健食品、維他命等則多被排除在可賠償範圍外。故應保留醫師開立之書面處方或建議書及購買證明,以利法院認定。

 

住院期間因應身體不便所需之額外伙食費,亦有見法院准予計算為損害之一部分,惟此類費用應以一般伙食標準與住院特殊膳食差額為限,且應以實際支出為準,並提出醫院收據或病患特餐費明細等佐證。

 

事故造成工作能力受損、無法就業或收入降低者,可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工作能力喪失所生之損害」賠償。此部分應提出受傷前之薪資所得證明,如薪資單、扣繳憑單、勞保投保薪資、所得稅申報書等,並配合醫師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報告或勞動部職災等級判定等,說明失能程度與對工作影響。

 

若事故致人死亡,依民法第192條規定,配偶、直系血親及同居親屬可請求損害賠償,除非財產上之損害(如扶養費損失、喪失勞動能力)外,尚包括殯葬費用,常見如棺木費、壽衣費、靈車費、火化或土葬費、誦經儀式費等,惟應符合當地風俗及合理必要標準,並提供殯葬業者之收據及明細單據作為證據。

 

於事故後若有他人墊付款項如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等,實際支出人(如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則得依民法第193條規定請求加害人賠償,前提為須證明與被害人間之親屬關係及實際支出事實,並提出相應票據、轉帳記錄、收據、付款證明等。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費用損失-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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