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車損的不合理高額賠償,應該如何處理?

03 Sep, 2025

問題摘要:

實務上,法院特別重視兩大原則:一是損失填補原則,確保賠償僅限於填補實際損害;二是不當得利禁止原則,防止被害人藉由賠償而獲取超過損害的利益。因此,當事人除要履行合理賠償的義務,也有權拒絕對方提出的不合理或過高的賠償要求,並可透過核對損害範圍、檢驗報價明細、折舊計算與市價比對來掌握談判與訴訟的主動權。面對車損的不合理高額賠償,應先確認自身僅負擔合理的修復費用與損害價值,並拒絕支付超出實際損害範圍的部分,透過蒐集證據、理性協商、調解或訴訟,既能維護自身權益,也能確保賠償符合法律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面對因不慎造成他人機車損壞而對方要求高額賠償的情況時,首先應明確自身在法律上的責任與權利,因為我國損害賠償的根本原則是「損失填補原則」,即加害人應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害,而不應成為被害人藉此獲利的手段。

 

首先不賠,原則上不會犯罪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而足以生損害者,須屬故意行為才會構成毀損罪,若是不慎拉倒他人機車屬於過失行為,並不構成刑事責任,僅涉及民事賠償問題。

 

賠償有五大原則

車禍後維修費計算應依上述四原則進行:一、如新品換舊品且會增加車輛價值,零件費應依折舊後的剩餘價值計算;二、如沒有增加價值或以舊品維修者,零件費用全額賠償;三、維修人工工資費用全額依實支實付賠償;四、如修好仍有貶價損失,亦得請求。五、修補費用及貶價總額不得超過事故當時車輛的中古車市價。如此計算,既能保障出租人獲得合理補償,也避免承租人承擔超過損害範圍的不當賠償,符合民法填補損害與公平原則。

 

依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而最高法院實務亦認為,對於物品毀損的賠償,應依事故發生時或起訴時的市價為準,並須考慮事故後的實際狀況,而非單純回復至全新狀態,因為回復的目的是達到「應有狀態」而非「原來狀態」。

 

此外,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規定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的適用情形,若損害可以回復原狀,原則上應先採取修復的方式,僅在回復原狀不可能、顯有重大困難或債務人經催告後仍不為回復時,才改採金錢賠償,且金額應以回復原狀所需的必要費用為限。

 

實務上,法院在計算賠償金額時,會將修理報價單中的零件費用依財政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進行折舊計算,例如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五年,機車的部分零件同樣會依使用年限折舊,因為零件在使用過程中會自然損耗,價值逐年下降;若已超過耐用年數,仍會認定其具有一定殘值,通常以新品價格的十分之一計算,而工資費用則因屬於人力成本,不適用折舊。

 

另一方面,修理費用加上事故造成的交易價值減損,合計不得超過事故當時車輛的市價,若修理費已接近或超過市價,法院可能會認定應改以賠償車輛市價為限,避免違反回復原狀與損失填補原則。面對對方提出的高額賠償要求,當事人應先要求其提供完整的維修報價單與相關證據,檢視損壞部位是否與事故直接相關,並確認是否存在更換新品卻未扣除折舊的情形。

 

損害賠償的最高原則在於填補損害,使被害人獲得完全賠償。當物品受到毀損時,被害人除可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也可適用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的規定,。被害人對賠償方式的選擇原則上應受其意思表示拘束,但若賠償義務人尚未準備回復原狀、逾期不為回復,或回復原狀存在重大困難時,被害人仍可改依第196條請求賠償,此舉不違反誠信原則,法院應予准許。損害賠償的核心目的在於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只要能達成填補損害的效果,就不必拘泥於特定規定的適用,而被害人在選擇一般性或特別規定時也具一定彈性。

 

針對民法第214條與第215條的適用範圍,應做出明確區分。民法第214條規定,若應回復原狀的賠償義務人在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未回復,債權人可請求金錢賠償,這裡的金錢賠償指的是回復原狀所需的實際費用。民法第215條則適用於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的情況,賠償義務人需以金錢賠償損害,此處的金錢賠償指的是被害人因不能回復原狀所受的財產損害,需依交易價值及價值利益的概念判定賠償額。價值利益又可分為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這種區分有助於法院在處理損害賠償案件時,根據損害類型酌定賠償金額。

 

在物品損害賠償的計算上,需遵循「損失填補原則」或「不當得利禁止原則」,即加害人的賠償範圍不得超出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範圍。由於物品隨時間的推移會自然損耗,其價值會逐漸降低,因此二手物品的價值通常低於新品。若法院直接以新品價格作為賠償金額,將違反損失填補原則。為此,法院在計算賠償額時,通常會參考財政部賦稅署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來計算折舊。例如,自用小客車的耐用年數為5年,若涉及車禍賠償,法院會根據車輛的出廠日計算其折舊,並將修復車輛的零件支出按此折舊後的價值計算賠償金額。

 

然而,對於超過耐用年數的物品(如車齡10年的車輛),法院實務上仍認定其具有一定殘值。一般而言,超過耐用年數的物品殘值可按新品價值的十分之一計算。例如,車齡10年的車輛,其零件損害賠償額將以零件費用除以10來認定。根據民法第213條的規定,損害賠償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必然存在折舊,肇事者的賠償責任應基於折舊後的價值,而不能要求賠償全部更換新品的費用。

 

在車禍賠償案件中,若一方提出折舊的抗辯,法院通常會對車輛維修報價單中的零件費用部分計算折舊。至於報價單中的工資部分,屬於人力投入的成本,則不適用折舊計算。此外,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還會檢視修理費用與車輛市價的關係。根據損失填補原則,修理費用與交易價值減損的總和不得超過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市價。若超出市價,將被視為違反損害賠償的回復原狀原則。

 

損害賠償的計算須結合具體事實及法律規範。法院在考量賠償金額時,需平衡填補被害人損失與不當得利禁止兩大原則。被害人在面對損害賠償時,也應合理理解折舊的計算方式與適用範圍,確保賠償符合實際損害情況,既維護自身權益,又避免過高的經濟負擔。

 

依《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有關過失毀損他人之物的賠償責任,司法實務上認為物因侵權行為而受損害,請求金錢賠償,其有市價者,應以請求時或起訴時之市價為準。

 

最重要的是,損害賠償的目的是在填補所生的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而是「應有狀態」,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的變動狀況考慮在內。

 

所以賠償機車修理費用時,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的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若雙方無法私下對賠償金額達成共識,可至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循民事法院依小額訴訟程序確認賠償金額。

 

賠償範圍的限制

損害賠償的核心目的是填補實際損害,回復「應有狀態」而非「原來狀態」。例如,若機車僅有輕微擦傷,則修復應僅限於該擦傷部分,不得包含與事故無關的項目。若修理中涉及以新品更換舊品(如更換車殼),則需考量折舊價值,扣除折舊後才是合理的賠償金額。過高的索賠金額可能涉及不當得利,當事人有權拒絕支付不合理的部分。

 

合理性與必要性

賠償金額需基於合理的修理範圍和實際費用。例如,若對方要求更換整個車殼,但車殼實際僅有輕微損傷,則更換整件車殼可能屬於不必要的修復,當事人可要求僅支付局部修補費用。此外,工資部分一般不適用折舊,但零件費用應根據車輛的使用年限進行折舊計算。

 

市價標準

賠償金額應以事故發生或起訴時的市價為基準。若對方無法提供合理的修理費用證據或過度提高修理費用,當事人有權要求提供詳細報價單及相關證據進行核實。

 

若對方報價過高或包含不合理項目,當事人可要求其提供修理費用的詳細明細,並核實是否與事故損害相關。若無法就賠償金額達成共識,建議先申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協調。調解是一種低成本、快速解決糾紛的方式,有助於雙方達成和解。若調解無果,對方可能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將根據事實證據判定賠償金額,包括損害範圍、修理費用的合理性及折舊計算等。

 

法院在考量賠償金額時會參考「損失填補原則」和「不當得利禁止原則」,即賠償金額不得超出實際損害範圍。例如,若僅有輕微擦傷,則賠償應限於該部分修復費用,不得包含與事故無關的項目。此外,法院會檢視修理費用與車輛市價的關係,確保賠償總額不超過事故發生時的市價,避免違反回復原狀原則。

 

若發現報價包含與事故無關的項目或不必要的更換,例如僅輕微擦傷卻要求更換整個車殼,則有理由拒絕支付該部分金額,因為這可能構成不當得利。若雙方無法自行協商,可以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這是一種低成本且快速的紛爭解決方式,由調解委員居中協助雙方在合理的範圍內達成共識。若調解不成,對方可能會提起小額訴訟或民事訴訟,法院將根據事故事實、損害程度、修理費用合理性及折舊計算來判斷賠償額度。在訴訟中,提出折舊計算明細、事故照片、修理必要性說明及市價資料,能有效支持自身的抗辯,並防止被判支付不合理金額。

在此情況下,若對方無法提供合理證據證明索賠金額的合理性,當事人有權提出抗辯並要求法院重新評估賠償範圍與金額。為避免進一步糾紛,建議保持理性處理,與對方進行協商,並合理應對對方提出的索賠要求。若最終進入訴訟程序,應準備好事故證據、損害情況及合理的折舊計算明細,以支持當事人的抗辯主張。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財物損害-車損

(相關法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4條=民法第2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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