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賠償金需要繳税嗎?

03 Sep, 2025

問題摘要:

賠償金是否課稅,關鍵在於該金額是否構成「所得」。如係對原有財產損失的填補,不具經濟利益之增加,即不構成所得,不需納稅;若係彌補預期利益損失,則為新增資產,依法應課稅。建議納稅人於報稅時對於非經常性收入來源如賠償金等,宜先行查明其法律性質,並備妥佐證資料,必要時可向國稅局申請書面函釋,確保申報正確,避免事後稅負爭議與處罰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每年報稅季節來臨之際,許多人會疑惑,若於前一年透過訴訟或和解取得一筆金錢,例如賠償金、補償金或和解金,是否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賠償金形式上屬所得範圍

原則上,依所得稅法規定,只要是金錢入帳,都有可能構成所得,特別是若無法歸類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所列明之九大類所得,例如薪資、利息、租賃等,那麼就可能會被歸入第十類「其他所得」。此類所得計算方式為收入額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課稅所得額。

 

是否屬於法定免稅事項?

依我國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屬於免稅所得。因此,若是因為他人不法行為致使身體受傷、親人死亡,或因公權力違法行使而獲得之國賠賠償金,皆可排除課徵所得稅,不須列入申報範圍,亦不需負擔稅捐。這一類免稅所得的核心理由,在於其性質非為增加納稅人資產或利益,而是對原有財產的回復與填補,不構成經濟上的「所得」意義。

 

若賠償金不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之免稅範圍(即「因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則應回歸實質課稅原則,審慎認定該賠償金之性質,再判斷其是否構成應稅所得。

 

若不屬於法定免稅事項,然仍須實質上認定所得課稅原則

 

「無所得即無課稅」原則

「無所得即無課稅」原則,是我國稅法中一項基本稅制原則,意指只有在納稅人實際獲得經濟利益,構成「所得」時,國家才有課徵所得稅的正當性。若未產生所得,則不得課稅。此原則源於稅捐法律主義與財產權保障理念,強調課稅應以實際獲得之純益為對象,而非僅因形式上金錢流入或帳面變動。

 

實務上,若某項金錢收入只是填補既有損失、返還原有財產,並未使納稅人財產總量增加,則不構成所得,自不課稅。例如:填補損害的賠償金、訴訟中返還的詐欺款項,皆屬典型適用「無所得即無課稅」原則的情形。此原則也是防止稅捐侵害私有財產權、保障納稅人權益的重要界線。

 

賠償金若為「所受損害」之補償則不用課所得稅

 

依我國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屬於免稅所得。因此,若是因為他人不法行為致使身體受傷、親人死亡,或因公權力違法行使而獲得之國賠賠償金,皆可排除課徵所得稅,不須列入申報範圍,亦不需負擔稅捐。這一類免稅所得的核心理由,在於其性質非為增加納稅人資產或利益,而是對原有財產的回復與填補,不構成經濟上的「所得」意義。

 

依據財政部歷年解釋函令,若賠償金為「填補損害」之性質,尤其是為彌補原有財產的減少,例如醫療費用、修繕費、殯葬費等,則應視為無所得餘額,自不構成課稅對象,屬於非課稅所得。此與所得稅法第4條所定之免稅類型不同,是基於稅法「無所得即無課稅」之原則所作的實質判斷。換言之,民法第216條第1項所定的「所受損害」,即債權人原有財產的減損屬積極損害,此部分之賠償,因未產生新增財產價值,依法無須課稅。

 

賠償金若為「所失利益」之補償可能須課所得稅

反之,若賠償金性質為「所失利益」,即依民法第216條第2項,指依通常情形或特定計畫可預期之財產利益,而因侵權行為受妨害未能實現者,則為屬「非填補損害」的部分。這類賠償金實質上是替代原本可能取得之收入或利潤,如預期的租金收入、轉售利潤、合約履行所得等,性質上即為新財產的取得,因此被視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應列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依法課稅。

 

舉例來說,一位房東因房客損壞出租房屋設備獲得一筆修繕費用之賠償,該部分為填補實際支出,應為免稅所得;但若另獲得停租期間租金損失之賠償,則屬所失利益,應申報為課稅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得稅

(相關法條=民法第216條=所得稅法第4條=所得稅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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