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事故賠償請求範圍為何?

03 Sep, 2025

問題摘要:

死亡事故賠償請求範圍不僅僅止於直接的殯葬費,還包括對受扶養人的扶養費、家屬精神慰撫金與生前醫藥費等,而各項目之金額與能否獲賠,均須依個案情況、舉證程度與法院見解而定,實務上建議在事故發生後即完整保留所有支出單據、收據、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並詳實蒐集被害人生前收入、扶養義務及與家屬間的關係資料,必要時委託專業律師或會計人員計算賠償金額,並依據霍夫曼計算法等專業計算方式向法院提出,方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並確保賠償金額符合實際損害,避免因證據不足或計算不當而影響判決結果。

 

律師回答:

死亡事故賠償請求範圍在我國法律與實務運作中,主要依據民法第192條、第194條等相關規定以及最高法院及各級法院之判決見解進行判斷與計算,其範疇包括殯葬費、對第三人之法定扶養費、精神慰撫金與被害人生前之醫藥費等,而其中每一項目在請求時均需具備明確之證據及計算基準方能獲得法院支持。

 

首先,關於殯葬費,依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殯葬費係指收殮及埋葬死者所必要之費用,實務上認為應以實際支出之金額為準,並參酌被害人當地習俗、身分、地位及生前經濟狀況而定,常見可請求之項目包括棺木費、運棺車資、壽衣、墓地、誦經費、孝服、麻布、造墓及材料費、搬運屍體及埋葬費用、米飯、金紙、屍體保管、化妝、引魂、式場設備、遺像等,而不得請求之部分則有祭獻牲禮費、喪宴費、樂隊費、安置祿位及奉祀費用、毛巾手帕鮮花、訃聞登報費等,並非因為上述費用不重要,而是因其屬於宗教或禮俗性質,並非法律上「必要」之殯葬費用,法院為避免賠償範圍無限擴張而予以排除,且申請殯葬費賠償時,必須附上葬儀館開立之收費明細單及收據,若涉及墓地買賣或靈骨塔位、造墳材料費、工資等,亦須檢附契約書或收據作為憑證,否則將因舉證不足而遭駁回請求。

 

其次,對第三人之法定扶養費,係指被害人生前依法對特定第三人負有扶養義務,而因死亡致無法履行,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加害人對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稱第三人係依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6條之1所列,包括直系血親相互間、夫妻與對方父母同居者之相互間、兄弟姐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間以及夫妻間,計算扶養費時,應先確定受扶養權利人應受扶養的年限,例如未成年人至成年前一日,年長者則依餘命表計算,並以被害人生前之收入、經濟能力、受扶養人之需要及身分等為基準,訴訟實務中常採用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寬減額或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平均消費支出額為每年扶養費,再乘以應受扶養年限及霍夫曼係數折算現值,並按一次給付方式計算,惟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人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例如父母必須證明其已達退休年齡且無法自立生活,方能請求扶養費。

 

第三,精神慰撫金屬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相當金額之賠償,慰撫金額度之認定無明確法定標準,法院通常斟酌雙方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教育程度、財產狀況、被害人及家屬所受損害輕重、精神痛苦程度、加害人之加害態樣等因素,核定合理金額,實務上死亡事故慰撫金數額差異甚大,通常在新臺幣150萬元至200萬元間較為常見,但仍會依案情調整。

 

第四,生前醫藥費的部分,係指被害人在死亡前因事故治療所支出的醫療相關費用,其繼承人得依繼承關係全體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並須提出醫院診斷證明、藥費收據、醫療收據等作為證據,若因醫療行為與事故之因果關係有爭議,仍需以醫療鑑定或其他證據予以證明。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損害賠償項目-死亡事故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6-1條=民法第1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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