汰舊換新,但折舊不賠?

03 Sep,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賠償的原則是以“恢復原狀”為基礎,恢復原狀原則賠償的主要目標是將損害物恢復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這通常意味著通過修理來解決,而不是直接要求賠償一輛全新的車。修理費用的計算車輛的修理費用是由事故責任方負責賠償的。根據實際損壞的情況,使用新零件替換舊零件時,賠償金額會考慮到折舊問題。3. 折舊的考慮法院的實務見解指出,因修理而更換的新零件不能簡單地按新零件的價格計算,而需要扣除其折舊價值。這是因為新零件與事故發生時舊零件的狀態不同,賠償金額應反映出這一變化。在計算時,需依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和折舊率來合理計算折舊。

 

律師回答:

換車對許多人來說或許是一件令人期待的事,但如果在路上開車發生車禍,就能趁機要求對方賠償一輛全新的車嗎?答案是否定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回復原狀」,也就是將受損害的物品恢復至損害發生當時的狀態,因此,車輛碰撞的賠償方式通常是透過修繕處理。這意味著,責任方應負擔修理費用,以新零件替換受損零件,但整體賠償仍需以合理範圍內的修復費用為準。

 

關於這個問題,損害賠償的最高原則在於填補損害,使被害人獲得完全賠償。當物品受到毀損時,被害人除可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也可適用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的規定,這一點已成為最高法院一貫的見解。被害人對賠償方式的選擇原則上應受其意思表示拘束,但若賠償義務人尚未準備回復原狀、逾期不為回復,或回復原狀存在重大困難時,被害人仍可改依第196條請求賠償,此舉不違反誠信原則,法院應予准許。損害賠償的核心目的在於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只要能達成填補損害的效果,就不必拘泥於特定規定的適用,而被害人在選擇一般性或特別規定時也具一定彈性。

 

針對民法第214條與第215條的適用範圍,應做出明確區分。民法第214條規定,若應回復原狀的賠償義務人在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未回復,債權人可請求金錢賠償,這裡的金錢賠償指的是回復原狀所需的實際費用。民法第215條則適用於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的情況,賠償義務人需以金錢賠償損害,此處的金錢賠償指的是被害人因不能回復原狀所受的財產損害,需依交易價值及價值利益的概念判定賠償額。價值利益又可分為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這種區分有助於法院在處理損害賠償案件時,根據損害類型酌定賠償金額。

 

在物品損害賠償的計算上,需遵循「損失填補原則」或「不當得利禁止原則」,即加害人的賠償範圍不得超出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範圍。由於物品隨時間的推移會自然損耗,其價值會逐漸降低,因此二手物品的價值通常低於新品。若法院直接以新品價格作為賠償金額,將違反損失填補原則。為此,法院在計算賠償額時,通常會參考財政部賦稅署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來計算折舊。例如,自用小客車的耐用年數為5年,若涉及車禍賠償,法院會根據車輛的出廠日計算其折舊,並將修復車輛的零件支出按此折舊後的價值計算賠償金額。

 

然而,對於超過耐用年數的物品(如車齡10年的車輛),法院實務上仍認定其具有一定殘值。一般而言,超過耐用年數的物品殘值可按新品價值的十分之一計算。例如,車齡10年的車輛,其零件損害賠償額將以零件費用除以10來認定。根據民法第213條的規定,損害賠償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必然存在折舊,肇事者的賠償責任應基於折舊後的價值,而不能要求賠償全部更換新品的費用。

 

在車禍賠償案件中,若一方提出折舊的抗辯,法院通常會對車輛維修報價單中的零件費用部分計算折舊。至於報價單中的工資部分,屬於人力投入的成本,則不適用折舊計算。此外,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還會檢視修理費用與車輛市價的關係。根據損失填補原則,修理費用與交易價值減損的總和不得超過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市價。若超出市價,將被視為違反損害賠償的回復原狀原則。

 

損害賠償的計算須結合具體事實及法律規範。法院在考量賠償金額時,需平衡填補被害人損失與不當得利禁止兩大原則。被害人在面對損害賠償時,也應合理理解折舊的計算方式與適用範圍,確保賠償符合實際損害情況,既維護自身權益,又避免過高的經濟負擔。

 

當車輛修理涉及更換新零件時,因新品零件的狀態優於損害發生當時的舊零件,這部分的價值差異應予以折舊處理。換言之,新零件替代舊零件所需的費用並非全部都屬於損害賠償的必要範圍,實際應賠償的金額應扣除相應的折舊後再行計算。這樣的作法符合損害賠償僅以填補損害為目的的法律原則,也避免被害人因事故而獲得超出實際損失的額外利益。

 

首先,物之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也就是回復損害發生當時之狀態,所以車輛碰撞的賠償是以修繕方式,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並由負賠償責任之一方賠償修理費用。其次,依法院實務見解,因修理物品而更換新品零件,該新品零件即非損害發生當時該物之零件所呈現狀態,所以新品零件更換部分即有計算折舊之必要,而於新零件更換舊零件所生費用,自應扣除其折舊才是必要費用,所以在計算修車費用時,也樣將更換的零件折舊扣掉,才是正確計算損害賠償金額的方式(參見: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55號民事判決、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59號民事判決)

 

在修理車輛時更換新零件的費用,應根據零件的使用年限和折舊率進行扣減,僅賠償扣除折舊後的必要費用,這才是正確的損害賠償金額計算方式。因此,即使受害人在事故中需要更換車輛的多個零件,也無法要求肇事者支付全部的新零件費用,而是必須根據折舊後的價值進行合理賠償。

 

此外,法院通常對車輛的修理費用採取審慎態度,會根據修理費用的合理性進行審查。若修理費用加上折舊計算後的價值已經超出車輛事故發生當時的市值,法院可能會考量改以支付車輛當時市價作為損害賠償的方式,從而避免不必要的過高修理成本。

 

然而可以請求貶損損失,即是指物品因某種損害或事故,即使在修復後,仍然無法恢復到事故發生前的交易價值或使用價值,從而導致的價值減少。這種損失通常被稱為交易性或使用性「貶損」,主要出現在車輛損害賠償或其他高價值財產的損害案件中。貶損損失屬於民法第216條所指的「所失利益」(消極損害),即財產權受損後伴隨而來的經濟損失,受害人可依法主張賠償。

 

車輛的貶損損失

在車禍事故中,即使受損車輛已完全修復,但因事故記錄會影響市場對車輛的交易價值。例如,高價或稀有車型的事故車,即使外觀和功能已恢復正常,仍可能因「事故車」的標籤而無法以與未事故車相同的價格出售。這種價值減損即為貶損損失。

 

被害人需證明事故導致物品的市場價值下降,即使修復後仍有價值損失。例如,車輛的估價報告可作為交易價值減損的證據。被害人可委託專業估價師或相關機構出具價值評估報告,證明損害事實及價值減損的範圍。若因損害導致物品的功能性或使用價值下降,也可納入貶損損失。例如,機械設備雖然修復,但使用壽命縮短或性能下降。

 

即使受損車輛已完全修復,但因事故記錄會影響市場對車輛的交易價值。例如,高價或稀有車型的事故車,即使外觀和功能已恢復正常,仍可能因「事故車」的標籤而無法以與未事故車相同的價格出售。這種價值減損即為貶損損失。

 

貶損損失的賠償金額以事故發生前後的市場價值差額為準,但需注意,該賠償應符合損失填補原則,不得使被害人因賠償而獲得超出實際損失的額外利益。同時,賠償的計算通常需結合實際情況,例如事故物品的使用年限、原始價值及修復費用等。

 

因此,對於想透過車禍換車的人來說,這樣的想法無疑是不切實際的。損害賠償的核心在於填補實際損失,而非提供被害人額外的便利或利益。寄望車禍來更換新車,不僅法律上不支持,也可能因車禍而帶來更多的不便與損失。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財物損害-車損-修理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4=民法第215條=民法第2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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