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鐵軌被撞,被害人也要負責?

03 Sep, 2025

問題摘要:

行人若擅自進入鐵軌區間並因而遭受撞擊,其雖可能構成受害者,但同時也因違反鐵路法的禁止規範而須負民法上之與有過失責任,法院將依實際情節、雙方注意義務履行情況,決定是否減輕或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此制度設計即是兼顧法律上的公平性與行為人對結果之貢獻度,避免責任過度集中於一方,有效平衡交通安全與損害救濟兩者之間的法益衝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發生行人誤闖鐵軌遭火車撞擊的事件時,除鐵路單位或駕駛人是否有過失外,實務上常引發爭議的是被害人是否也需負責,特別是在損害賠償的責任分配上是否成立「與有過失」。

 

與有過失之目的與要件

依據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同條第二項亦明定,若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未事前注意或怠於避免、減少損害者,也屬與有過失;第三項則進一步規定,此等過失可及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亦即損害發生的責任評價不僅限於加害人,對於被害人自身或其關係人的行為亦會納入考量。

 

與有過失制度的目的,主要在於公平分配損害責任,防止被害人即使自身亦有錯,卻仍完全將損害責任推諉於加害人,導致加害人承擔超過其實際應負之責任。依民法第217條,若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係被害人自身也有過失所致,法院得依公平原則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走進鐵路上是否構成與有過失?

就此而言,若被害人明知鐵道屬於危險區域,仍擅自進入,依鐵路法第70條規定,行人或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橋梁或隧道,違者將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此項規範具有明確禁止性質,目的在於防止高風險事故發生,保障交通安全。若被害人違反該規範進入鐵軌範圍,本身即構成違法行為,且已可合理預見其行為可能導致生命身體危害,則在法律上構成民法所稱之與有過失。

 

法院得依情節輕重酌減賠償金額,甚至於情況重大時全數免除賠償責任。例如,在部分判例中,如火車依正常速度行駛於封閉區間,駕駛已盡注意義務,卻仍撞上侵入軌道的行人,法院即可能認定駕駛無過失,而行人之過失為主要原因,導致無法請求賠償。又如即使火車駕駛未及早鳴笛或反應不及,但若行人違規進入鐵軌區段屬明顯違法,法院仍可能認為被害人應負主要過失。

 

更進一步地,在責任評價上,法院通常會就被害人進入軌道的具體情形進行綜合判斷,例如是否屬於設有明顯警告標誌之處、是否為封閉或非封閉路段、是否為工作人員或無故侵入者等。實務中亦有案例指出,若鐵路公司或駕駛於合理注意義務範圍內未能即時發現危險或採取避免措施,則其仍可能負部分責任,但若被害人明知進入鐵軌危險卻執意行為,其行為即屬與有過失,法院將依比例酌減其賠償金額,或在特定情況下全數免責。

 

由此可見,民法第217條所設計的與有過失制度,目的在於合理分配風險與責任,不因單方侵害行為即讓加害人負全責,而係回到具體個案中,從因果貢獻程度與行為可非難性角度衡量各方責任。

 

因此,在鐵路撞人案件中,是否成立與有過失,關鍵不在損害是否發生,而在於損害發生之原因中,被害人是否有違法且可歸責之行為,是否違反客觀注意義務,並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具有實質貢獻。若答案為是,法院即得依民法第217條減輕或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


-事故-與有過失

(相關法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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