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被撞爛,要修還是買新?

03 Sep, 2025

問題摘要:

決定是修理還是購買新車,應先進行專業鑑定,明確了解事故損害範圍、修復可行性與成本,並與事故前車輛市值比較,評估修復後安全性與未來市場轉售價值,再結合自身使用需求與經濟條件決定,若鑑定顯示修理費合理且能恢復安全性能,且車齡不高、事故前價值尚可,修理是可行選擇;反之,若修復成本高、存在結構性後遺症、事故前價值低、折舊高或市場價值大幅下滑,則建議以重購或更換車輛的價差方式請求賠償,避免修後仍承擔安全與價值損失的風險。依據民法第196條及相關規定,損害賠償的核心原則是填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使其回復至「應有狀態」,而非「原來狀態」。如果賠償義務人無法回復原狀或回復存在重大困難,受害人可選擇金錢賠償。賠償額計算通常依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進行折舊,車輛超過耐用年限的殘值一般按新品價值的10%計算。修理費與交易價值減損的總和不得超過車輛市價,確保賠償金額合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如果因車禍導致汽車撞毀且損壞嚴重,維修費用超過機車本身價值,再另購新車。這樣的處理方式不會影響後續附帶民事賠償的權利,但需妥善保存相關證據和文件,以支持求償。在處理報廢後求償時,請務必保留相關文件,例如損壞照片、維修估價單、報廢證明、補助金申請紀錄及相關收據。

 

關於車子被撞爛後應該選擇修理還是直接購買新車的問題,必須從損害賠償的法律評估、車輛本身的狀況、修復後的安全性與市場價值影響等多方面綜合考量。

 

首先在法律上,依民法第213條、第216條及第193條規定,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害為限,回復至事故前狀態是原則,因此如果修車可以合理且確實回復原狀,且修理費用不逾重購同等車輛的成本,理論上加害人應負擔修理費用,但若修復成本過高或已達到或超過重購同等車輛的價格,實務上法院多採取價差賠償的方式,即以事故前車輛的市值減去事故後殘值作為賠償金額,而不採全額修理費作為計算基礎,因為此時再修復既不經濟也不合理。

 

其次,必須檢視損害部位與程度,如果損害集中於車體外觀的鈑金、保桿或燈具等易更換部件,且車架結構、底盤、引擎、變速系統未受重大損害,修復後對行車安全及性能不致造成持續性影響,那麼修理相對可行,但若損害涉及車架變形、底盤斷裂、引擎缸體或變速箱受損等結構性關鍵部位,雖然技術上可能修復,但往往存在無法完全檢測的隱藏性損害,例如焊接部位強度不足、車體受力點變形導致日後碰撞防護力下降、行駛中異音或操控性下降等,這些後遺症會直接影響車輛的安全性與耐用性,甚至在高速或惡劣路況下增加再次發生事故的風險。

 

此外,市場價值也是判斷的重要依據,我國中古車市場不若部分國家發達,對於發生過重大事故且經過大修的車輛,市場接受度普遍偏低,即便外觀與性能已恢復至接近新車的狀態,買方仍會因事故紀錄或心態因素要求大幅折價,導致車輛轉售價值顯著下降,因此如果車齡已高、行駛里程多,再經重大撞擊,即使修復後可以正常行駛,其殘餘價值仍可能不足以支撐高額修理費用,此時選擇購買新車或同等市值的中古車,從經濟面反而更合理。進一步分析賠償計算實務,加害人對車損的賠償原則上僅限於修復必要費用,但若修復費用加上事故後殘值超過事故前車輛的市值,法院多會認為超出部分不屬合理賠償範圍,因為損害賠償的目的不是讓被害人獲得事故前價值之外的額外利益,而是回復到事故前的財產狀態。

 

實務上會採用鑑定方式,由汽車估價師或專業鑑定機構評估事故前車輛市值、殘值與修理費用,再依比例核定加害人賠償額,例如事故前市值為50萬元,殘值為5萬元,修理費為60萬元,因修理費已高於市值減殘值的45萬元,則以45萬元作為賠償上限,而非全額賠償60萬元修理費,除非被害人有特殊理由必須修復原車,且能證明該車具不可替代的特殊價值(如收藏價值、特殊改裝或紀念意義),法院才可能例外支持全額修理。至於折舊因素,在修理賠償中同樣會被考慮,特別是更換大型零件如引擎、變速箱、懸吊系統等,因為新零件取代舊零件,將使車輛部分功能提升至事故前狀態之上,法律上屬於價值增加,實務會扣除一定比例作為折舊抵減,例如引擎折舊率可能依車齡與行駛里程計算後扣減賠償金額。

 

此外,零件成本在我國相對高昂,且因為中古零件市場規模有限,部分車型或年份的零件取得不易,修復成本往往因必須使用原廠新件而上升,這也會讓修車成本更容易超過合理賠償範圍,因此在賠償請求上,若被害人執意使用原廠新件,可能需自付超過合理部分的差額。

 

首先,需證明車毀損已達報廢程度,這是民事求償的基礎。拍照存證是關鍵,應拍攝機車損壞的各個角度,清楚呈現事故後的實際損害狀況,讓法官能夠直觀了解毀損程度。其次,在報廢前,應請專業機車行進行維修費用估價,估價單將作為求償的具體依據,幫助核算損害金額。此外,報廢申請的相關文件及報廢後申請補助的金額資料也需保存完好,這些資料對於法官估算損害賠償額非常重要。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的價額。法院在判定損害賠償額度時,並非僅根據車輛的報廢價格,而是要綜合考量車輛的原始價值、使用年限、交通事故時的使用狀態及殘餘價值等因素。值得注意的是,損害賠償的核心目的在於回復受害人的財產至「應有狀態」,而此一應有狀態應與市價相當。。

 

如果因車禍導致車輛嚴重損毀,維修費用超過車輛本身價值,是否應該選擇修理或購買新車,取決於多項因素,但無論選擇哪種方式,都應妥善保留相關證據和文件,以保障後續附帶民事賠償的權利。報廢車輛並不影響求償,但需證明毀損程度達到報廢標準,並合理核算損失金額。

 

損害賠償的最高原則在於填補損害,使被害人獲得完全賠償。當物品受到毀損時,被害人除可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也可適用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的規定,這一點已成為最高法院一貫的見解。被害人對賠償方式的選擇原則上應受其意思表示拘束,但若賠償義務人尚未準備回復原狀、逾期不為回復,或回復原狀存在重大困難時,被害人仍可改依第196條請求賠償,此舉不違反誠信原則,法院應予准許。損害賠償的核心目的在於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只要能達成填補損害的效果,就不必拘泥於特定規定的適用,而被害人在選擇一般性或特別規定時也具一定彈性。

 

針對民法第214條與第215條的適用範圍,應做出明確區分。民法第214條規定,若應回復原狀的賠償義務人在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未回復,債權人可請求金錢賠償,這裡的金錢賠償指的是回復原狀所需的實際費用。民法第215條則適用於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的情況,賠償義務人需以金錢賠償損害,此處的金錢賠償指的是被害人因不能回復原狀所受的財產損害,需依交易價值及價值利益的概念判定賠償額。價值利益又可分為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這種區分有助於法院在處理損害賠償案件時,根據損害類型酌定賠償金額。

 

在物品損害賠償的計算上,需遵循「損失填補原則」或「不當得利禁止原則」,即加害人的賠償範圍不得超出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範圍。由於物品隨時間的推移會自然損耗,其價值會逐漸降低,因此二手物品的價值通常低於新品。若法院直接以新品價格作為賠償金額,將違反損失填補原則。為此,法院在計算賠償額時,通常會參考財政部賦稅署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來計算折舊。例如,自用小客車的耐用年數為5年,若涉及車禍賠償,法院會根據車輛的出廠日計算其折舊,並將修復車輛的零件支出按此折舊後的價值計算賠償金額。

 

然而,對於超過耐用年數的物品(如車齡10年的車輛),法院實務上仍認定其具有一定殘值。一般而言,超過耐用年數的物品殘值可按新品價值的十分之一計算。例如,車齡10年的車輛,其零件損害賠償額將以零件費用除以10來認定。根據民法第213條的規定,損害賠償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必然存在折舊,肇事者的賠償責任應基於折舊後的價值,而不能要求賠償全部更換新品的費用。

 

在車禍賠償案件中,若一方提出折舊的抗辯,法院通常會對車輛維修報價單中的零件費用部分計算折舊。至於報價單中的工資部分,屬於人力投入的成本,則不適用折舊計算。此外,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還會檢視修理費用與車輛市價的關係。根據損失填補原則,修理費用與交易價值減損的總和不得超過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市價。若超出市價,將被視為違反損害賠償的回復原狀原則。

 

損害賠償的計算須結合具體事實及法律規範。法院在考量賠償金額時,需平衡填補被害人損失與不當得利禁止兩大原則。被害人在面對損害賠償時,也應合理理解折舊的計算方式與適用範圍,確保賠償符合實際損害情況,既維護自身權益,又避免過高的經濟負擔。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財物損害-車損

(相關法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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