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受傷時可以向加害人主張看護費用之損害賠償項目?
問題摘要:
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導致人身受傷,被害人若因傷勢無法自理生活,需聘請專業看護人員或由親屬提供協助者,依民法第193條規定,可向加害人主張看護費用損害賠償,前提為其係因不法侵害所致,且支出屬回復身體健康之必要費用。若有合法收據者可直接主張,無收據但由親屬照護者,亦可據實舉證勞務付出之內容與合理估價請求法院裁酌補償,唯須注意提出診斷證明並合理計算費用,避免過度膨脹致法院不予採信。實務上,受害人儘早諮詢律師、準備醫療及照護相關證明資料,以利後續訴訟程序中有效主張權益。
律師回答:
在現代社會中,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突發事故時常發生,當民眾遭遇此類事件而受傷時,除了可主張醫療費用等損害賠償外,也常涉及是否可以向加害人請求看護費用的問題。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致使被害人需接受照護,其所生之看護費,原則上屬於民法第193條「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之範疇,自可列為損害賠償請求項目。
所謂看護費,係指被害人因受傷、住院、手術、行動不便或康復期間無法自理生活起居,而需要第三人協助日常生活、進行照護所需支出之費用,包括住院期間的病房照護、出院後的居家看護等。
實務上,對於此類請求,通常會要求被害人提出三方面的證明資料:第一,醫療證明(如診斷證明書)明確記載傷勢嚴重,確需第三人協助照護;第二,實際支出憑證,如僱請專業看護人員的收據或薪資給付證明;第三,照護費用之計算須符合合理標準與地區行情,不得虛報或不合理誇大。若被害人確實僱請專業護理人員,並有合法開立之發票或收據者,此部分損害多獲法院支持。
但在實務中,更多情形是由被害人之家屬或親人提供照護,而無實際金錢流動,此種情形是否能請求賠償,過往曾有爭議,早期法院多持否定見解,認為既無金錢支出,即無可補償之損害。
然而,隨著司法實務的演進與對受害人保護觀念的強化,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49號判決即明確表示,雖由親屬提供照護無實際給付酬勞,但該等勞務確實替代了被害人僱請專業看護之需求,其價值並非不可金錢衡量,因此仍屬於被害人之損害,得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以符合實質公平。此一見解已成為實務主流。
即便如此,親屬照護費之請求仍須符合數個要件:
一、診斷證明需明示病情嚴重性與照護之必要性,包含如需臥床、無法自理大小便、行動不便等說明;二、須證明親屬實際提供照護行為,包含住院期間陪伴、出院後日常生活照顧等;三、所主張之看護費用須依合理市場價格估算,並不得高於一般行情標準,例如法院常以每日2000至2500元為合理基準,視地區與照護強度有所調整;四、照護期間須具備相當時間長度,若僅偶爾陪伴或輕微協助,則不符合理賠範疇。此外,若醫師診斷中無提及需他人照護,或病情並無影響自理能力者,法院將不予認定看護費為必要支出。
至於住院期間的陪病費用,法院原則上認為此屬醫療需要之外部協助,如看護陪伴夜間照顧病人,確實屬必要支出。若有醫院或合法看護公司提供的帳單憑證,法院將據以計算。若由親屬陪伴,亦得準此合理推定損害金額。反之,若被害人病情輕微,未影響基本生活起居能力,即使主張需親屬照護,法院亦可能認定其並非醫療上必要支出,駁回看護費用請求。
特別提醒,被害人提出親屬照護費主張時,雖無發票,但若能提供親屬身分資料、照護時間長度說明、診斷證明佐證、甚至照片紀錄、鄰人或病房人員證詞等,均可作為佐證。法院實務亦逐步重視實際勞務付出之合理性與替代性,而非僅拘泥於書面收據是否存在。至於照護費金額認定,除依市場行情外,法院也會衡酌受傷程度、照護期間長短、照護密集程度等要素,個案酌定賠償金額。舉例而言,若因重傷臥床需24小時全天看護,法院可能判準每日2500元左右;若僅需日間簡單照料,則可減至每日1500元左右,視實際狀況斟酌。
再者,有些案件中,被害人於出院後仍須長期復健與生活照護,法院亦可能就出院後之合理期間內(如三至六個月)判定持續看護費用,此部分應有醫師診斷建議或復健計畫為佐證。最後補充指出,依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受害人損失為限,不得逾越實際所受損害。
換言之,看護費請求雖可主張,但其金額與期間皆須合理,超出必要限度部分,法院即不予認定。若因被害人本身因素延誤康復,或醫療不當造成延長照護期間,法院亦可能斟酌減少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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