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受傷時可以向加害人主張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為何?
問題摘要:
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受傷後,凡因傷勢直接導致生活上必須增加且合理必要之支出,均可依民法第193條及第216條向加害人主張賠償,包括看護費、特別伙食費、交通費、輔具費、復健費、居家改造費等,無論是已發生或可預見必將發生的費用,皆須備妥醫療診斷、收據或其他相關證明,以利舉證並獲得法院支持,確保損害獲得填補,維持受害人生活品質與尊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受傷時,被害人除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加害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而請求損害賠償之外,若因受傷導致日後生活上需要額外支出,亦得依民法第193條及第216條等規定向加害人主張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所謂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係指因事故受傷後,被害人之生活狀態與事故發生前相比,為維持基本生活功能與尊嚴,所必須額外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並非原本正常生活中已存在的花費。民法第193條明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第216條進一步說明,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並包含依通常情形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因此,只要能證明因事故所造成之生活支出增加與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且該支出具有必要性與合理性,即可請求加害人賠償。
常見項目包括第一,看護費用,若被害人因受傷需專人協助日常起居、飲食、翻身、復健等,無論僱請專業看護或由家屬親自照料,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49號判決已明確肯認,即便由親屬無償照護,該勞務亦有金錢價值,被害人仍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請求加害人賠償,計算上可參考市場行情或勞務市價。
第二,醫療期間之伙食費與特別膳食費,住院或療養期間,被害人往往需額外攝取特定營養品、特殊飲食(如高蛋白、低鈉餐),此類費用如屬醫療需要,並有收據等證明,即屬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第三,交通費用,因受傷需長期往返醫療院所,包含門診、復健、回診,若因傷勢不便自行開車或搭乘大眾運輸,選擇計程車或復康巴士者,只要支出合理且與治療直接相關,法院原則上會予以認可。
第四,輔助器具與生活輔具費用,例如義肢、義眼、助聽器、輪椅、拐杖、助行器、病床、抽痰機、呼吸器等,若因事故造成永久或長期障礙,需購置或定期更換該等器具,均屬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且可依器具耐用年限主張未來更換費用。
第五,長期護理與復健費用,部分傷害如脊髓損傷、腦傷、截肢,可能需長年甚至終身復健,相關費用包括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等,雖不一定全由健保給付,但若屬醫師建議且有助於生活自理能力維持,仍可列入請求範圍。
第六,因生活不便需進行居家改造的費用,例如加裝無障礙坡道、浴室扶手、改建無障礙廁所、加寬門框以容納輪椅、安裝電動床等,若係因事故導致行動障礙而必須支出,亦屬可請求賠償之範疇。此外,在計算這些費用時,應注意損害填補原則,即不得藉賠償而獲得超過損害本身之利益,並需舉證支出金額與事故間之因果關係。法院審酌時,通常會考慮傷勢程度、治療醫囑、支出必要性、金額合理性及受害人原本生活狀況,例如原本已有聘僱看護或使用輔具者,不得就原本已有之費用再行請求賠償。實務上,對於未來將持續發生的費用,如義肢更換、輔具維修、長期看護等,法院可能採用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的方式判決,並可依醫療器材壽命及物價水準預估未來支出。總結而言,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失利益-費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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