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求償怎麼辦?

03 Sep,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求償程序需兼顧財產與非財產損害的完整計算、證據整理及保險理賠順序,合理運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途徑,以最大化受害人權益,並確保法律上請求的正當性與實務可執行性,這樣才能在面對突如其來的事故與傷害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減少因程序拖延而造成的生活困擾與經濟負擔,並透過法律途徑獲得合理賠償,以彌補因車禍造成的各種損失與精神痛苦。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求償問題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是一個複雜卻極為現實的議題,尤其當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時,現行制度鼓勵透過刑事程序來迫使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這種以刑逼民的安排固然可以保障受害人的權益,但同時也凸顯法律對被害人的某種「懲罰性等待」,因為若無刑事案件,受害人只能依靠民事訴訟自行追討損害賠償,而在律師代理非強制的情況下,加害人往往可以拖延處理,等被害人去告民事訴訟,也可以折磨被害人,導致受害人長時間承受痛苦、醫療負擔與生活不便。

 

當然,在實務操作上就是自己學會打官司,尤其是金額不大,車禍求償的第一步通常是確認事實與損害範圍,包括受害人受傷的程度、醫療費用、收入損失以及其他與生活相關的增加支出,受害人需備妥完整的醫療收據、診斷證明、交通費單據、薪資證明及其他必要證據,以便後續向侵權行為人主張賠償。

 

加害駕駛人若因逆向駕駛而造成車禍,即便無故意撞人的行為,也已構成民法上侵權行為,依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加害人對於受害人的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負有損害賠償責任,這包括車輛修理費、醫療費、膳食費、看護費、交通費以及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力所造成的收入損失。實務上,車輛修理費需考量折舊問題,剛購車與使用多年車輛被撞毀的價值差異明顯,因此受害人應提供購車發票及使用年限等證明,以便法院判定合理賠償額度;醫療費用包括住院費、手術費、復健費及藥品費等,需附醫療單據證明支出實際發生;膳食費與看護費屬於增加生活所需的費用,即便由家人照料,也可比照一般看護費用計算請求金額,實務上可參照居家照顧服務費用標準,相關費用支出應有收據或證明資料支持;交通費指受害人因復健、回診或其他醫療需要所產生的往返費用,可依公共運輸收費標準或計程車費率計算,並利用實際里程資料佐證;勞動力喪失部分則以受害人受傷前的穩定收入為基礎,依據實際無法工作的期間計算損失,若傷勢導致永久失能,則依失能等級與勞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應得賠償,民法第193條明確規定因侵害身體、健康所致的財產損害,侵權人應負賠償責任。

 

除上述財產損害,精神慰撫金屬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人格權或健康受到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可以請求加害人賠償,實務上賠償額度考量因素眾多,包括雙方財力、學歷、扶養義務、年齡、性別及車禍情節與受傷程度等,因此無法明確計算,但其存在意味著法律對受害人心理痛苦的認可。

 

若受害人希望透過刑事程序促使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可以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式聲請損害賠償,車禍涉及過失傷害罪者屬告訴乃論,受害人必須提出告訴,否則檢察官不會主動偵查;涉及過失致死罪則屬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有義務偵查,即使受害者家屬和解也不能撤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優勢在於利用刑法的威力迫使加害人面對賠償責任,若僅依民事訴訟,受害人需自行整理損害項目、證據資料及起訴狀,法院將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方才開庭審理,因此程序上相對冗長且容易因證據不足或文件撰寫不當而影響判決結果,為保障受害人權益,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撰寫起訴狀及整理證據。

 

車禍求償過程中,受害人還需注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任意險的適用問題,有保險快點很多,但很多人又喜歡開車,更喜歡違規,但討厭買商業保險,祇有強制險,結果發生事故,就哭窮。

 

真實情形,被害人車毀人傷,還影響了上班,可以請求賠償的財產損害約略有:

1.車輛修理費:但要注意實務上有折舊的問題,畢竟剛買一個禮拜的新車被撞爛,和用了五年的車被撞爛,中古車還要扣折舊。這時還不如請求折車(民法第196條)」

 

2.醫療費用:被害人手折腳斷還腦震盪,想必得在醫院躺個一陣子,開刀費、復健費諸如此類的醫療雜費,都可向駕駛請求,但有健保,所以還要扣健保。

 

醫療費用,須以單據記載:

這個項目還算單純,醫療單據上記載多少數額就是多少,但有幾項提醒:

 

無涉車禍或其他事故事件的醫療項目,例如感冒治療費用,不可以請求

 

醫院開立診斷證明的費用,不算醫療費用

 

如果自費升級為個人病房,須有醫療或照護上的理由,法院才可能判給

 

3.膳食費:被害人被迫住院,因此得吃好一陣子的醫院餐,依照實務見解,此部分屬於被害人增加之生活上需要,被害人可以向駕駛請求賠償,但要注意是否有跟醫療收據重複計算。

 

4.看護費:被害人傷得如此嚴重,連上廁所都要人協助,因此必須請人照顧,此部分亦為增加生活之需要,可以請求駕駛賠償。注意在實務上,雖然不是額外花錢請看護,而是由家人照顧,也是可以比照一般看護費用請求的(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沒有診斷證書或寫不完整,很難請求。這部分可以用居服照顧看護費用決定給付標準。

5.交通費:出院後被害人仍須定期回診或到醫療院所做復健,要求斷手斷腳的他騎車開車也太為難了,如果被害人搭其他交通工具來回醫院,這部分的交通費用也是可以請求的。這個可以用臺北市公共運輸處計程車費率說明GOOGLE地圖里程資料

 

6.喪失或減少勞動力:被害人平常有工作可以賺錢,但因為車禍受傷而好幾個月無法上班,如果因此而拿不到薪水,只要能提出勞僱證明和薪資條等證據,此部分也可以向駕駛求償。附帶一提的是,被害人傷的雖重,但尚未達到殘廢失能的程度,否則被害人可視其失能等級、政府公布的標準計算,加上自己原有的薪資去做計算,向駕駛請求失能的賠償。通常是要鑑定。


 

被害人覺得自己實在太悲哀了,遭遇橫禍,五內鬱結,內心充滿陰影,可否請求加害駕駛人就他承受的精神傷害負起責任?就身體健康權受到侵害,民法肯認被害人可以請求精神賠償,亦即所謂的「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只是這個數額呢,咳咳,就難以認定了,實務上多半考量的有雙方的財力、學歷、有沒有需要扶養的人、加害的情節、受害的程度等等,另外也可能考量年齡啦、性別啦各式各樣的因素,所以能請求多少,只能說有夢最美,希望相隨(民法第195條第1項)

 

實務上,車禍求償涉及的財產損害包括車輛修理或重購費用、醫療費用、膳食及看護費、交通費以及勞動力喪失損害,非財產損害則包含精神慰撫金,受害人應蒐集完整證據,並依民法規定與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計算合理金額。由於民事賠償程序對時間、證據及訴訟程序要求高,受害人若無律師協助容易因文件不完整或主張不清而影響賠償結果,因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成為現實選項,以刑法迫使加害人面對責任,使受害人能在較短時間內獲得賠償,雖然此制度對受害人而言有一定無奈,但在現行制度下是有效的保障方式。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損害賠償項目-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213條)

瀏覽次數: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