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或事故導致被害人死亡之殯葬費如何請求?
問題摘要:
殯葬費的範圍,實務及學理上通常解釋為包括收斂費及埋葬費兩大類,所謂收斂費是指將屍體清理、整理、裝殮的費用,包括棺木費、壽衣費、遺體化妝整理費、冰存費及殯儀館的相關收費;埋葬費則指安葬遺體所需之各項開支,例如墓地購置費、墓碑費、掩埋費、靈柩運輸費等。至於火化、骨灰罈、骨灰塔安置費用,在現代喪葬習俗中亦屬必要,通常亦納入殯葬費範疇。
律師回答:
關於車禍或其他事故導致被害人死亡時,殯葬費的請求依據,主要源於民法第192條第1項的明文規定,即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處的「支出殯葬費之人」並不限於被害人的法定繼承人,而是只要實際負擔殯葬費用者,無論其與死者是否具有親屬關係,均得作為請求權人向加害人主張賠償。
所謂殯葬費係指「收斂費及埋葬費用」而言,此等費用是否必要,應斟酌當地喪禮習俗及宗教上之儀式定之,不得過於鋪張、浪費(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判決參照)。
實務上常見之可請求的項目包含棺木費、運屍、運棺及靈柩車費、壽衣費、喪葬用品費、墓碑費、埋葬費、遺像及鏡框費、誦經祭典費、擺設靈堂之鮮花費用等。但若係祭獻牲禮費、安置祿位費或喪宴費用等則不得請求。除了數額必須限於合理必要者外,此部分仍須提供相關單據作為請求加害人賠償之佐證。
殯葬費的範圍,實務及學理上通常解釋為包括收斂費及埋葬費兩大類,所謂收斂費是指將屍體清理、整理、裝殮的費用,包括棺木費、壽衣費、遺體化妝整理費、冰存費及殯儀館的相關收費;埋葬費則指安葬遺體所需之各項開支,例如墓地購置費、墓碑費、掩埋費、靈柩運輸費等。至於火化、骨灰罈、骨灰塔安置費用,在現代喪葬習俗中亦屬必要,通常亦納入殯葬費範疇。
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判決指出,判斷殯葬費用是否屬於可請求範圍,應綜合考量當地喪禮習俗及宗教儀式,不得過於鋪張浪費,例如購置極為昂貴且超過一般標準的棺木或舉辦奢華喪宴等,若超出必要程度,即不在賠償範圍內。
實務上常見獲法院認可的項目包括:棺木費、運屍車費、靈柩車費、壽衣費、喪葬用品費、墓碑費、掩埋費、遺像及相框費、誦經祭典費、靈堂鮮花費用等,但若為宗教或民俗習慣中屬於追思性質的費用,例如祭獻牲禮費、安置祿位費或設宴款待賓客的喪宴費等,法院多認為不屬於必要殯葬費而排除賠償。
最高法院73年台再字第182號判決更進一步指出,民法第192條第1項雖屬於間接被害人請求賠償的特例,理論上係請求權人之固有權利,但該權利的發生基礎仍源於侵權行為規定,因此若直接被害人對於事故的發生或損害的擴大具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請求權人之殯葬費賠償額亦應相應減少。
例如若被害人本身在事故發生時有重大過失(如闖紅燈、酒駕等),則即使其親屬支出了合理的殯葬費,法院在計算賠償金額時,仍會依其過失比例予以減額。至於殯葬費用的舉證,原則上由請求賠償的一方負舉證責任,需提出收據、發票或其他能證明實際支出之文件,以佐證金額與項目的合理性;若無法提出單據,雖有時法院會依職權斟酌認定,但通常會以行政院主計總處或地方政府所公布之殯葬平均費用作為計算基準,而非任意認定高額數字。
此外,殯葬費的賠償金額須限於合理必要的範圍,所謂「合理必要」,並非單純依據支出人主觀認定,而是要考量當地普遍殯葬水準、被害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宗教信仰等因素加以綜合判斷。例如同樣是棺木費,若在當地普遍行情為10萬元,但支出人選擇了價值50萬元的名貴棺木,超出部分可能不予賠償。
實務中,法院也曾針對部分難以區分性質的費用,例如靈堂佈置、追思會相關支出,採取部分認可、部分否認的處理方式。另須注意,殯葬費請求的債權性質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一環,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其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亦同。
因此,若事故發生後長時間未提出賠償請求,可能會因時效完成而喪失權利,請求權人應在法定期間內積極主張。
值得一提的是,殯葬費的請求並不必然要等到刑事訴訟結束後才能提出,民事賠償請求可以單獨提起,或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行,且法院對於民事賠償的審理,並不當然受刑事判決拘束,仍會就殯葬費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及金額進行獨立審查。
在計算賠償額時,法院也可能考慮保險理賠、政府補助等因素,若已由其他來源補償,可能適用損益相抵原則予以扣除,但實務上對於政府發放的慰問金是否屬於應扣除項目,見解並不一致,需視補助性質而定。
最後,雖然殯葬費的賠償範圍已有一定的法律及實務依據,但因個案情況不同,爭議點常見於費用項目的合理性與金額高低,權利人在事故發生後即保留完整單據,並於法律時效內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並避免因舉證不足或超過時效而喪失賠償機會。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費用損失-死亡事故-扶養費-
瀏覽次數: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