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或其他事故之損害賠償範圍?
問題摘要:
車禍或其他事故之損害賠償範圍廣泛,涉及醫療費、勞動能力損失、看護費、生活費增加、精神慰撫金、死亡相關費用、財產損失及間接損失,賠償金額應以實際損失及合理估算為基礎,並可依民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作為參考,形成完整之賠償計算表,以作為和解或訴訟請求之依據,並兼顧加害人支付能力及刑事責任之可能影響,確保被害人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或其他事故所產生之損害賠償範圍,主要可以分為人身傷害與財產損害兩大部分,其賠償項目與計算方式各有其法律依據與實務運作模式。人身部分主要依民法第193條及第195條規定,被害人因事故所受損害可包括醫療費用、失能或減少勞動能力、看護費、精神慰撫金,以及死亡時的殯葬費與扶養費。
醫療費用部分
凡是為治療事故傷害所需之費用,如手術費、住院費、藥費、檢驗費、診斷費及必要之器材費,均可請求賠償,證明方式一般以醫院收據、診斷證明書或醫師開立之費用明細為主,且被害人應該證明該醫療費用與事故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對於不能工作之損失
如果被害人因事故受傷而暫時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其在無法工作的期間可請求相當於其薪資或收入的賠償,計算方式通常依據被害人實際收入及不能工作的天數或月份來核算,若被害人遭受永久性傷害或減少勞動能力,應先由醫師診斷其身體功能損失,並依照殘廢評級標準或勞工殘廢給付標準表及喪失勞動能力比率表計算減少之收入,以此為基礎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看護費部分
被害人如因受傷住院而需請看護,被害人可以依據前述民法第193條以增加生活上需要為由,請求給付看護費。這邊會有一個問題,那就是親人自己照顧,被害人可否求償的問題。依照實務見解,雖然被害人由自己親人照顧,但基於公平正義的觀點,被害人還是可以求償的(「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參閱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民事判決)。
被害人如住院或需要專人照顧,無論是雇用看護或由親屬代為照料,都可計入損害項目,實務上即使是親屬照顧,其勞務亦可折算為金額請求賠償,親屬基於身分所提供的照顧勞務,不得因此免除加害人之賠償責任,應認為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
精神慰撫金部分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或其他人格法益致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可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其數額須考量被害人及加害人之地位、身分、資力、事故程度、受苦情形以及其他情節,被害人因車禍或其他事故受傷或死亡,被害人本身或其家屬就其因此所受之精神上痛苦,至於精神慰撫金數額之決定,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13號民事判決參照),不可一概而論。
金額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痛苦及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審酌核定,不可一概而論。
死亡案件
死亡案件中,除上述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外,支出殯葬費者得請求全額賠償,扶養費亦可請求,若被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扶養義務(如未成年子女或年邁父母),加害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扶養費計算需考量受扶養期間及被扶養人之生活需求,通常以成年前一日或參考平均餘命表為標準。
財產損害部分
以車輛維修費為例,可以選擇修車或不修車,不修車可以直接請求車價貶,至於選擇修車,雖然實務上可將車交由加害人指定之廠商修理,但考量維修品質、零件使用及保養廠選擇,許多被害人選擇直接自行修理並依民法第213條以下規定請求必要之維修費用,加害人應負責回復原狀及其費用,並自損害發生時起加計利息,計算時應考量折舊問題,全新零件之更換價值需扣除使用年限折舊,以反映被害人實際損失。
此外,車輛使用期間若因事故產生停車損失、營業車輛營收損失等,亦可納入損害賠償範圍,需提供收入證明或營業帳冊以佐證。事故造成其他財產損害,如房屋、家俱或個人物品毀損,亦可依照民法第213條請求回復原狀所需費用,包括重置、修理或折舊後補償。被害人應保存受損財物照片、維修估價單、購買收據等證明文件,以便請求全額賠償。除直接財產損失外,若事故造成間接財務損失,例如交通工具中斷造成營業損失、臨時租車費用等,亦可計入賠償範圍,需提供租車單據或營收損失證明。
人身及財產損害計算後,可作為和解談判之基礎,和解金額通常需考量民事賠償總額、加害人支付能力、保險理賠範圍以及刑事責任可能產生的罰金或刑期折算,舉例來說,刑事案件若被判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按每日折算一千至三千元,則罰金總額亦可作為和解參考,透過民刑事一體化解決,避免長期訴訟及前科留存。
求償人在計算和解金額時,可將賠償項目依序列出,包括醫療費、喪失勞動能力、看護費、生活費增加、精神慰撫金、殯葬費、扶養費及財產損失,再加上間接損失及預期費用,形成整體金額,再考量加害人之支付能力及保險理賠範圍,作為談判起點。談判過程中,雙方可依據醫療診斷證明、殘廢比率表、收入證明、收據、照片及專業鑑定報告作為證據,確保和解金額合理並符合法律規定,避免和解後發生爭議或再訴
。精神慰撫金之衡量可參考被害人或家屬年齡、事故情節、受傷程度、生活影響及家庭經濟狀況,並斟酌加害人之故意、過失及責任程度,重大傷害或死亡案件的精神慰撫金通常會比輕傷案件高出數倍。看護費及生活費增加部分,若由親屬代為照顧,仍可折算為金額請求,避免加害人因親屬照護而減少責任。殯葬費及扶養費應依實際支出及扶養義務計算,被害人死亡後,其子女或年邁父母的生活所需應納入扶養費賠償項目,並可依照平均餘命表及現行生活水準計算。財產損害賠償應考量維修或重置費用、折舊、間接損失及停工損失,所有計算需有證明文件佐證,避免和解或訴訟中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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