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受害人可以請求賠償的生活上需要增加之項目為何?
問題摘要:
事故受害人在台灣法律下,對增加生活需要支出之保障,雖有明文及實務支持,但仍需自行蒐集證明資料、整理費用明細、確保支出合理必要,並於必要時諮詢律師,方能有效維護權益,以彌補醫療及生活上的負擔不足,確保在事故發生後能獲得應有之損害賠償與生活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事故受害人可以請求賠償的生活上需要增加之項目,在台灣法律實務中,屬於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範圍內的重要部分,其主要目的在於補償受害人在事故後因身體受傷或健康受損而必須額外支出的費用,這些費用並非原本日常生活所需,而是因事故而增加的必要支出。由於台灣一般民眾保險覆蓋率有限,商業保險普遍不足,而強制險的理賠額度亦有限,加上民事求償案件需要自行聘請律師,往往費用高昂,對小型事故而言律師介入成本不划算,因此受害人必須學習自行整理、申請賠償,必要時可諮詢律師協助,以確保權利。
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即受害人可以向加害者請求因傷害行為而產生的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以及增加的生活上需要支出;
生活上增加的必要支出包括醫療費用、看護費、交通費、特殊輔具、營養補充費用及住院期間的伙食費等,法院實務認為,這些費用必須與事故直接相關,且屬於受害人維持基本生活或健康之必要支出,才能列入賠償範圍。依法院實務見解請求本項目之費用,必須是「必要支出」,常見的費用類型有以下幾種:
醫療費用
首先,醫療費用是最直接、最常見的支出,包括住院費、手術費、檢查費、藥品費、復健費用等,受害人必須保留完整收據與醫師診斷證明書,證明費用與事故受傷的關聯,法院實務中,中西醫治療均可申請,且可合併請求,但不能拿非醫療性質的民間跌打損傷收據,如非具有醫師處方資格之國術館收據,則不被認定為必要醫療支出。
身體健康的醫藥費,應該要由受害乘客舉證傷勢如何、花了多少錢就醫(含住院、醫療費用等等),向司機主張賠償。只要能提出足以證明是因系爭事故所受傷害之診斷證明書及必要醫療、復健的費用單據(白話的說,就是不可以明明車禍或其他事故導致手受傷,卻拿腳傷的就診證明來請求),中醫、西醫皆可,法院實務上並沒有要求病患僅能選擇其一之診療方式,而排除其他。甚至法院實務上亦有不少判決對於傷者一併提出中西醫就診證明,請求中西醫全部醫療費用的情形,採取肯定見解而判決勝訴的案例。因此,坊間訛傳只能拿西醫診斷書、不能拿中醫,是錯誤的。只不過要注意的是坊間「跌打損傷」國術館不是中醫診所,國術館的傷藥沒有醫師處方,所以不會採認是醫療上之必要費用。所以,不能拿「跌打損傷」國術館的收據請求的唷!
看護費用
其次,看護費用是指受害人因傷勢或行動不便需要他人照護所支出的費用,不論實際聘請專業看護或由家人親屬照護,只要有實際照護行為,均可按照一般看護費標準請求賠償,親屬勞力亦可換算成金額要求加害人賠償,因其支出屬必要支出,而非恩惠可以免除責任。
在的確需要請看護照料的前提下,實際請看護的看護費用支出,有單據就可以請求,看護不限本國籍或外籍。若沒有實際請看護,而是由親戚照料,既便該照護的親屬並無專業看護的本質學能,仍是可以請求看護費用。因為法院實務認為親屬間之看護,縱因出於親情而未支付該費用,然其所付出之勞力,顯非不能以金錢為評價,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而應比照一般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命加害人賠償。所以,親屬看護情形下,仍得請求相當於一般看護之費用。
病房洗髮費用
實務上亦有認定病房洗髮費用為必要支出,例如受傷行動不便,頭部受傷需額外專業協助洗頭,以防感染,此類費用可在看護費之外另行請求。在法院實務上,也有認為傷者因車禍或其他事故受傷行動不便且頭部亦受有傷害,為避免感染,因而額外請醫院內專業洗頭髮師及特殊洗頭髮器皿到病房內,以平躺方式洗頭,符合一般經驗法則,可以在看護費用之外,另請求病房洗髮費。
斷肢火化費用
再者,斷肢火化費用在法院實務中被認定為必要支出,因斷肢不能視為一般廢棄物而任意棄置,需妥善處理,因此可列入請求項目。
義肢費用
義肢費用亦屬必要支出,若傷者需要終身裝設義肢,可依傷者年齡、餘命、義肢使用年限及生活需求計算費用,並不以健保給付之基本款限制,應依傷者生活與工作需求選擇符合使用需求之義肢。倘若傷者有終身裝設義肢之必要,則依傷者年紀計算餘命,除以義肢使用年限,再依霍夫曼係數,可以請求終身裝設義肢的費用。此外,法院實務亦有認為,傷者可請求的義肢種類,並不以健保給付的基本款(適用於年長、活動量低之族群)為限,倘依傷者年齡、工作及生活等情形以觀,傷者在受傷前本須付出大量體能,且屬活動力較強之患者,故傷者所裝設之義肢自須滿足上開生活需要之義肢。
交通費用
交通費用亦包含在增加生活需要中,受害人往返醫院或復健場所之必要交通支出,包括公車、計程車等,須附單據證明,前往法院、地檢署或義肢公司等亦可申請,但以日常生活範圍內、實際必要為限。
特殊用藥及營養品費用
特殊用藥及營養品費用,若為維持受傷後身體或健康所必需,亦屬可請求範圍,需提供醫院正式收據或醫師診斷證明書,證明復健或痊癒期間需特定營養補充,如無醫師建議或診斷記載,則不能列入。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要求受害人提供完整證明文件,如收據、診斷證明書、費用明細,以便法院審酌其合理性及必要性,避免爭議。
所謂的「必要支出」,最高法院82台上字681號指出,只要是為了維持傷害後身體或健康之必要支出,被害人均得請求,並非以被害人實際支出為限。但是,傷者請求某筆費用時,要注意的重點就是如何去證明該筆費用屬於「必要」,這往往就是雙方爭執所在。在特殊用藥及營養品支出方面,判斷標準其實不難,特殊用藥應提出醫院開具之正式收據,營養品則若是診斷證明書中有記載:復健/痊癒期間應提供/注意某方面的營養,就可以請求。否則,不能額外請求。
法院在審理中會考量費用是否為合理且必要支出,是否與事故傷害直接相關,並且是否在維持日常生活及健康所必需,而非奢侈或非直接相關之支出,舉證責任在受害人,雙方可透過證據交換進行確認。此類賠償不僅限於事故發生時立即支出之費用,也包括事故後一段合理期間內為維持基本生活及健康所增加的支出,例如長期復健、義肢更換或額外交通費等。由此可見,事故受害人自行整理費用明細與證明文件,對於保障自身權益相當重要,尤其在律師介入成本高或小型事故案件中,受害人可透過自行申請、整理資料、詢問律師協助確認,達到最大化求償效果。
透過了解民法第193條規定、法院實務認定及必要支出範圍,受害人可以明確掌握可請求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義肢及輔具費用、特殊用藥及營養費、住院伙食費、斷肢火化費及病房特殊照護費用等,並可依傷勢、生活需求及醫師建議適時更新費用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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