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被害人可以起訴請求對方賠償看護費用如何計算?

03 Sep, 2025

問題摘要:

被害人起訴請求看護費用之核算,關鍵在以醫療證據客觀化「必要性」,以市場資料與具體時數客觀化「金額」,並妥善處理與有過失、社會給付扣除與避免重複補償等爭點;專業看護以行情與單據核實,親屬看護則以「可金錢化評價」為原則、視實質勞務密度酌減單價;如上所述之臺中地院判決亦示範法院在「可請求」與「酌減」之間取得平衡的計算模式,供提訴與辯論時精準運用,以達到符合民法損害填補與公平原則之實質正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事故被害人得否起訴請求看護費用以及如何計算,法理與實務均以損害填補為核心,請求權基礎上,若屬侵權行為,以民法第184條成立加害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損害範圍則以民法第192條、第193條所稱因身體或健康受侵害所必要之醫療費用及其他增加之生活上必要費用為核算基礎,其中看護費即屬典型之「增加之生活上必要費用」。

 

若屬債務不履行(如醫療、運送、承攬契約等)而致人身傷害,損害填補邏輯並無二致,仍回歸「為回復受害前狀態所必要之合理支出」。起訴策略上,必須同時處理「必要性」與「數額」二大要件:

 

第一,必要性乃判斷傷勢是否造成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顯著受限,非以被害人主觀感受或家屬陪伴意願為據,實務重視客觀醫療證據與功能評估,常見憑證包含醫師診斷證明書、出院病歷摘要、護理紀錄、復健醫療評估報告、ADL/IADL功能量表(如BarthelIndex、Katz、Lawton)等,且記載內容最好具體指明「需專人照護」「全日或半日陪侍」「須定時翻身以預防褥瘡」「吞嚥障礙需餵食」「導尿或氣切之管路照護」「跌倒高風險需一對一看護」等,若僅有「建議家屬陪伴」之泛稱字樣,往往不足以支撐全日看護期間之核認。

 

第二,數額之計算依看護提供者與場域區分,原則分為「專業看護」與「親屬看護」。專業看護以醫院伴護中心或合法仲介之行情單價為基準,通常按日計價並區分全日、日間、夜間或按時計算,並考量地區差異、假日與夜班加成,起訴時應提供聘僱契約、仲介請款單、收據、匯款紀錄與實際服務時數表,以利法院核實。

 

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然因此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所以認為被害人還是可以請求賠償。(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民事判決參照)。

 

親屬看護方面,早期確有見解偏向以「無實支即無損害」否認請求,然近期通說與裁判見解已明確承認家屬付出的勞務可金錢化評價,被害人雖因親情給付而免實支,但不得因此讓加害人坐享其成,故仍得請求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可參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並與89年度台上字第1749號意旨相互參照)。

 

親屬看護雖未實際支出看護費用,仍得請求看護費用之損害賠償,且依目前國內看護行情,一般專業看護每日看護費用約為2200元至2400元不等,但原告母親是否受過專業看護訓練而具有專業看護資格,即為不明(原告亦未舉證說明),因一般家屬看護與專業看護之照顧品質無法相比,看護費用自無法以同一金額相擬,故本院認為原告得請求之看護費用每日應以2000元為適當,看護期間77天,合計154000元(計算式:2000×77=154000),原告逾此金額之請求,不應准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3號民事判決)

 

然而親屬看護畢竟非專業人員,法院多以市場行情為上限並予以酌減,酌減幅度視照護內容、時段與密度而定,若照護工作與專業看護實質接近(例如依醫囑執行翻身拍痰、餵食與防嗆、導尿袋量測記錄、衛教規範下的管路照護)且能提出日誌、訊息紀錄或醫護指導證明,酌減幅度可望降低;反之,如主要係一般陪伴或家務性質,法院常僅核認部分時數或較低單價。以實務例示之,親屬看護雖無實際支出,仍得請求看護費,並參酌國內當時專業看護行情每日約2200至2400元,惟因家屬未具專業資格,核以每日2000元。


 

此例清楚呈現「可請求—但金額酌減」之實務路徑。關於期間認定,通常涵蓋住院急性期、轉銜期與出院居家期,直至恢復基本自理能力或醫師認定無須專人照護之日為止;若遺留永久性功能障礙(如截癱、重度腦傷、長期鼻胃管或氣切依賴),則構成將來看護費,計算上可採「月費×必要月數」並折現為判決時點之現值,必要月數可參醫師預後意見、失能等級、平均餘命統計與復健進展,折現率則依實務多採法定利率或法院酌定合理利率;若為避免高估,亦可請求命被告按月或按期給付,惟分期給付將增加履行監督成本。

 

場域差異方面,加護病房或特別護理單位由院方護理團隊提供密集照護,原則不需另聘看護,除非有醫囑或院方同意且家屬實際承擔大量必需照護工作,否則難以全額核認;

 

一般病房常見核實全日或半日;出院後居家階段,如仍有高跌倒風險、移位需兩人協助、需持續管路照護或吞嚥復健者,仍可主張居家看護費。費用構成除人力工資外,與看護直接且必要關聯之支出(如防褥瘡用品自費差額、非健保給付之耗材、看護必要之交通與基本膳宿)在具體證明下可納入,惟不得與醫療費或生活上其他支出重複計算。

 

舉證重點上,原告應提出:一、醫師診斷證明書或出院病摘,明確載明看護必要性、範圍與建議時段;二、聘僱專業看護之契約、收據、匯款與時數表,或親屬看護之日誌(詳記日期、時段、內容、配合醫囑事項)及就醫陪同紀錄;三、若請求將來看護費,提出醫療意見書或專家報告就「每日時數」「密度」「預計期間」予以具體化,並檢附市場行情資料作為單價依據;四、就地區行情與假日夜班差額提出佐證,以免法院逕以保守單價核定。

 

加害人主張被害人未盡減損義務時,亦須具體指出可行且不違醫囑之替代方案,例如可利用之日照、喘息服務或居家照護資源,否則難據此完全否認看護必要。與社會保險與給付之關係,原則避免雙重補償:健保為醫療服務給付,通常不涵蓋看護工資,不得作為減項;長照或公費補助若直接支應同一看護費用,則為可扣除部分;至被害人自行投保之人身保險理賠性質上多屬保險利益,常不予扣除。另須避免同時就同一時段既主張「親屬看護費」又另請求「家屬逸失薪資」,以免重複補償,實務多採擇一。計算工式上,可用清晰的數學表示以便法院核實,例如既往看護費=核認單價(專業或親屬酌定)×核認時數(日數×每日小時或日額)+與看護直接必要關聯之合理支出;將來看護費一次給付之現值=月額單價×預計月數×折現係數(依法院採用利率與期別換算),或請求命被告按月定期給付以反映實際照護密度隨復健降低之現象。

 

為提升勝訴與金額核認,實務操作建議如下:事故後即請醫師在診斷證明具體記載看護必要性與時段;住院期間就專業看護留存完整契約與收據,並要求對方簽到或留存服務時數;若採親屬看護,務必製作日誌與蒐存佐證(訊息、照片、院方衛教),並接受護理人員示範與衛教以提升勞務專業性;復健期間規律回診並保存功能量表與職能治療紀錄,作為期間遞減或延長之醫學依據;若預後顯示需長期照護,及早取得專家意見書就年限、每日時數與密度作明確評估,並檢附行情資料,避免法院因「證據不足」而以最低標準核計;同時審酌是否存在與有過失之爭議並先行準備反證或爭點切割(例如即使有部分過失,其與看護必要性增加之因果關係不強),降低整體酌減比例。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費用損失-看護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

瀏覽次數:1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