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或其他事故產生後的醫療費用民事賠償責任問題
問題摘要:
在車禍或其他事故中,當事人因嚴重傷害,如截肢或致死等情況,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身體或生命損害的賠償責任。侵權行為造成他人身體或生命損害的賠償範圍醫療費用住院費用:包括醫院住宿費、護理費等。手術費用:如手術費用、麻醉費等。藥品費用:用於治療的藥品費用。檢驗費用:包括各種醫學核對總和診斷的費用。複健費用:事故後可能需要的複健治療費用。
律師回答:
醫療費用在損害賠償中屬於核心項目,其本質乃醫學問題,只要醫療行為具有必要性,即可請求賠償。必要性須以醫學觀點判斷,非僅以費用高低或個人主觀認定,而是以是否能有效解除或減輕因傷勢所致之健康問題、恢復身體功能或避免進一步惡化為標準。
例如當事人因車禍或其他事故受重傷,可能導致截肢,或遭駕駛水泥車輾壓,致頭部外傷及腦挫傷甚至死亡,此類情況皆屬侵權行為範疇。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肇事者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身體或生命受損害,應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應依民法第191-2條規定承擔相關後果。民法第192條第1項明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費及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者,亦應負賠償責任,因此加害人需賠償被害人生前支出的必要醫療費及因傷勢增加的生活費用,受償人通常為直接支付費用的人,例如被害人的繼承人或其他代為負擔費用之人。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需要時,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可依當事人聲請將賠償金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而就醫,其期間所支出之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及復健費等,受害人均可向肇事加害人請求賠償。請求醫療費用需符合要件,包括有明確醫療費用單據、醫療費用與事故存在因果關係及費用的必要性,醫療費用涵蓋掛號費、住院費、手術費、藥品及檢驗費用等,須提出舉證證明並經法院認可。
若受害人於事故後即就醫,並持有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收據及病歷資料,證明受傷情況如擦傷、裂傷縫合、頭部外傷等,且醫療費用具體單據,則法院通常認定此部分醫療費用正當性成立,予以准許,例如受害人提供2,713元醫療費用憑證,法院確認其與事故具關聯性,予以賠償。
然而,若受害人主張之醫療費用與事故缺乏因果關係,如未能舉證特定疾病由車禍引起,則該部分費用難以獲得法律支持。精神科費用亦須有醫師基於專業知識及臨床觀察,診斷與事故有因果關聯,方能認定為必要支出,法院才予准許。特殊醫療項目如醫美雷射或脂肪移植,若醫囑明確指出為事故後恢復原狀所需,則可視為必要醫療支出,例如受害人因車禍需進行雷射治療及脂肪移植,總費用180,000元被法院認定與事故具關聯且必要,因此准予賠償。
復健費用同屬必要醫療支出範疇,例如受害人因肌腱損傷手術後進行復健,支出1萬3,217元,法院認定費用與事故直接相關,准予請求。運動恢復訓練費用亦類似,若經醫囑認定為手術後必要恢復治療,且相關費用具專業性與合理性,法院亦會准許,例如受害人骨移植手術後進行運動恢復訓練,支出7,800元並提供專業統一發票,法院認定該訓練屬手術後必要支出且合理,予以支持。
醫療費用賠償請求還涉及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處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提供醫療給付後,可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保險人得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13號判決指出,受害人領取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若事故屬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事故範圍,則保險人得代位請求,受害人不得就已獲給付部分再次向加害人請求;但若非全民健康保險法規範之事故,受領醫療給付不影響其向加害人請求賠償權利。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53號判決亦明示,保險制度保護被保險人,並非為減輕加害人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與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非同一原因而生,受保險人仍得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除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即第95條)規定之代位請求外,原則上不發生抵銷問題,保險法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適用於汽車交通事故醫療費用賠償請求中,保障受害人取得必要醫療費用之補償。
總括而言,醫療費用賠償請求應以醫療必要性為判斷基準,受害人須保存完整醫療單據、診斷證明及病歷資料,並證明與事故存在因果關係,特殊治療、復健及精神科費用亦須具專業證明,此外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需考量法定代位行使規範,以確保賠償請求既符合法律規定又維護受害人權益。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費用損失-醫療費
瀏覽次數: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