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或其他事故導致商人所得損失,如何認定?

03 Sep,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或其他事故導致商人所得損失之認定,必須在法律上符合民法第193條勞動能力損害之構成要件,在事實上有充分證據證明事故與所得減少之間的因果關係,在計算上剔除與資本及其他非勞動要素相關之收益,並結合醫療與財務證明加以量化,方能爭取法院支持並獲得合理賠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或其他事故導致商人所得損失,屬於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稱之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而致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之損害賠償範疇,商人雖非傳統意義上按月領薪之受僱人,但其經營活動與勞動能力仍有密切關聯,若事故造成其身體機能受損、無法親自參與經營或需長期休養,導致營業活動受阻並引發所得減少,即可能構成可請求賠償之損害。

 

然而,營業所得並非完全等同於勞動報酬,商人之經營能力固屬勞動能力之一種,但營業收入乃資本、技術、商譽、機會、員工團隊等多重要素綜合作用之結果,不能將全部營業收入視為勞動能力之所得,因此計算損害時必須區分屬於勞動能力貢獻之部分,剔除純屬資本或其他非勞動要素之收益,方符合理賠範圍。

 

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又商人之經營能力固為勞動能力之一種,但營業收入乃出於財產之運用,資本及機會等皆其要素,不能全部視為勞動能力之所得。(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

 

因為車禍或其他事故必須休養,被害人受傷無法工作的損失,這期間的薪資收入,或是因為車禍或其他事故造成永久性傷害的勞動力減損, 都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被害人的工作損失計算標準, 這部分通常法院會仰賴醫院的診斷證明書。而勞動力的減損,通常就會經過專業的醫療機構鑒定,這些都是沒有辦法由被害人自己來主張的。上班族需要有薪資證明(例如:個人的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健保投保薪資等)。若是待業中,也可以參照受害人之勞工保險最低投保工資、勞基法規定之基本工資辦理。如果是終身之勞動能力減損,就須提出醫院鑒定機構的殘障等級判別資料表。

 

實務上,商人所得損失之認定與計算,通常涉及下列幾個層面之證明與評估:首先,在因果關係方面,必須證明事故與所得減少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例如事故後因傷病休養導致無法參與營業決策、洽談客戶、開發市場,進而造成營業額下滑,或因永久性殘疾導致經營能力持續受限,這部分需由醫師診斷證明、勞動能力鑑定報告或復健紀錄加以佐證,並可輔以事故前後營業收入變化之會計資料作比對。

 

其次,在損害範圍的計算上,如係短期喪失勞動能力(例如住院與休養期間),可依實際停工期間估算損失,計算基礎通常以事故發生前一定期間之平均淨收益作為參考,例如事故前一年或三年的營業所得平均值,並以停工天數按比例計算;若為長期或永久勞動能力減損,則需依殘障等級、醫療鑑定意見及受害人之年齡、教育程度、專業技能等,推算其未來可從事經營活動之能力降低比例,再乘以餘命或工作年限,並折算為現值,作為一次性賠償之依據。

 

再者,在證據方面,商人需提出充分之財務與營業資料,以佐證其所得狀況及減少幅度,常見之證明文件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報、營業稅申報書、銀行往來與交易紀錄、主要客戶合約及出貨單據等;若為個體戶或小型商家,亦可提交收支簿冊、收據副本、存款進出明細、貨品進銷存資料等作為佐證。收入證明的部分,與受僱人提供薪資單不同,商人需以其實際經營所得淨額為計算基礎,淨額應扣除資本投入成本、員工薪資、營業場所租金、水電等固定開銷,僅將可歸因於個人經營勞務之部分列為勞動能力所得,以避免將資本報酬誤列為人力損失。

 

此外,如事故發生時商人兼具其他職務或投資收益,亦應將不同性質之收入區分計算,以免混淆。勞動力減損的證明方面,若係永久性損害,應附具醫院或專業鑑定機構出具之殘障等級判定表、失能診斷證明、功能評估報告等,並依失能比例計算勞動能力喪失部分所對應的所得損失;如屬部分喪失,則按減損比例計算。

 

對於仍可部分參與經營的情況,法院可能會認定其損害僅限於因身體限制無法完成原本全部工作量或需增加聘僱他人協助之成本部分,而非全額營業所得損失。

 

商人經營損失之認定,需考慮市場波動、經濟情勢、行業特性等因素,以避免將本應由市場風險承擔之營業衰退誤歸咎於事故,因此若事故發生後仍有其他外部原因足以影響營業收入,法院將綜合評估各因素之影響比例,再確定賠償金額。

 

最後,在請求方式上,商人可先與加害人協商和解,或透過調解機制解決;若無法達成共識,則可依民事訴訟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於訴訟中完整呈現上述證據鏈,以滿足舉證責任。由於此類案件舉證難度高,且計算涉及專業會計及醫療評估,實務上常需結合法院囑託鑑定、專家證人意見等方式,以確保損害額認定合理且可被採信。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所得損失-

(相關法條=民法第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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