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或其他事故導致被害人停業(不能工作)損失之損害,如何提出主張及證據?
問題摘要:
停業損失為車禍或事故損害賠償中極為重要之項目,其成立須具備三要素:一、具體的休業事實;二、合法合理的醫療指示;三、確實的薪資或收入損失證據。只要能就上開三者提出具體主張與證明,即有機會請求肇事方賠償相應金額。如不慎因事故受傷而致工作中斷,被害人應立即就醫並取得詳細診斷書,同時保存所有工作與收入證明,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以確保證據完整及權益無虞,避免因證據不足或時效屆滿而失去請求之機會。法庭上講求證據,被害人如能妥善蒐集及整理相關資料,即便無法完整還原事故前收入狀況,法院亦可依實際情況酌定賠償數額,使受害者獲得法律應有之救濟與補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車禍或其他突發事故導致被害人受傷,進而影響其工作能力或營業狀態,所產生的薪資損失或營業損失,即屬民法所保障之財產上損害,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第2項「前項規定,於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適用之」主張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內不行使即消滅,無論是否知悉,只要從侵權行為起超過十年也不得再行請求。
是故,被害人應在法定期間內依據事故事實、損害內容、證明資料完整提出請求,方能獲得法律保障。在實務上,若透過和解或調解處理,固然能以人情、道理達成協議,但若交由法院審理,則將回歸法律與證據的判斷,法院審酌之重點在於證據的真實性與關聯性,因此被害人若欲主張停業損失,首要任務即是提出具體明確的證明文件,包含醫療診斷書、薪資證明、報稅資料等。
對於一般上班族而言,只要有穩定工作並能提供前六個月平均薪資資料,搭配醫師所載明需休養時間之診斷書,即可據此計算休業期間的薪資損失並提出請求。若屬勞工薪資以現金支付,無轉帳紀錄者,則可檢附雇主之切結書,證明其薪資數額與工作狀況。但若是無固定薪資的自由業者或接案工作者,則應舉證其實際收入減損,舉凡接案合同、收據、匯款紀錄、佣金明細、稅務申報表,乃至同行業收入統計報告皆可作為佐證資料。至於自營業者,則需說明其營運模式及損失範圍,例如稅籍登記、營業稅報表、損益表、客戶訂單流失證明、代工費用支出等,法院將綜合判斷其因事故導致之營業中斷與損失程度。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即使被害人所從事之工作不具形式契約性質或無完整帳務紀錄,只要能透過各種客觀資料間接佐證其收入情形與損害後的減損程度,法院仍可能據此酌定損害金額。若被害人為待業或學生,在無實際薪資可憑之情況下,實務上常以勞保最低投保薪資或基本工資標準乘以休養期間做為損害賠償之基礎。
此外,醫師診斷證明是法院認定是否有休業必要之重要依據,因此須要求醫師具體載明需休息、治療或復健之天數與原因,而非僅列示病症名稱。對於傷勢較輕者,未有醫師指示休養之明文,法院即可能不認為有收入損失。反之,對於嚴重傷害或手術後需要長時間復原者,醫療紀錄越詳細、與損失連結越強,越有助於法院認定損害金額。
至於證人證述部分,雖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主,但如能提供可信且具實際工作了解的證人,例如雇主、同事、合夥人、會計人員等出庭作證,亦可補強被害人主張之收入損失事實。實務上法院對於無單據可循者,仍會考量其職業性質、年齡、教育背景、工作習慣及事故前後之生活狀況,綜合評價損害數額,並非僅限於帳務資料認定。例如有曾為新聞報導、社群平台紀錄、與客戶之簡訊往來、或有助於證明事故後無法正常營業的照片、出入院證明、看護紀錄等,皆可作為輔助證據。
在賠償金額之計算方式方面,一般為事故發生前六個月平均薪資乘以休養日數,再加計必要醫療費用、照護費用與交通支出等直接損失,若事故造成長期失能或工作能力永久喪失,則應依民法第193條另行計算未來工作年限內可能收入減損部分。但需注意,被害人若於休業期間已領有勞基法職災補償或雇主給付之薪資,雖可依高等法院判決認定不發生損益相抵,但如已重複獲得同一性質補償,則法院仍可能酌予扣除或調整金額,以符公平原則。若加害人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第三人責任險,亦可就其保險金部分申請理賠或由加害人移請保險公司支付相應賠償,惟理賠金額有上限,超過部分仍應由加害人或其財產負責清償。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失利益-所得損失-工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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