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增加醫療費用之損害及未來損害,如何提出主張及證據?

03 Sep,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或其他事故導致醫療費用增加之損害賠償主張,須遵循民法規定之侵權責任原則,注意請求權時效,提出完整證據以佐證醫療費用之必要性及事故因果關係,並考量保險給付部分之處理,法院依證據裁判原則,對必要且合理之醫療費用予以認可,以保障受害人取得應有之損害賠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肇事者因故意或過失致他人身體或生命受損害,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因車禍或其他事故增加之醫療費用,依法可以作為損害賠償請求的一部分,提出賠償主張時,受害人須注意賠償請求權的時效及舉證方式。根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此受害人應於損害發生後二年內提出請求,若在二年內尚未發現其後遺症,仍得於發現後二年內提出主張,但超過十年者請求權將消滅。

 

實務上,損害賠償可透過和解、調解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方式進行,和解與調解多以道理及人情為基礎,而法院審理則以證據裁判為依據,不論當事人意願如何,裁判結果具有強制力,因此提出醫療費用賠償時,最重要的是證據的完整性與科學性。

 

交通事故受傷而赴醫院就醫所產生之必要醫療費用,包括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影像檢查費、復健費、護理費等,均可向肇事加害人請求賠償,但需扣除日常伙食費、診斷書費、國術館或私人診所未具處方箋之費用等非必要支出。

 

此外,受害人若享有全民健康保險、私人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給付,已由保險單位支付的醫療費用,並不影響其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因保險給付旨在保障被保險人,非為減輕加害人責任,保險費本為受害人支付,所獲給付可視為其繳費對價,仍得請求加害人賠償全部必要醫療費用。提出醫療費用賠償請求時,應保存完整醫療單據,包括住院收據、手術費用明細、藥品收據、檢驗及影像報告、復健治療費用收據、醫囑及診斷證明,並應明確證明與事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法院對於證據審查,通常要求受害人提供具體單據,若無單據則須以醫學專業或統計論據佐證,舉例而言,若受害人於事故後立即就醫,病歷記載有外傷、骨折、頭部外傷、腦挫傷等,並附醫療費用憑證,如收據、發票及診斷證明,法院多認為費用與事故具關聯性,予以准許。

 

如有精神科治療需求,例如因創傷後壓力疾患、焦慮或憂鬱症狀,若醫師基於專業臨床觀察及診斷證明與事故相關,法院亦可認定此部分費用為必要支出而予准許。特殊醫療費用如雷射治療、脂肪移植或其他醫學美容項目,若醫囑明確指出為事故後恢復原狀所必需,也可納入賠償範圍,法院會考量醫療必要性、專業意見及市場合理價格予以支持。

 

復健費用及運動恢復訓練費用亦屬必要醫療支出範疇,例如肌腱或韌帶手術後之復健,骨折或骨移植手術後之運動訓練,須提供專業醫囑與費用證明,法院依專業標準及合理性原則,通常予以認定並准許賠償。提出主張時,應注意單據的完整性及法律認可性,收據或發票應具備開立日期、金額、醫療項目及醫院或診所名稱,並附醫師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及醫囑,以佐證費用之必要性與事故因果關聯,若單據缺失,可透過醫學專業意見書或統計資料佐證。

 

若受害人因事故造成長期或永久性功能喪失,醫療費用可能包含持續復健及護理費用,法院可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將此部分費用定為定期金支付,加害人需提出擔保,保障受害人權益。提出主張時,可採分項列出醫療費用明細,說明與事故之間之因果關係及必要性,例如住院天數、手術種類、復健次數、用藥種類及數量、檢驗及影像檢查項目,並附醫囑或醫師診斷說明,以利法院審查與認定。對於全民健康保險已給付部分,受害人應附保險給付證明,法院會扣除保險給付額度,但整體必要醫療費用仍可作為損害總額請求。若受害人參加私人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保險單位支付費用亦不影響向加害人請求全額賠償的權利。

 

民事訴訟中,受害人應將醫療費用分為直接醫療費用與間接費用,直接醫療費用包括手術、住院、藥品、檢驗、復健及護理費用,間接費用如交通費、陪護費、特殊器材費等,可依實際支出及必要性主張。

 

提出證據時,交通事故相關證明亦不可缺,如事故現場照片、警察報案紀錄、交通事故調查表、醫院急診或門診病歷、影像檢查報告、醫師診斷證明書及收據,所有證據須具體清楚,便於法院判定費用與事故之間之因果關係。對於長期或永久性傷害,醫療費用可能隨時間累積,受害人可依醫師專業預估及歷史支出提出未來醫療費用預估表,以佐證必要性與合理性。

 

法院審理時,會根據提供之醫療費用證據、醫師專業意見、事故調查資料及損害程度,進行綜合認定,對必要且合理的醫療費用予以准許賠償,對缺乏因果關係或非必要支出部分則不予認可。實務上,舉證完整性及科學性為關鍵,受害人應保存完整醫療記錄、收據、發票及醫師診斷證明,並針對事故後遺症持續追蹤,必要時補充醫療證明及專業意見,確保法院能完整認定損害範圍與賠償額度。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費用損失-醫療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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