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致道士無法下跪誦經,可以要求賠償嗎?
問題摘要:
道士因車禍致無法下跪誦經,若其受傷確實造成無法履行原有法事勞務,並有明確醫療依據支持其勞動能力遭受永久性減損,則依法得請求民法第193條所定之損害賠償。法院於審理時將依被害人之從業情形、收入模式、醫療證據及實際損害情況,綜合酌定賠償金額,且不以短期收入證明為唯一依據,能否成立請求權,端視被害人所提出之具體事證與因果關係認定結果而定。
律師回答:
關於道士因車禍受傷導致無法下跪誦經是否可請求損害賠償,應從民法第193條規定出發,依該條文,對他人身體或健康的不法侵害者,對於被害人因此所生的損害,包括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或生活上所需增加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實務運作上,此類賠償可分為兩類:一為「不能工作損失」,即受害人短期內因傷無法從事工作而造成的收入中斷,通常可憑醫師診斷書休養期間與原薪資推算;二為「勞動能力減損」,係指身體健康因不法侵害而產生長期或永久性功能障礙,致勞動能力減弱甚至喪失,進而導致預期收入縮減,此需透過醫療鑑定與工作性質綜合判斷。
關於這個問題,依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應就因此所生的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若造成被害人勞動能力的喪失或減少,或增加其生活上之需要,則加害人須依其過失程度與損害情節負賠償責任,並可依民事訴訟程序由法院命其支付定期金賠償,不過加害人須提出擔保。
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定之,不能以受侵害後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尚未發生減少為準(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參照)。計算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之被害人因身體或健康受不法侵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之損害賠償責任額度,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本件被害人固於車禍受傷前領有薪資,然關諸證人供述,被害人所獲得之薪資似非固定,原審即應對於被害人受損害前之工作收入情形、診斷證明書記載減少勞動能力程度比率之計算方式等情為詳加了解(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勞動能力減損」何所指?
「勞動能力減損」與「不能工作損失」在侵權損害賠償中雖同為與勞動有關的損失,但性質與計算方式不同,常被混淆。其法律依據為民法第193條,旨在補償受害人因身體或健康遭不法侵害後,勞動能力永久性減少所導致的未來收入損失。
「勞動能力減損」所欲補償者,是在一般情形下,若受害人具備完整勞動能力,原可透過該能力陸續獲得之收入。評價其損害時,需就其受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學歷、專業技能、工作經驗及未來可期待之就業能力進行整體酌定,並非單以事故後的實際薪資減少作為判斷標準。
勞動能力減損必須具備較高標準,通常須透過專業醫學鑑定確認傷害已造成無法恢復的永久性功能障礙,且該障礙對其勞動能力造成一定程度之減損,法官則多依據勞保失能給付標準表所列各項障礙對應之給付日數比例,參酌被害人年齡、行業特性與受傷部位,綜合計算其減損之收入價值,據以認定應賠償金額。。
相對而言,「不能工作損失」則屬於暫時性損害,例如因受傷須休養三個月、無法上班而喪失收入,此類損害只要有醫師診斷書載明休養期間,再依受傷前月薪或日薪推算,即可得出具體金額。
道士受傷後無法下跪誦經,屬於勞動力減損嗎?
在實務上,法院針對此類損害賠償額度的認定,並非單純以事故發生後被害人實際收入減少與否為判斷基礎,而是綜合考量被害人受侵害前的身體狀態、學歷、專業技能、社會經驗等因素,來評估其工作能力及勞動市場價值。
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即指出:「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定之,不能以受侵害後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尚未發生減少為準。」
同理,實務見解指出,法院應查明受害人原先工作收入是否穩定、勞動能力損失是否有明確醫療依據,並依診斷內容判斷損害程度,從而決定賠償金額。以實例來說,一位職業道士的子在車禍事故中因右膝骨折,導致無法下跪誦經,影響其執行法事之工作能力。道士主張自己無法工作半年,因此除醫療費與慰撫金外,亦請求半年內停工之收入損失。加害人雖承認有過失,但認為道士並無提出具體薪資證明,僅憑在職證明請求高額賠償難以認定。然而法院調查後,傳喚道士雇主作證,證實其參與法事需輪流跪拜誦經,且右膝骨折後短期內需以枴杖行動,不可能完成工作內容,確有實質勞動能力減損。
=本案為典型因身體健康受損導致勞動能力喪失之賠償案件,游男之職業屬特殊類型,對其身體機能需求高度依賴,受傷後無法完成關鍵動作(跪拜),屬於符合民法第193條規定之損害類型。法院亦強調,在認定賠償責任時,除實際收入證明外,也可輔以就業形態、從業特性及雇主證言等其他事證佐證,被害人無須以完備的薪資單據作為唯一依據。
就道士而言,其工作特性雖與一般勞工不同,但若其法事儀式確實需仰賴身體特定姿勢(如長時間跪拜、下跪誦經等),且受傷後已無法從事該等動作,即可主張因身體障礙導致勞動能力實質減損。此種減損若對其原有收入來源產生影響,即可視為民法第193條所稱之損害,並得主張賠償。勞動能力損失之賠償,應綜合考量被害人原有健康、教育程度、專業技能與社會經驗等因素,不以事故後短期收入是否減少為唯一標準;
賠償金額之酌定應參酌醫療診斷、勞動能力受限程度與事故前收入情形。道士因車禍導致膝部骨折或下肢損傷,致使無法下跪,對從事誦經、誦咒、進行道場儀式的能力構成重大障礙,足以妨礙其主要收入來源之獲得,倘其受傷情況為醫療上認定為永久性功能障礙,則此損害已超出「不能工作損失」的範疇,而應納入「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評價。
在舉證方面,被害人應提出醫師診斷書、診療證明、復健紀錄等,以證明其膝蓋或下肢功能受限之狀態;另可輔以其受雇宗教團體證明、實際主持儀式紀錄、薪資發放記載或傳統道壇慣例,證明其工作內容確實需以跪姿進行,並無其他替代方式可維持原有工作效能。此外,實務亦常見法院接受其他事證(如雇主證詞、照片、影片或信徒證明等)作為佐證材料,即便無正規薪資單據,亦可認定其損害實質存在。
法院在審酌此類損害賠償時,會評價該道士受害前之年齡、健康狀況、從業年資、儀式工作頻率、收入穩定性、從業市場需求等因素,再搭配醫療診斷之障礙程度比例與預期勞動年限,據以計算未來所得減少之總額,並考量一次給付或分期支付之方式。若因勞動能力減損導致被害人無法再接案主持法事者,該損害即可能長達數年甚至永久,法院得依被害人可得利益之減少,命加害人提供定期賠償或擔保,以保障其未來基本生活與職業替代可能性。
此外,若道士係以個人名義經營宗教服務,亦可視為一種「個人事業經營者」,其主張損害不僅可限於個人勞務酬勞之損失,亦可擴及其經營活動遭受之信徒流失、收入減少等商譽損害,若有營業帳冊、會計報表、捐贈紀錄可佐證,仍可援引民法第216條「所失利益」之概念請求填補。惟需注意者,若被害人僅主張無法下跪誦經,卻仍可從事其他如靜坐講道、電話問事、線上法會等替代型服務,則其損害評估應考量職業轉型可能性與實際影響程度,法院亦會視其是否仍具有部分勞動能力予以酌減,並非一律認定全部損害。總結而言,
由此可見,民法第193條所稱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並不拘泥於表面收入減少與否,而係著重於實質勞動力的受限或未來工作可能性之喪失,亦與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實際損害與所失利益為原則相契合。若被害人所受傷害確實導致其職業工作無法執行,並對生活造成實際經濟損失,則加害人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亦可在賠償方式上命加害人分期給付或提出擔保,確保被害人之生活補償得以持續實現。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失利益-所得損失-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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